東北網10月26日訊 《哈爾濱市磨盤山水庫水源地保護條例》將於11月1日正式實施。據此《條例》,在磨盤山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游、垂釣等污染水質的活動,最高將被罰10萬元。
一級保護區已實施全封閉管理
哈爾濱城區300萬人50年的吃水問題,是由距市區180餘公裡的磨盤山水庫解決的,磨盤山水源的保護尤為重要。此次《條例》將磨盤山水庫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其中,一級保護區的管理最為嚴格。
一級保護區的范圍分為水域面積和陸域面積,包括水庫正常蓄水318米水位線(以下簡稱318米水位線)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積,水庫上游的入庫河流拉林河、大沙河、灑沙河由入庫口(318米水位線)沿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水庫壩址下游100米的拉林河水域。
據介紹,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實現了全封閉管理。在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網箱養殖和旅游活動,這樣的條款是同類水源保護法規中較為嚴厲的規定。
保護區內旅游最高罰款10萬元
《條例》共六章42條,對水資源水質保護、水源樞紐工程和輸水管線設施保護、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都做出了具體規定。
《條例》注重水源地的環境管理,規定在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的;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在准保護區內新建和擴建化工、印染、釀造、化學制漿、農藥、電鍍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體的生產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市政府批准,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條例》同時規定,在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內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並處以1000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在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內向指定地點以外區域傾倒或者排放垃圾、污水、糞便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條例》規定,在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組織旅游、垂釣或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1.5萬公頃林地匯水區禁采伐
磨盤山持續供水能力一直受到當地林業局每年8萬立方米采伐量的嚴重威脅。為解決這一問題,《條例》規定:“依法嚴格保護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內的林木,使其持續發揮涵養水源功能,滿足水庫水源需求。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毀壞或者擅自采伐林木。”
新聞鏈接停伐林木涵養水源每年補償3900萬元
為了保證該條規定能夠得以有效實施,市政府與省森工總局已於今年3月30日簽訂了《哈爾濱市磨盤山水庫上游水源地森林停伐補償協議書》——自2011年起,政府每年對省森工總局所屬的山河林業局支付補償資金3900萬元,以補償由於停伐給林業職工和企業帶來的損失,從而保障磨盤山水源的水量和水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