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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盤山水源地保護條例出臺 水庫溢洪道口捕魚罰5000元
2012-10-31 18:18:38 來源:東北網  作者:曾坤 侯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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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31日訊 (曾坤 記者 侯巍) 31日,記者了解到,自8月24日經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之後,醞釀了8年之久的《哈爾濱市磨盤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1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這標志著哈爾濱市主城區市民飲用水安全進入了法律保障時代。

  記者從哈爾濱市水務局磨盤山水庫管理處了解到,此次《條例》的出臺,為磨盤山水源供水工程的輸水管線設施和水源樞紐工程依法保護提供了重要依據,《條例》的實施從制度上保障了水源供給“生命線”,確保了哈市主城區市民安全飲用磨盤山水。

  依照《條例》,凡侵佔或者損壞水源樞紐工程、輸水管線設施的,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在水庫灌溉洞出口和溢洪道出口至下游1000米范圍內,進行養殖、捕魚、游泳、劃船等活動的,最高可罰5000元。

  《條例》指出,輸水管線和兩側外延各10米、通訊光纜兩側外延各3米、附屬設施周邊10米的范圍內為輸水管線設施安全保護區,此區域內禁止爆破、挖坑、取土、埋墳,堆放垃圾、物料,修建池塘、道路、建築物、構築物等影響輸水管線設施安全或者佔壓輸水管線設施的行為。

  《條例》指出水源樞紐工程保護區范圍:壩軸線上游150米,壩左端(南側)向外延長200米,壩右端(北側)向外延長100米,大壩背水坡從堤腳線至壩下交通橋,永一路和永二路之間的范圍,以及水文觀測斷面上下游各1000米以內護壩用地和水文觀測保護范圍。此范圍內禁止侵佔或者損壞水源樞紐工程;禁止爆破、打井、取土、挖砂、埋墳、挖溝、築壩、設障、建造建築物;禁止放牧、墾種、養殖;禁止擅自搬動護坡石、堵塞觀測井。

  據介紹,磨盤山水庫日常管理工作現由哈爾濱市磨盤山水庫管理處負責,職責包括實現對哈市主城區供水及水庫下游防洪、排澇、灌溉等工作。目前,水庫日均供水75萬立方米,在滿足了城區人民生產生活用水需要的同時也兼顧庫區下游優質農田的灌溉,每年水庫供水、防洪、灌溉為社會創造經濟效益高達10億元。《條例》的頒布實施加快了水庫日常管理工作的法制化進程,推進了磨盤山水庫管理處攜同相關市屬單位共管庫區水源的高效運行模式。

責任編輯:關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