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0月11日訊 哈市市民宋先生預付500元拍婚紗照,因個人原因不想拍攝了,可影樓卻以“500塊錢是定金”為由,拒不退還。哈市工商局消保處王緒坤處長表示,預付款並非“定金”,消費者有權要回。
今年9月,宋先生和女友在哈市道裡區某影樓選購了3500元的婚紗照套餐,宋先生預付了500元錢。10月初,宋先生因個人原因,不想拍攝了,當宋先生向該影樓索要預付款時,影樓卻表示“這500元錢是定金,如你們單方面違約,錢是不退的!”宋先生告訴記者:“我們當時說好這是預付款,但是沒有寫在收據上!”經工商部門調解,影樓最終將500元退還宋先生。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商家以“定金”為由拒退預付款的情況經常發生,近期工商部門也接到多起相關投訴。哈市工商局消保處處長王緒坤表示,“預付款”並不能證明合同成立,如沒有約定違約責任,一般不承擔違約責任,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如沒有給收受方造成損失,支付一方可要回全部預付款。
與預付款不同,“定金”可擔保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擔保方式,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形成雙方約定,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責任,無法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