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26日訊 (記者 岳雲雪) 公安部123令、124令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交規從駕駛證申請、駕駛人考試、駕駛證使用、交通違法記分、高速公路駕駛機動車、服務群眾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都有較大變化,因此備受廣大機動車駕駛人關注。26日,哈爾濱交警部門針對駕駛人關心較多的問題,進行了解讀。

交警部門嚴查涉牌涉證違法行為。資料圖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的主要變化
123號令對小型汽車、大中型客貨車的考試項目主要做了以下調整:
科目一考試,將原來的考試內容拆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信號、通行規則等知識;第二部分作為安全文明駕駛考試項目,在實際道路考試後進行,考核安全文明駕駛要求、復雜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等。
科目二考試,大中型客貨車增加模擬高速公路、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等考試項目,調整後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6項”修改為“訓練、考試均為16項”;小型汽車取消樁考移庫要求、通過連續障礙、單邊橋等考試項目,調整後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4項”改為“訓練和考試均為5項”,即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與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直角轉彎。
科目三考試,增加了加減擋位操作、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3個考試項目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同時,對於小型汽車抽取不少於20%進行夜間考試,不進行夜間考試的進行模擬夜間燈光使用考試。對大中型客貨車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復雜道路考試。據哈市交警部門介紹,目前駕管處按照部令規定,正在為各項考試變化作相關准備,包括更建新場地、新設施,制定新的考試方案等,並將按規定時限施行新的考試內容。
交警部門提示駕駛人,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全部按照新的考試內容和標准進行考試。對2013年1月1日之前通過科目二樁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項目考試的,1月1日以後繼續參加科目二考試時,可以不再參加樁考或倒車入庫項目的考試。
科目三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對裡程有要求
123號令明確了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裡程,規定大型客車、中型客車考試裡程不少於20公裡,其中白天考試裡程不少於10公裡,夜間考試裡程不少於5公裡;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考試裡程不少於10公裡,其中白天考試裡程不少於5公裡,夜間考試裡程不少於3公裡;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汽車考試裡程不少於3公裡。
高速公路上駕車違法行為一次記12分
公安部123令針對高速公路特殊性,制定更加嚴格的記分規定,記12分的情形有:一是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二是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三是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的。
超速行駛違法行為最高記12分
一是超速駕駛一次記12分的情形有: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二是一次記6分的情形有: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三是一次記3分的情形有: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闖紅燈一次記6分。資料圖
不懸掛機動車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不按規定安裝號牌記12分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等違法行為主觀故意性強、社會危害性大、行為性質惡劣。針對社會關注和群眾呼聲,123號令提高了對上述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加大對這些違法行為的威懾和懲處力度。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由原來的一次記6分提高至一次記12分。
闖紅燈一次記6分
2012年上半年,全國公安交管部門共查處因駕駛機動車闖紅燈交通違法數量比2011年上半年上昇32.5%。2011年,全國因闖紅燈導致的交通事故共4768起,造成1175人死亡。為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有效警示駕駛人,公安部123號令規定,對違反交通信號的駕駛人的記分分值,由一次記3分調整為記6分。
機動車在路口搶黃燈通行罰款記6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黃燈表示警示,並規定機動車遇路口時應減速通過,黃燈亮時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過,還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應停車。搶黃燈行為屬於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對駕駛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記6分。
駕駛營運車輛有交通違法行最高記12分
營運車輛一般是長時間、高頻率地在道路上行駛,而且載客載貨數量多,一旦發生事故,往往造成重大人員財產損失。公安部123號令針對駕駛營運車輛違法規定了更加嚴格的記分規定,一是一次記12分的情形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二是一次記6分的情形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審驗更嚴格
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審驗的情形包括兩種:一是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應當到公安交管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的審驗。審驗時,駕駛人應當填表如實申報身體條件,不需要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二是駕駛證轉到異地或者有效期滿換證時,應當到公安交管部門接受審驗。審驗時,駕駛人應當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
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在123號令實施前的記分不作為參加審驗依據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2013年1月1日之前發生違法行為及記分,不作為是否參加審驗的依據。2013年1月1日之後發生的違法行為及記分,作為是否參加審驗的依據。
附:公安部第123號令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