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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交警部門解讀新交規 校車超速或扣12分
2012-12-27 09:12:06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吳凡 馬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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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27日訊 公安部新修訂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已於今年9月12日施行,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也將於2013年1月1起施行。修訂後的這兩項規定較原先有哪些更改?新條令頒布後對駕駛員們有哪些影響?廣大機動車駕駛員最關心的問題有哪些?對此,哈爾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結合公安部百問百答作出了相關解答。

  一、機動車考新變化

  123號令對小型汽車、大中型客貨車的考試項目主要做了以下調整:

  科目一:將原來的考試內容拆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信號、通行規則等知識;第二部分作為安全文明駕駛考試項目,在實際道路考試後進行,考核安全文明駕駛要求、復雜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等。

  科目二:大中型客貨車增加模擬高速公路、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等考試項目,調整後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6項”修改為“訓練、考試均為16項”;小型汽車取消樁考移庫要求、通過連續障礙、單邊橋等考試項目,調整後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4項”改為“訓練和考試均為5項”,即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與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直角轉彎。

  科目三:增加了加減擋位操作、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3個考試項目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同時,對於小型汽車抽取不少於20%進行夜間考試,不進行夜間考試的進行模擬夜間燈光使用考試。對大中型客貨車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復雜道路考試。

  據哈市交警部門介紹,目前駕管處按照部令規定,正在為各項考試變化作相關准備,包括更建新場地、新設施,制定新的考試方案等,並將按規定時限施行新的考試內容。同時交警部門提示駕駛人,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全部按照新的考試內容和標准進行考試。對2013年1月1日之前通過科目二樁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項目考試的,1月1日以後繼續參加科目二考試時,可以不再參加樁考或倒車入庫項目的考試。

  二、小型車增加夜考

  123號令明確了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裡程,規定大型客車、中型客車考試裡程不少於20公裡,其中白天考試裡程不少於10公裡,夜間考試裡程不少於5公裡;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考試裡程不少於10公裡,其中白天考試裡程不少於5公裡,夜間考試裡程不少於3公裡;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汽車考試裡程不少於3公裡。

  三、高速上哪些違法行為一次記12分?

  公安部123號令針對高速公路特殊性,制定更加嚴格的記分規定,記12分的情形有:

  一是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二是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三是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的。

  四、校車超速最高記12分

  一是超速駕駛一次記12分的情形有: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二是一次記6分的情形有: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三是一次記3分的情形有: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不掛牌、故意遮牌記分提至12分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等違法行為主觀故意性強、社會危害性大、行為性質惡劣。針對社會關注和群眾呼聲, 123號令提高了對上述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加大對這些違法行為的威懾和懲處力度。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由原來的一次記6分提高至一次記12分。

  六、闖紅燈一次記6分

  2012年上半年,全國公安交管部門共查處因駕駛機動車闖紅燈交通違法數量比2011年上半年上昇32.5%。2011年,全國因闖紅燈導致的交通事故共4768起,造成1175人死亡。

  為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有效警示駕駛人,公安部123號令規定,對違反交通信號的駕駛人的記分分值,由一次記3分調整為記6分。

  七、搶黃燈記6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黃燈表示警示,並規定機動車遇路口時應減速通過,黃燈亮時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過,還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應停車。搶黃燈行為屬於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對駕駛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記6分。

  八、營運車輛超載20%記12分

  營運車輛一般是長時間、高頻率地在道路上行駛,而且載客載貨數量多,一旦發生事故,往往造成重大人員財產損失。因此,公安部123號令針對駕駛營運車輛違法規定了更加嚴格的記分規定:

  一是一次記12分的情形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二是一次記6分的情形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九、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無記分免審

  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審驗的情形包括兩種:

  一是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應當到公安交管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的審驗。審驗時,駕駛人應當填表如實申報身體條件,不需要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

  二是駕駛證轉到異地或者有效期滿換證時,應當到公安交管部門接受審驗。審驗時,駕駛人應當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

  十、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在123號令實施前的記分不作為審驗依據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2013年1月1日之前發生違法行為及記分,不作為是否參加審驗的依據。2013年1月1日之後發生的違法行為及記分,作為是否參加審驗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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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