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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業條例實施後哈市首例仲裁案終裁 物業獲賠
2013-01-08 08:50:48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董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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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7日訊 記者昨天從市仲裁委了解到,《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實施後,全市首起『物業案』經不公開審理,作出最終裁決。盡管該起案件涉及的金額不足千元,但因其快捷方便的方式,使仲裁首次成為解決居民與物業公司之間糾紛的新途徑,引起社會關注。

  這起『物業案』的起因是物業費,我市某物業公司對所服務的方正縣某小區居民李某(化名)提起了仲裁申請,要求李某支付物業費817元,並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據悉,2011年6月,該物業公司與李某所在的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而李某一直拒不交物業服務費,物業公司多次催繳未果。2012年11月,該物業公司向市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李某交物業費,並承擔滯納金。

  在經歷了兩次開庭後,仲裁庭認為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提供了物業服務,業主需要向物業公司足額交物業費。同時,業主未按時足額交物業費,應按日3?的標准支付違約金。

  根據《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仲裁庭裁決:李某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817元,同時還要交納違約金75元。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李某需在10日內將物業費及違約金付給物業公司。該裁決為終審裁決。

  自《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我市首次將仲裁納入解決物業糾紛的方式,兩個多月來,諮詢電話和物業仲裁申請不斷,物業合同糾紛數量位居仲裁案件第一位。包括首例物業仲裁案在內,多數糾紛是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水平與業主要求的標准有較大差距,導致部分業主以拖欠物業費等管理費用的方式表示不滿。

  同樣拖欠物業費的一位居民稱,物業合同規范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收費應與服務水平相適應。比如,有的頂層房屋棚頂潮濕,而物業根本沒及時解決。另外,對於收費項目也需要公示,業主們的錢花到了哪裡,需要一目了然。

  仲裁專家認為,物業服務不到位,業主委員會可以代表業主要求物業達到要求,必要時可依據相關法規炒掉物業,重新公開聘物業。

  據市仲裁委專家介紹,當居民與物業發生糾紛時,雙方都可以申請仲裁支持。仲裁委所作出的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如果不履行仲裁結果,另一方可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據專家介紹,仲裁申請書分為三個部分:一、寫明被申請人聯系地址、電話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二、寫明仲裁請求;三、寫明基本事實和請求的理由。最後,選定自己所信任的仲裁員。一般而言,物業糾紛案件在組庭之日起最長2個月內審結。

  物業糾紛申請仲裁兩步走

  申請仲裁的前提是雙方簽訂的合同有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後達成仲裁協議,要檢查物業服務合同中是否約定了仲裁條款,如果沒有仲裁條款應當在爭議發生後達成補充仲裁協議。

  遇到物業糾紛後,申請人應當到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攜帶合同文本、證明材料、證據目錄清單、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標准仲裁條款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

  補充仲裁協議

  『雙方因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產生糾紛,現協商不成,雙方自願將該爭議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仲裁裁決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