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月18日訊 17日,記者報道了省消協暗訪調查餐飲企業不公平行為一事。記者從省消協了解到,在近日的調查中,又發現包括八府香鴨、臺北1+1世紀花園店和晶鑫公館在內的多家餐飲企業存在不公平行為。對此,省消協表示,部分餐飲企業集中存在的收開瓶費、服務費、餐位費、設低消和不開發票等五種行為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
據省消協介紹,10日下午,省消協工作人員來到位於哈市華山路旁的八府香鴨暗訪,以春節期間預訂包房為名,詢問飯店的收費情況。飯店服務員表示,包房的最低消費是1000元,不讓自帶酒水,此外結賬時還要加收全單10%的服務費。在長江路旁的臺北1+1世紀花園店,服務員告訴省消協工作人員,酒店不收取服務費,但是禁止自帶酒水,而且包房設置最低消費,根據包房大小不同,設立不同的最低消費標准。
隨後,省消協工作人員來到華山路附近的晶鑫公館珍品海鮮大酒店暗訪。該酒店服務員介紹,到酒店內用餐禁止自帶酒水,不但要收取全單10%的服務費,還要按照人頭收取餐位費。至於最低消費,同樣是按照包房大小來設置,最大的一間包房低消甚至達到了1萬元。
據了解,省消協已經對哈市7家餐飲企業進行體驗式調查,並對15家餐飲企業進行電話式訪問。對於暗訪中發現的問題,省消協商品服務監督部部長張來斌進行了總結,並將聯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消費者遇到這些情況可以據理力爭,並向工商、物價、稅務和消協等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禁止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
《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禁止自帶酒水屬於霸王條款,侵害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按照《消法》規定,該規定即使進行明示,也可以認為是無效的。
設置最低消費門檻
這是不合法的,是霸王條款。按照《消法》規定,消費者有去哪裡消費、消費多少的權力,飯店設立最低消費,屬於強制消費行為。同樣,即使該規定進行明示,也是無效的。
收取服務費
經營者應該按照成本價、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來制定收費價格,菜單定價已經體現了各種費用,不應重復計算。餐飲企業無論是否明示,額外收取服務費,都應該被視為不公平、不合理的行為。
收取餐位費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相應的就餐環境和場所是消費者就餐必須的條件,如果以此收費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屬於重復收費。
不開具正規發票
為達到偷稅漏稅的目的,一些餐飲企業采取打折、抹零、贈送紀念品等方式引誘消費者結賬時不要發票,屬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