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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肇事致5死多傷竟要保險公司理賠 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2013-01-23 09:36:58 來源:生活報  作者:賈晉璇 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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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1月23日訊 日前,哈市法院公布去年審結的七大典型民事商事案件。2012年哈爾濱市兩級法院共審結婚姻家庭、鄰裡糾紛、勞動爭議、農村土地承包、人身損害賠償等民事案件22032件,審結買賣、借貸、破產、金融證券、知識產權等各類經濟案件18240件,依法處理爭議標的額33.7億元,盤活呆滯資金5.8億元。

  哈市法院公布去年七大典型民事商事案件

  合同糾紛

  酒駕肇事竟要保險公司理賠沒道理

  蔡某為自己的一輛貨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一份機動車保險合同。2008年12月12日15時許,蔡某僱傭的司機高某酒後駕駛安全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的投保貨車,在冰雪路面上超速行駛,轉彎時在公路左側行駛,致使與對向李某駕駛的超員行駛客車相撞,造成5人死亡、24人受傷、兩車嚴重受損的特大交通事故。蔡某因是僱主,賠付傷者後便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給付保險金29322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據此,酒後駕駛機動車系法律禁止行為,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上已向蔡某提示了免責條款內容,即使保險公司未將飲酒駕車的定義、法律後果等向蔡某作明確解釋,蔡某亦應知道飲酒駕車的含義及對社會的危害,而不會對該免責條款的理解發生歧義,據此駁回蔡某訴訟請求。

  亞克力玻璃密封膠脫落追責

  判維修

  2004年末,原告哈爾濱某公園與被告上海某科技發展公司簽訂《供貨安裝合同》,由被告為原告的海游館建設項目的展示槽提供亞克力玻璃,並負責安裝。投用後,雙方因水池亞克力玻璃密封膠脫落及亞克力玻璃存在氣泡和雜質是否為質量問題發生爭執。在訴訟中,被告申請鑒定亞克力玻璃質量、密封膠脫落原因及維修費用,但目前國內無法鑒定,鑒定程序終結。

  法院認為,雖因技術原因導致鑒定程序無法進行,但人民法院應通過分配舉證責任查清事實,明確雙方的責任承擔。據此判決,被告對施工的公園水池亞克力玻璃密封膠脫落問題予以維修,並更換存在氣泡、雜質的亞克力玻璃。

  為場地租金兩家掐架三年多

  終講和

  2007年10月,北京某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哈爾濱某商業廣場有限公司建築面積65314.15平方米的商業廣場,租期20年。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在消防工程驗收、雙路電路、停車場改造等問題上發生爭執,投資公司據此拒付租金。商業公司以其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給付拖欠租金和賠償金。

  法院審查發現,兩家公司均是哈市重點招商引資企業,雙方糾紛發生三年多來始終未能妥善解決。表面看爭議標的額是一個多億,實際涉及雙方利益達十幾億元,且牽涉240多家商戶。雙方都堅持自己有理。法院多次調解,雙方各退一步,達成了最終的調解方案。

  糧庫失火要保險公司賠利息挺無理

  2006年12月,哈爾濱某縣糧庫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三份財產綜合險,保險公司向糧庫簽發了三張保險單。2007年7月23日,糧庫下屬的一個代儲糧庫發生火災,經實地測量確認火災中糧食損失4580噸。糧庫多次要求保險公司處理,保險公司於當年9月13日纔向糧庫下達損失水稻處理通知書。2009年7月糧庫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變更賠償理賠款,利息要求為執行終結時的實際利息損失。

  法院認為,糧庫與保險公司所簽三份財產保險單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按比例賠償原告損失,因此案未核定實際損失,故糧庫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利息損失無理,不予支持。據此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糧庫損失5057133.95元,駁回糧庫其他訴訟請求。判後保險公司上訴,經調解,保險公司同意賠償糧庫120萬元。

  商標侵權

  惡意搶注知名商標反咬侵權被駁回

  呂某自行設計某圖形商標,於2007年1月25日申請,並於2010年2月14日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商標注冊證,商標核定的服務項目為第三十六類。後呂某發現哈爾濱某銀行在其招牌、行徽、對外宣傳、內部文件等諸多地方使用與呂某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標識。呂某認為哈爾濱某銀行的行為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哈爾濱某銀行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呂某合理支出1萬元。

  被告哈爾濱某銀行稱,該銀行使用的標識是其在2006年委托廣告公司設計的,對該設計成果享有著作權,著作權取得時間是2006年8月10日,使用時間是2006年11月17日,早於呂某申請涉案商標時間,屬在先合法使用。

  法院認為,被告哈爾濱某銀行對涉案商標享有著作權,其在2006年11月的國際展覽中公開使用和獲獎,其使用涉案商標在先,且經使用使涉案商標具有著名商標的法律屬性;呂某注冊商標侵犯哈爾濱某銀行的在先著作權,違反誠信原則,是惡意搶注知名商標。原告呂某關於哈爾濱某銀行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主張不成立,不應支持,故判決駁回原告呂某的訴訟請求。原告上訴,二審判決維持。

  冒牌珠寶不合格損正牌聲譽判賠償

  深圳大盤珠寶公司擁有“嘉華”與“華”注冊商標專用權,2011年2月從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相關網站獲悉,林某經銷的“嘉華珠寶”翡翠產品不合格,並被公告。大盤珠寶公司認為,林某擅自在其銷售的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標牟利,且影響原告聲譽,遂起訴至法院。林某認為,原告的業務范圍不包括翡翠類飾品,故使用涉案商標行為不構成侵權;且銷售的翡翠類產品已被哈市工商局扣押,不存在繼續侵權可能。

  法院認為,林某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林某銷售的使用“嘉華”標識的商品質量被指不合格,遭到多家媒體報道,給原告造成惡劣影響。法院據此判決,要求林某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責任。判後被告不服,二審判決維持。

  飯店裡開商店所賣商品侵權被追責

  2010年初,蔻依公司發現黑龍江某飯店銷售標有與蔻依公司注冊商標“CHLOE”等相同標識的商品,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認為,涉案商品系由承租其飯店場地經營的某百貨商店銷售,如侵權應由該商店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侵害了蔻依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雖然被控侵權產品系由承租被告經營場地的百貨商店銷售,但被告與該百貨商店之間存在內部經營管理關系,據此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