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社會萬象  >  民生
搜 索
哈市公安局出臺措施 未經審批公安機關不得檢查企業
2013-02-26 09:52:45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王小心 金鋼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2月26日訊 昨天,哈市公安局出臺《服務經濟建設和企業發展25項措施》(以下簡稱《措施》)。《措施》規定:原則上不在法定節日前一周內對企業進行行政執法檢查;公安機關對企業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罰款及其他重大行政處罰的,需經集體審議決定。

  《措施》要求,為企業落地和發展、大項目建設開闢“綠色通道”提供“直通車”服務。其中,交警部門要預約集中辦理車輛年檢;對於一次辦理10臺以上、無法同時前來查驗車輛的企事業單位進行登門檢驗;出入境管理部門對大型涉外企業的外籍法人、投資人和高級管理、技術人員,除首次居留許可及公安部規定的必須采集本人現場圖像的情形外,企業工作人員可以代辦簽證和居留許可延期;戶政部門為大項目建設外來務工人員辦理暫住證提供便利。

  《措施》明確,全力為企業發展創造安全穩定的治安環境。嚴厲打擊各類涉企違法犯罪活動;對打、砸、搶等侵害企業的案件,快偵快破;完善重點企業、重大建設項目掛牌保護制度,設立警務室。加強對本地知名商品知識產權保護,為企業提供通報預警信息服務;為企業提供招錄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檢索服務,重點企業的關鍵崗位在招聘人員時,可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對應聘人員進行網上比對查詢,防止錄用負案在逃和有嚴重前科劣跡人員。規范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行為,公安機關未經審批並在市政府備案,不得擅自對企業進行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檢查不得乾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隨意約見企業主要負責人;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得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原材料、產品或者商品進行抽樣檢查;不得對企業實施年度檢驗。規范涉企行政處罰行為,對企業首次非主觀故意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處罰的,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教育並督促整改。

  《措施》要求,應強化執法監督和問責,開通“警企熱線”電話。對於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投資發展環境的案件,直接由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調查核實、直接立案查處,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編輯:彭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