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社會萬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哈爾濱市交警嚴打黑送子車 校門前非法營運堅決取締(圖)
2013-03-14 15:04:50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楊志勇 馬冀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3月14日訊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再有1個月的時間就實行一年了,黑龍江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已接近半年,今年的春季學生開學已接近兩個星期,那麼現在孩子們上下學乘坐上校車了嗎?他們的出行安全嗎?近期記者隨同哈市交警部門對哈市周邊縣市送子車的運營情況進行了調查。

乘坐港田車送孩子上學的家長。

  想要開校車到交警部門申領資格

  通過初步調查,記者了解到,目前哈市市區內共有送子公司31家,校車1615臺,周邊縣市的呼蘭區、賓縣、雙城區共有送子公司5家,校車440臺,周邊的其它縣市尚未成立送子公司,但從事送子車和校車營運個人均在當地教育和交警進行了信息登記,由當地教育和交警部門共同管理。

  按照《條例》中的規定,顯然還有許多送子校車不符合標准,但好在有過渡期,省級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即將出臺,公布我省的過渡期限。

  根據《條例》規定,目前運行的校車應在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材料後,由教育行政部門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兩個部門回復意見後,教育行政部門會將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校車駕駛人的資格審定和管理,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交警部門將按照《條例》的許可條件對校車駕駛人情況重新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准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會書面說明理由。目前哈市正處於過渡期,校車許可業務將陸續開始辦理,交警部門已經開始辦理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業務。


 

  交警、交通運輸嚴打校門前“非法營運”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在哈爾濱周邊縣(市)的學校門前,港田車從事短途拉運學生上下學的現象仍經常出現,一些微型面包車從事非法營運現象也時有發生。

  3月12日早6時47分,記者隨執勤交警在呼蘭區順邁小學門前執勤時,一臺紅色港田車停在校門前,車上走下一名小學生,交警將該車攔下後,駕駛人關某先是否認自己從事非法營運,後交警部門與港田車中的乘客核對後,得知關某從名流小區將學生送到學校收取了5元錢車費,於某不得不承認自己說了謊。對該港田車無牌的行為,交警部門對關某處以200元罰款;港田車駕駛人許某,拉運4名學生在學校周邊停靠時被交警取締,駕駛人許某表示,自己靠拉腳養家糊口,一天大約能掙100多元,對其港田車無牌的行為交警部門處以200元罰款。

  執勤交警王警官表示,港田車一直是交警部門管理的難點,哈市周邊各縣(市)內港田車從事非法營運比較普遍,對於港田車來說,交警部門幾百元的處罰與其非法營運盈利相比,交通違法的成本太低了。而交通運輸部門對非法營運的處罰標准是上萬元,購買一臺嶄新港田車的平均費用大約也在萬元左右,如果交警部門與交通運輸部門能夠共同對校門前的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和非法營運行為聯合處罰,那麼駕駛人的違法成本將提高很多,許多從事非法營運的駕駛人就會放棄這種危險的生財手段。

  學生安全教育學校佔主導

  記者隨交警執勤時,見到一名家長帶著上學的孩子乘一臺港田車,在校門遠處下了車。家長王女士表示,自己家住南京路的大眾國際,以前都是帶孩子步行上學,今天起床晚了,所以坐了港田車。執勤交警向王女士介紹,港田車由於沒有車輛手續,不參加保險,在發生乘客傷亡事故時,駕駛人往往逃逸,乘客安全沒有保障,王女士聽後表示今後不再乘坐此類車輛。王警官向記者介紹,縣(市)級的學校,部分處於農村地區,家長和學生的安全意識不高,除了交警部門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學校也應該多開展一些交通安全教育活動,增強孩子們的安全出行意識。

  據了解,在《條例》的第二章中明確規定,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對校車駕駛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將起到主導作用。《條例》第十條規定,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學校應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並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學生最聽老師的話”,學校在教育和管理學生規范乘坐校車方面的影響力是毋庸置疑的。《條例》的十一條至十三條中對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管理職能進行了明確規定,還要求由學校牽頭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學生的監護人和交警部門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這一改過去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由交警部門一手負責,單打獨斗的局面,標志著作為教育部門的學校在校車管理和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方面,將由後臺走向前臺,將由輔助變為主導。

首頁  上一頁  [1]  [2]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