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3日訊(記者 張強)12日下午,哈爾濱市交警支隊香坊大隊通知事故當事人趙世英、邢清秀到交警隊,在辦案民警的要求下,兩人簽署了不再投訴的保證書,纔領回了賠償款。專家認為,該案件民警存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無權要求當事人書寫《保證書》。
事故當事人趙世英和邢清秀向記者反映,12日下午,香坊大隊事故科張警官打來電話,讓他們到交警隊,稱肇事方將會給他們賠償款。邢清秀說:“到了交警隊後,張警官要求我們簽一份《保證書》,拿白紙寫的。內容大概是‘這次事故已經收到賠償款,保證不再到上級部門(哈爾濱市交警支隊)投訴。’不簽字我們就領不到賠償。簽字後,肇事方的母親把錢分別給了我們。”
趙世英拿到了應得的補償費、停車費、修車費等2870元,邢清秀拿到了修車費2100元。趙世英說,整個過程也就十多分鍾,張警官沒怎麼說話,也未對案件處理作出任何解釋。“我們的合法權益被侵害後,如果沒有東北網的關注,這件事情不會這麼快得到解決的。”趙世英和邢清秀說。
黑龍江省著名法律工作者王積英認為,在該案件中,民警執法存在違法行為。同時,公安機關沒有權利要求利益受到損害一方的當事人書寫《保證書》後,纔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
王積英說,《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要求,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准的規定,繪制現場圖,制作現場勘查筆錄。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執法,不得延遲履行職責,不得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人民警察法》規定,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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