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6日訊 業主委員會什麼時候成立的?也沒通知啊,憑啥代表我簽物業合同,我不認。家住哈市道外區某小區的張先生連續四年沒有交物業費,日前物業公司申請仲裁。
自去年11月份我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以來,市仲裁委共受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25件,其中70%是物業公司向居民討要物業費約大多數獲得支持。
張先生於2008年入住道外某小區,但他只在進戶時繳納了一次物業費,此後從2009年至今,堅持不繳納任何物業費。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根據物業合同,多次向張先生催繳物業費,其中包括四年來的物業費2854元及滯納金2189元。物業公司向市仲裁委提出了討要物業費及滯納金的申請。
『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啥時成立的?我咋不知道?』不交物業費的張先生有自己的理由。『我從2009年至今從未接到任何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通知,小區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從程序上就不合法。物業合同是業主委員會非法代表我和物業公司簽訂的。』
仲裁庭認為,這筆歷經四年多的物業費糾紛,其爭議焦點在於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合法性。而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是否合法,物業公司有舉證的責任。依據我市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需要備案,同時要有社區工作人員參加。仲裁庭在進一步的調查中發現,該物業公司所提供的業主委員會備案材料並不齊全,必備的六項材料中缺了四項。同時,社區也未能證明業主委員會是否依法成立。
市仲裁委駁回了該物業公司向張先生討要物業費及滯納金的申請,並由物業公司交納仲裁費用。
根據《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管理和業主自行管理。本案屬於第一種,即物業公司管理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