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7日訊 近日,消費者李先生向省消協反映,他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開發商在銷售時承諾是“雙衛”,簽合同時卻變成了“單衛”,而且要求他必須簽訂補充協議,否則視為主動放棄購買,認購款及定金不予退還。省消協認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該補充協議強調任何情況下均由消費者承擔責任,違背了主合同的主旨,屬於霸王條款,是無效的。

不簽合同認購款和定金都不退。制圖/毛佳文
2012年6月,消費者李先生選購了某置業公司負責銷售的一套商品房,使用面積95平方米,售價65萬元,繳納了19萬元認購款和定金,當時開發商承諾帶有雙衛生間。今年3月,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他發現合同上寫的卻是單衛生間,並且開發商還要求所有購房者必須再簽一份補充協議。在得到補充協議“不能更改、不能刪減”的答復後,李先生拒絕簽字,並要求退房。開發商稱可以退房,但19萬元認購款和定金不能退。
近日,李先生將此事投訴到省消協。經省消協調查,開發商與消費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涉及房屋面積、違約責任、房屋設備、產權登記、房屋設備標准違約責任等實質性選項約定和爭議解決方式都劃成X,取而代之的是“雙方按照補充協議相關約定執行。”補充協議還規定,不管開發商逾期多少天,購房者都沒有退房的權利,開發商只需每天支付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就可保證合同的履行。並提出,當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相衝突時,以補充協議為准。
省消協認為,補充協議中有關違約金比例的約定不公平,加重了購房者違約成本,降低了開發商的違約懲罰,是明顯的霸王條款,侵害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如果將補充協議作為合同,一般應與主合同同時簽訂,其內容是對主合同的補充,而非更改。其中內容與主合同不一致,應以政府認可的聯機備案合同為准。並且補充協議中,有明顯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