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14日訊 13日,哈爾濱市仲裁委公布了全國最新旅游合同范本,並進行了專家解讀。今後,出游在外,與旅行社有糾紛,可以采取仲裁的辦法解決了。
強迫游客購物
屬違約行為
仲裁專家介紹,旅游合同中,對旅行社要付的責任必須明確。
其中,旅行社未經游客簽字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自費項目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游客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游客購物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游客支付違約金。
如果旅行社未經游客同意,擅自將游客轉團、拼團的,游客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並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游客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後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游客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游客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游客予以賠償。
出發前一周退團
游客需賠償
游客違約也要賠償。游客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准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0%;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60%;
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游客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用以後,必須在游客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游客退還剩餘旅游費用。
另外,合同中還要有協議條款,其中,內容應包括旅游時間、旅游費用及支付的方式和時間、個人旅游保險、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拼團約定、黃金周特別約定等。
在爭議的解決方式中,如果需要仲裁,可標明: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
行程單不能用
不確定性用語
行程單,是旅行社必須要提供給游客的,行程單還要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這也是旅游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旅游行程單中,旅行社還必須標明10項內容。讓游客明白出游。
《行程單》用語須准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准用語中不能出現“准×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准”、“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行程單中須標明的10項內容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算,含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標准,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要注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
5.用餐安排及標准須明確次數、地點、標准;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8.購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並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
10.另行付費項目,如有安排,旅行社要簽約時向游客提供《另行付費項目表》,列明另行付費項目的價格、參加該另行付費項目的交通費和導游服務費等,由游客自願選擇並簽字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另行付費項目應當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