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3日訊 93歲的李國富去世時或許帶著欣慰的笑,4個女兒挺孝順,照顧他多年的保姆也很周到。然而,他不會知道,在他去世後不到半年時間,保姆高秀娟和李國富的4個女兒為了房產對簿公堂。先後兩份遺囑、錄像、錄音,一場圍繞著一處市場價約60萬的房產之爭由此展開。近日,經過南崗區人民法院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最終判定保姆高秀娟持有的遺囑無效。
事起:
保姆起訴繼承人
2011年,李國富老人去世後。4個女兒之一的李麗,將父親位於南崗區的一處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讓李麗沒有想到的是,當全家人還沒從父親過世的悲痛走出之時,照顧父親十幾年的保姆高秀娟竟然將李麗4姐妹告上了法庭,要求繼承李國富在南崗區的這處房產。
高秀娟拿出一份寫於2006年的遺囑。這份代書遺囑上表明,李國富同意將南崗區的房產留給照顧自己的高秀娟,並在遺囑上按了指印。
面對保姆的起訴,李家4姐妹不敢相信。高秀娟十幾年來不僅拿著不菲的薪金,還把持著父親每月五千元的退休金。她怎麼還會要父親遺留下來的房產?李家姐妹雖然工作很忙,但仍盡了贍養老人的義務,父親不會不給女兒們留下遺產。於是,李家姐妹決定跟高秀娟打這場官司。
對決:
兩份遺囑誰真誰假
一審法庭上,高秀娟手中的遺囑是在2006年委托一名律師代寫,並由兩名見證人見證。然而,在法庭上,證人席上的代寫律師表示只負責代寫遺囑,並不能證明遺囑是李國富老人的本意。兩名見證人僅一人出庭作證,且證人屬於高齡老人。這些都成為李家姐妹質疑高秀娟手中遺囑真實性的疑點。
李家姐妹也拿出了李國富在2008年立下的將房子留給李麗的遺囑。按照相關法規,新遺囑將使高秀娟手中的2006年立下的遺囑失效。但高秀娟對李家姐妹手中的新遺囑也表示質疑。最終,南崗區法院認定高秀娟手中的遺囑無效。
再戰:
保姆持新證據上訴
輸掉了一審判決,高秀娟隨即向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這一次,高秀娟拿出了李國富老人生前拍攝的一段錄像畫面和錄音。在審理中,法官、李家姐妹以及相關律師認為,在錄像中,時年88歲的李國富老人情緒比較激動,不僅自稱90多歲,並說不清保姆和女兒的全名。這種情況下,說明老人當時並不能完全表達自己的真實想法,因此,也不能證明老人將房產留給高秀娟的真實性。6月初,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維持南崗區人民法院原判。
至此,李家姐妹最終確定了對父親財產的繼承。而在長達兩年的訴訟,將十幾年來,李家姐妹對高秀娟照顧父親的感激,以及高秀娟和李家人相處中積累的感情消耗殆盡,從此恩斷義絕。
律師:
“保姆繼承”增多
主任律師魏疆表示,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快,城市中出現了一種由很多空巢老人和保姆組成的新的“家庭”形式。隨著保姆成為老人晚年的情感和生活依靠,越來越多的老人將保姆納入繼承人的考慮范圍。誠然,其中或許存在保姆利用老人的依賴謀得財產的可能,但更多的也反應了老人在沒有得到子女足夠關注、照顧的情感轉移。
魏疆表示,設立遺囑就是為了避免遺產糾紛,遺囑的形式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特殊情況還可以有錄音遺囑等多種形式,其中出現問題較多的是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因此,老人在設立遺囑時,應選擇更能避免糾紛的方式。而作為子女,不論是作為子女的義務,還是為了防止老人被保姆誘騙設立遺囑,都應經常與父母溝通,看望、照顧父母,並了解父母對遺囑和財產分割的最新想法。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相關法律
一、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二、有效遺囑成立的條件
有效遺囑是指符合《繼承法》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凡違反《繼承法》第十九條、二十二條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無效,部分違反,部分無效。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4.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5.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