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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崗市興安區法院創新工作機制 規范執行行為
2013-07-29 10:45:54 來源:東北網  作者:索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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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29日訊 鶴崗市興安區法院執行局在清理執行積案中,為進一步規范執行行為,推進案件執結進度,提高執行效率,積極創新執行工作機制。

  實行當事人有條件選擇執行法官制度。即執行案件分配實行申請人選擇制和隨機分配制度相結合的分案制度。尊重申請人的意願,在不違反回避制度的前提下,申請人可以選擇所信賴的執行法官執行案件。如果當事人放棄選擇權,實行隨機分案制度,以制度激勵執行人員廉潔自律,努力提高業務能力和工作效率。

  實行易人執行制度。即執行人員在收案一個月內執行完畢,逾期未結的,承辦人填表寫明未結原因,將卷宗交執行局,報分管院長審批後,由執行局另行分配,保證案件的順利執結。

  實行定期約見當事人制度。當案件分配後,承辦人應當在三日內約見申請人,五日內由執行局局長親自詢問當事人對執行承辦人員的意見,並制作約見筆錄,征求申請人意見,申請人不滿意執行人員工作,請求更換執行人,由執行局長報主管院長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將案件重親分配易人執行。

  實行申請人隨同執行制度。原則上申請人可以隨同執行,將案件執行的全過程置於申請人的監督下,使執行過程透明化,避免當事人誤認為法院不積極執行,或有財產不給執行的誤解。

  建立《當事人須知制度》,把執行程序的有關申請執行期限、執行立案條件、舉證責任、執行終結、執行監督等事項告知申請執行人,從而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為加強執行力度,防止被執行人逃避債務,保障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探索推行《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獎勵辦法制度》、《懸賞執行制度》、《執行公告制度》、《限制高消費令公告制度》、《對被執行人家屬告知制度》等制度。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