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1日訊 7月31日,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召開的服務對象座談會上公布,哈市將從8月1日起,在集體土地建房、棚改拆遷、重大疾病以及購買經適房等方面放寬公積金提取政策。今後,市民在購房時可持購房聯機備案合同和發票,直接辦理提取手續。
憑購房合同及發票可提公積金
根據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發的《關於部分調整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非貸款購買本市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餘額,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購房款。提取時,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提取金額超過20萬的,還須提供契稅完稅證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只須提供經房產部門聯機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和購房發票即可。
哈市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現行提取政策是在購房行為完成之後,即取得房產證之後纔允許提取公積金,但現實情況是許多樓盤是在入住多年後纔取得房產證。考慮到職工從交首付開始,其購買行為已經發生,只是暫時未取得房產證,因此中心決定放寬提取條件。
集體土地建造自住房最高可提20萬
《通知》指出,對於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餘額,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的,最高提取額不得超過10萬元;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最高提取額不得超過20萬元。
哈市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放寬這項提取政策,主要是考慮到這部分職工得到了政府城建部門和當地村委會的許可,使用自有資金在集體土地上建造和翻建自住住房,確實發生了住房消費的實際支出,職工可以憑《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和非城鎮戶口或當地村委會出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證明材料進行提取。
惡性腫瘤等25種大病可提公積金
《通知》指出,職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有惡性腫瘤等25種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餘額,但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個人負擔部分。
提取時,須提供單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證明、由二級甲等(區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材料(診斷證明書或病例)、醫療專用結算票據。
納入棚改項目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
《通知》指出,自住住房納入市政府棚改拆遷項目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戶口的父母、子婦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餘額。
提取時,須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以及《搬遷驗收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