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19日訊 鶴崗市興安區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換位思考,慎用執行強制措施,多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力促執行案件和解率提昇,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是注重執行理念更新,實現由“強制在先”向“人性化和解優先”的轉變。該局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的過程中,樹立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處於平等地位的法律意識,不因為被執行人有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法律義務沒有履行,而在執行過程中歧視他們,在執行過程中給被執行人應有的尊重,讓他們感覺到法律的溫暖。並提供平臺讓雙方當事人多交流、溝通,在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的基礎上,促使案件自行和解,切實做到案結事了。
二是注重執行人員素質的提高,實行“陽光”執行。該局在執行工作中注重理論學習與業務知識交流,牢記打開執行和解工作成功之牆的一把“敲門磚”,就是取得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理解與配合。該庭在辦理每個案件的執行過程,全部有詳細的接待記錄,並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高透明度的“陽光執行”讓當事人充分理解執行人員付出的艱苦努力,消除了當事人的誤解與抵觸情緒,形成群眾支持、申請人協助,被執行人配合的有利局面,使該庭的執行和解率與往年相比,有較大幅度的提高,極大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是注重制定執行工作考評制度,與院裡制定的績效考評工作充分銜接起來。該局將院裡制定的績效考評制度學習透徹後,將執行和解作為考核每個執行人員執行工作的一項重要指標任務來抓,並納入執行崗位目標管理考核制度中去,在年底作為向院裡報先、報優的參考,充分調動了執行乾警的在執行工作中的和解意識,提高了執行乾警所做執行和解工作的積極性,促進了執行案件的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