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的穆棱人民法庭

門口已設置安檢門

設置了探測器安檢處
生活報8月31日訊 明明是民事離婚案,竟在休庭期間演變成了一場仇殺,法庭大廳變成了殺人現場,離婚訴訟的男方當庭舉刀殺人,造成一死三傷的結果。8月20日,七臺河中級法院對本案進行了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被告人劉曉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2012年2月8日這起案件發生後,震驚了全國的法院系統。對於在法庭裡發生的命案,法庭是否有責任眾說紛紜。據了解,法庭屬於法院的派出機構,相當於派出所和公安局之間的關系,隨著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凸顯基層法庭的設施建設相對滯後。事發前,多數基層法庭不具備安檢設備,難以保障審判安全,此案發生後,穆棱市法院下屬的兩個法庭迅速配備了安檢設備,省內各地的法庭也加強了安檢設施建設。
打離婚發生口角
男子法庭刺死妻姐
嫌疑人一審被判死刑
穆棱法庭案發後設置安檢門
開庭前揚言要殺女方親人
當事人徐玫(化名)告訴記者,現在還無法相信這件事情會在法庭裡發生。徐玫的親屬劉某某、張某某、徐某某均在案件中受傷,而遇刺身亡的徐慧(化名)是徐玫的三姐。“我三姐對我最好了,她是我們家的主心骨,父母也靠她照顧。”徐玫說,“三姐沒了,我以後有事還能和誰商量。”談起遇害的三姐,徐玫的眼淚奪眶而出。
徐玫家住穆棱市穆棱鎮泉眼河村,生於1985年。他的前夫劉曉偉(化名)是吉林省長嶺縣人,與她的年齡相仿,兩人於2009年5月7日登記結婚,並於2011年11月14日起訴離婚。然而事情並沒有因此而終止,據徐玫介紹,劉曉偉曾在離婚案開庭前到徐家對其親屬進行威脅。這一情節,在法院判決書采信的證人證言中也有所體現。
據介紹,徐玫與劉曉偉結婚後一直都沒有固定的居住地,兩人的感情破裂後,徐玫回到了泉眼河村居住,按照相關的法律,該案由徐玫的居住地法院受理,並定於2012年2月8日上午在穆棱鎮法庭開庭審理。“我們家開庭前就擔心出事,所以當天有十多位親屬出庭。”徐玫說,盡管有人身安全擔懮,徐家也做了“准備”,可慘劇還是發生了。
口角昇級“混戰”一死三傷
依據七臺河法院一審認定,這起由離婚案引起的殺人案發生在2012年2月8日上午,這一天,徐玫及其家人、劉曉偉及其親屬都來到穆棱市穆棱鎮法庭參加庭審。
案件經一上午審理,大約在11時10分許休庭。等在審判庭的雙方家人,本身因離婚案存在“底火”,再加上幾句不必要的口角,迅速就演變成了惡性案件。
據判決書認定的經過,休庭期間,徐玫的朋友邢某在法庭走廊內與劉曉偉發生口角,徐玫、邢某、徐玫的三姐徐慧與劉曉偉因口角廝打在一起,此後發生了徐家與劉家親屬之間的“混戰”。廝打過程中,劉曉偉用隨身攜帶的單刃彈簧刀先後刺中徐玫親屬劉某某和徐某某左胳膊後,又持刀向徐慧左肩部、左肋部、雙腿猛刺數刀。徐玫的親屬張某某在與劉搶刀過程中,二人手指均被劃傷。
法庭兩位工作人員聞訊趕到現場,將劉曉偉推出法庭門外,並奪下凶器。但徐玫的三姐徐慧被親友先後送到穆棱市第二人民醫院、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終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鑒,徐慧被刺破心肺失血死亡。其他三人均為輕微傷。
案發後法庭設置安檢門
8月29日,記者來到了位於穆棱鎮的穆棱法庭。據了解,穆棱市總共有兩個法庭,其中的穆棱法庭還是條件相對不錯的。
穆棱法庭為二層建築,往樓裡進,首先要經過一個嶄新的安檢門。過了安檢,還要在收發室登記,再經法警用探測器進行安檢,纔可進入法庭大廳。據了解,安檢門是去年三四月份安上的,在法庭殺人案發生之後。
法庭的設置很簡單,進門左手邊上是審判庭、立案廳,右手是廁所和休息室,二樓則是法庭工作人員的辦公室,據說事發的地點恰恰就是安檢門所在位置附近。
小李是穆棱法庭的書記員,在征得了上級領導的允許後,她向記者介紹了案發的情況。在小李的記憶中,法庭庭審進行得很順利,雙方情緒好像挺穩定,甚至沒有爭吵,“離婚庭審的焦點是一處房產的歸屬,”小李說。但是休庭的時候突然發生了變化,“當時我在法庭上整理庭審記錄,就聽到外面很吵鬧,出去一看,雙方家屬分幾伙在大廳裡打起來,並看到法庭大門附近徐慧捂著肚子蹲在地上,手上有血。”後來,在樓上休息的庭長及其他工作人員也聽到聲音,他們來到樓下把行凶者按住,傷者徐慧被送往醫院。“訴訟雙方都來了不少人,估計有幾十個,我們法庭實際上纔四個人,再加上人民陪審員纔五個,遇到這種事情真是有些措手不及。”小李說。
記者查看了一下法庭牆壁上的工作人員公示牌,庭長、副庭長、書記員、法警總共四個人,其中庭長和法警的名字在判決書認定的制伏行凶者的過程中都出現過。
穆棱市法院:
安檢設備設置
沒有硬性規定
穆棱市法院一位姓劉的副院長對記者說,發生這樣的案子誰都不願意看到,這個事給法院系統提出了警示。這件事發生後,穆棱法院下屬的兩個法庭都配備了安檢設備,省內其他地區有條件的法庭也在加強安保建設。
在法庭發生命案法庭方應承擔多大責任?劉副院長認為,現在還很難劃分。據他介紹,事發前,法院系統對於安檢設備的配置沒有硬性規定,因經濟條件不允許,許多基層法庭沒能設置安檢設備,甚至警力不足。如果當事人在法庭裡安全受到侵犯法庭肯定是有責任,但具體到法庭應該負什麼責任,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律師郝曙華認為,沒有硬性的要求設置安檢設備,不等於不進行安檢,法院召集開庭就有了保障出庭人安全和消除危險因素的義務和責任,只不過事發地點不同會出現責任大小的劃分,發生在審判庭責任大一些,而休庭期間責任要小一些,但不能說沒責任。國家機關在行使職權的時候,給公民一個安全的環境是前提條件,存在不安全因素,國家機關難辭其咎,因為它或多或少地帶有強制性。郝曙華認為,就本案來說,相關法庭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即使不從法律上追究,也應追究其管理責任。
8月20日,七臺河中級法院對本案進行了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被告人劉曉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一審判決書顯示,七臺河中院也駁回了被告方提出的激情犯罪的辯護理由。一審認定,案發前劉曉偉曾揚言要殺害徐玫家人,在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攜帶作案工具,縱觀全案其不屬於激情犯罪。得知判決結果後,徐玫表示,她現在暫時沒有追究法庭責任的打算。據了解,死者徐慧留下一個10歲的女兒,徐玫表示會好好照顧這個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