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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乾三天活偷走值錢物品 家政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2013-09-26 22:54:37 來源:東北網  作者:張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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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26日訊 月嫂到僱主家乾活沒3天,就將僱主家裡的值錢物品偷走,僱主將月嫂所在的家政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鶴崗市興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宣判,家政公司擔責。

  去年9月5日,董某來到方愛嬰家政服務中心找月嫂,雙方商定,“李玲”為董家提供月嫂服務,試用期為3天。當月10日,“李玲”來到董家;12日上午,她趁董家沒人,將董家的手機、黃金戒指、DVD、現金1430元和小孩衣服五六件偷走。董家人發現後報案,警方很快將“李玲”抓獲。

  董某將家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600元,以及精神損失費500元。

  近日,董某遞交給法庭一份合同書和李玲的身份證復印件。該合同是由家政公司和“李玲”所簽訂的。在上面,嫌疑犯雷某填寫的姓名叫李玲,文化程度是大專,並貼有自己的照片。董某說,一般人用肉眼看,也能看出合同上的照片和身份證上的照片不是同一個人。在公安機關,雷某供述說她的文化程度是初中。這些情況,家政公司都應該負責審查,但卻沒盡到責任。

  家政公司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責任。“李玲”當時是試用,董某沒有交定金,雙方也沒有簽訂合同。並且一般人沒有能力去甄別身份證和真人的相貌差別,況且公民辦理身份證時的模樣和後來的模樣會有差別。當時,雷某拿著李玲的身份證,她提供的各種證書上面寫的也都是李玲的名字。家政公司已經審查過了她的各種證件,都符合條件。至於她後來的盜竊行為,這是個人的品質問題。

  法院認為,被告未能嚴格審查與其簽訂合同書的月嫂的真實身份,以致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該家政公司賠償原告現金損失700元,嬰兒衣物折價款損失400元及精神損失慰問金500元,共計1600元。(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