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1日訊 在深入開展“司法作風建設年”活動中,興安區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斷探索執行工作措施和方法,把握執行當事人心態,選准關鍵時機,有效促進執行案件和解或自動履行。
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注意找准執行焦點,有針對性地擬定切實可行的執行方案,加大思想疏導和法律闡釋工作,靈活選擇執行方式,以人為本的執行方式取得當事人普遍的認同。
對比較常見的鄰裡之間、親朋之間因人身損害賠償、民間借貸等矛盾糾紛而導致的執行案件,執行法官在明法析理的基礎上,講究“情”字,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促進當事人自動履行。對一些因當事人下落不明或又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執行法官積極調動各種力量、窮盡一切手段查找當事人線索、財產情況,盡可能與被執行人取得聯系,闡明利害關系,克服以往就案辦案、簡單中止案件的機械做法。同時,巧借被執行人各種社會關系的力量,想方設法說服其自願幫助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對案件被執行人在簽訂和解協議時必須作出承諾或提供擔保,為和解後的再次履行打下基礎,以保證和解協議的順利實施。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