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30日訊 2007年10月,王大偉(化名)與周愛芳(化名)在鶴崗興安區一住宅小區看中了一套商品房,當時,兩人還未結婚。由於事業剛剛起步,兩人沒有存款,王大偉的父母便支付7萬元的首付,為兒子貸款購買了該套住房。當時雙方商定,房子的首付由王大偉父母出,餘款21萬元由兩人婚後共同承擔。2007年11月,房子交付使用後不久兩人結了婚。近日,王大偉與周愛芳因為感情破裂離婚時,為房子的所有權爭執不下。兩人對簿公堂後,周愛芳要求平分房產,而王大偉卻認為該房屋的首付是其父母支付的,且大部分房貸都是由自己支付,因此房產不能均分。
興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大偉的父親出的7萬元首付屬於王大偉的婚前個人財產,剩餘的21萬房產價值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法院最終判決房產歸王大偉所有並償還剩餘貸款,王大偉給付周愛芳房屋折價款1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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