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日報1月21日訊 1993年10月3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消費者的專門法律,標志著我國消費維權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軌道。2013年10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消法》進行了大規模修改,並將於今年3月15日正式實施。
新《消法》有哪些亮點,其中涉及行政部門的眾多條款又該怎樣解讀?工商部門作為《消法》的主要執法部門之一,將會推出哪些行政措施與新《消法》銜接?本報記者就此專訪了省工商局局長賈玉梅。
新《消法》五大亮點
賈玉梅首先向記者詳解了新《消法》的諸多亮點。
亮點一:關於抽查檢驗。新《消法》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注入了一些新內容。如其中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這一條在原《消法》中沒有,是新《消法》賦予行政機關的一項新權力,也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一個職責。”賈玉梅說。
針對該條中的另一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也是第一次在《消法》中予以全面系統體現。賈玉梅介紹,新《消法》進一步明確了工商部門對流通領域商品抽查檢驗的職能,是一種新的賦權,今後工商部門可以依據規定抽查檢驗商品,公布商品的真實情況,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亮點二:關於及時回應消費投訴。新《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消費者向行政部門投訴,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消費者。賈玉梅解釋說,這款法條有三點要求:一是從時間上要求行政部門接到消費者的投訴,在七日之內必須做出一個是否受理和不受理的決定;二是同時還要告知消費者是否受理的決定,這等於是對行政部門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三是要求所有的行政部門要按照法律規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亮點三:關於加大處罰力度。賈玉梅介紹,新《消法》從整體加大了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政處罰力度。如第五十六條加大了對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罰款由之前的違法所得的一至五倍提昇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罰款,而此前僅僅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亮點四:關於個人信息保護。修改後的法律強調,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密、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同時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賈玉梅表示,新《消法》實施之後,工商部門將依據職責,對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查處。另外,經營者若出現違反新《消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十個情形,除了要接受行政處罰外,還將被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亮點五:關於“七日內無理由退貨”。針對非現場購物經營者欺詐行為多發,常常“貨不對板”的問題,新《消法》賦予消費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七日內無理由退貨”。規定除了一些不宜退貨的商品外,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賈玉梅指出,此次修改後的《消法》對網購平臺的責任進行了清晰定位,即網購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承擔賠償責任。
合力打造健康消費環境
賈玉梅認為,新《消法》可操作性大大增強,但更重要的是執行,如果不執行,就等於只“畫餅”而不能“充飢”。面對侵害消費者利益的違法行為,行政部門與消費者要形成合力,打造一個公平有序、健康和諧的消費環境。全省工商系統將以貫徹落實新《消法》為契機,努力提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實效。通過發布消費警示提示、以案說法、典型案例曝光及開闢專欄、電視滾動字幕等形式,加強消費教育和引導,形成長效機制,提昇社會影響力。大力開展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習宣傳活動,並以此為重點和牽動,紮實開展3·15系列宣傳活動,努力營造消費維權的濃厚輿論氛圍。依法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確定符合龍江實際的抽檢重點,強化結果運用,加大消費侵權案件查辦力度。要整合社會力量,充分發揮各類行業協會和消費維權志願者的作用,促進行業自律,匯聚維權正能量,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