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22日訊 “我當時是清醒的、自願的……我不想告了”一年輕女子多次找到司法機關推翻之前的證詞。2012年7月1日凌晨,她酒醉後在某賓館房間被兩名男子強奸,可報案後沒多久,她卻多次找到司法機關稱是自願的。是什麼原因讓本是受害者的年輕女子開始為強奸自己的人說話,一念之差由受害女變成“包庇犯”?近日,該女子被南崗區法院判包庇罪。
會網友喝個大醉,被帶至賓館強奸
23歲的小晴平時很喜歡上網,她在一次聊天時與男網友趙龍結識。2012年6月的一天,趙龍約小晴去KTV玩。小晴欣然答應,當晚20時,她與趙龍見面後,小晴發現他還帶了個哥們名叫王雷,於是幾人找了個包間唱歌。趙龍點了洋酒讓大家邊玩游戲邊喝,不一會兒小晴就幾杯洋酒下了肚,她馬上覺得一陣頭暈到衛生間嘔吐。
因喝醉了走不了路,趙龍就背著小晴,他與王雷一起把小晴帶到附近一家賓館開房。當晚,兩人分別對小晴實施了強奸。第二天清晨醒來後,趙龍還未離去,小晴質問趙龍,趙龍對自己的行為矢口否認隨後離開。小晴立刻打電話給家裡的親人,並到附近的派出所報案。
報案後改證詞稱“自願”,受害女因假證變“包庇犯”
小晴當天報案後,南崗公安分局立刻展開調查,很快將趙龍和王雷抓獲,並按照程序提請批捕、移送審查起訴。可就在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和法院開庭審理的幾個月時間裡,小晴多次找到司法機關推翻自己之前的證詞,改口稱自己是在清醒的狀態下自願與二人發生關系的,當初之所以控告二人是因為受到了威脅、恐嚇。
經法院審理查明,小晴多次做假證明意圖包庇強奸自己的趙龍和王雷,出證後小晴收到趙龍的母親劉某給她的補償款1萬元。2013年7月,小晴因涉嫌包庇罪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認為,小晴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幫助其做假證明意圖包庇,其行為構成包庇罪,考慮到小晴是初次犯罪,且是強奸案件的被害人,犯罪情節輕微,可免於刑事處罰,但是追繳其違法所得的1萬元錢上繳國庫。趙龍和王雷因犯強奸罪,已被南崗區法院判刑。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律鏈接: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犯窩藏、包庇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