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3月12日訊 買了房遲遲不能進戶、房地產商承諾的優惠價不兌現……房屋買賣糾紛時有發生,隨著“3·15”的到來,哈市關於此類案件的受理再次迎來高峰。11日,記者從哈爾濱市仲裁委員會了解到,最近一年以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佔案件總數的三分之一,居受理案件之首。哈爾濱仲裁委員會選出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例並進行了整理分析,提醒市民規避法律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合同陷阱:
一字之差3000元預付款險打水漂
案例:2013年10月,於女士相中了道裡區的一套待售房屋。看房後,她與房主趙某達成了口頭房屋買賣協議,並支付3000元現金。趙某現場開具了一份收據,“收到於××購房訂金3000元整,房款結算時扣除”。然而,收到預付款後,趙某卻遲遲不履行合同,並在三個月後將房屋賣給了第三人,且拒絕退還於女士之前的購房款。對此,趙某辯稱,“口頭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後,於女士提出不要房子了,我纔將房屋賣給了其他人的。因為我們口頭說的是購房定金,收條中的‘訂’字屬於錯別字。於女士違約了,我有權不退還她交的‘定金’。”
審理:經過審理,哈爾濱仲裁委員會認為,從收據的字面上看,上面書寫的是“訂金”而非“定金”;從收據內容上看,不能反映出該筆款項具有定金性質。因此,趙某應將3000元訂金返還於女士。
提醒: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購房者需要的不僅僅是選房的獨具慧眼,更需要的是簽訂合同的謹慎與細心,對合同內容字斟句酌,謹慎處理。
認購書陷阱:
承諾降價房實則原價銷售
案例:2012年1月哈爾濱某開發商正式開盤售樓,售樓人員在售樓部向方先生提供了一份價目表,方先生相中了一套優惠後售價為59.9萬元的房屋。次日,方先生交納了1萬元認購金,對方約定在簽訂認購書時此款項將轉為定金,售樓人員還口頭承諾給5000元優惠券。12日,方先生再次來到售樓部,要求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售樓人員只答應給2000元的優惠,否則預付定金不予退還。
說案:經過審理,開發商確認曾向部分購房者派發優惠券,但方先生並未獲得該項優惠。根據合同法規定,在雙方對格式合同的條款有爭議時,對於爭議內容應作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即開發商的解釋。綜上所述,仲裁庭認為開發商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屬違約行為,裁決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
提醒:在房屋認購、買賣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時刻收集證據,並盡量將對方的口頭承諾寫入認購書、買賣合同書,從而有效快捷地維護自身權利。
進戶陷阱:房子延期半年不能進戶
案例:小劉是哈市呼蘭區某大學的教師。為上下班方便,他於2010年8月在呼蘭利民開發區購置一套商品房,並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張宇一次性交付30餘萬元購房款,合同約定2011年12月末進戶。經過一年多漫長的等待,張宇卻接到了開發公司打來的電話,通知房子延期半年進戶。由於不能按期交房,張宇只好繼續在學校附近租房居住,在外面多租半年房,需要多交4800元的房租。
審理:經過審理,哈爾濱仲裁委作出裁決,裁決開發公司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准,適當調高違約金補償標准,開發公司支付張宇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金及仲裁費用1.5萬餘元。
提醒: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應對合同中標明所購商品房的應用面積物業管理的服務條款及相關收費、對附屬配套設施建設、詳細的付款方式以及具體交房日期及房產商若延期交房應有罰則進行細化。除了簽定購銷合同之外,購房者還要與房產商簽訂補充協議,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房屋質量陷阱:隱瞞房屋質量問題銷售
案例:李先生今年2月份購買了某房產開發公司建設的某小區頂樓一套毛坯房。第一次去看房時,他發現客廳牆面有一條十幾厘米長的裂縫,代理人員表示這是工人抹牆第一遍沒有乾就直接抹第二遍造成的。李先生相信了他的話,隨後付了定金和房款首期,並簽訂認購書。不久之後,他再次去看房,發現牆面裂縫更加明顯了,而且外牆上也有裂縫。為此,李先生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認購書。
審理:仲裁庭認為,李先生可以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核驗鑒定。經過鑒定後,如確實存在房屋質量問題,李先生可以要求與其解除購房合同或認購書,返還向其支付的定金及首付款,並要求其賠償損失。經過仲裁庭多次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解除了雙方的認購書,定金和首期購房款返還給李先生,李先生放棄了損失賠償請求。
提醒:購房時千萬不能大意,更不要輕信代理商的口頭解釋或口頭承諾,而且在沒有看到購房合同(協議)前就交定金更不可取。
價格陷阱:中介“零首付”買房吸眼球
案例:市民馬女士在每天回家的路上,被中介公司貼在門上的“零首付”購房的廣告吸引住了,馬女士迫不及待看房、簽合同、交付定金1萬元,並按照中介公司的要求提供貸款所需的材料,材料齊全交到中介公司後等待通知,但對於合同文本的補充條款“買房人馬女士要保證無銀行還款的不良記錄,具體的貸款金額以銀行審批為准”卻忽略了。
馬女士主動與中介公司打電話溝通,被告知貸款銀行未批准,且賣房人因時間過長已申請仲裁,要求中介公司及買房人馬女士給付定金1萬元、解除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賠償損失。中介公司表示,馬女士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供貸款所需的材料,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構成違約,同意解除合同及給付賣房人定金,但需從定金中優先支付居間服務費,剩餘部分定金給付賣房人。
調解:仲裁員分別做賣房人及中介公司的思想工作,賣房人只主張定金1萬元,自願承擔仲裁費用,中介公司也同意少收部分居間服務費,買房人馬女士再適當給付一些居間服務費,三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
提醒:對於“零首付”購房,房地產商和中介應該起到一個告知義務。作為消費者來說,也弄清自己的付款條件,特別是你要借助第三方支付的手段的,更應該詢問清楚,仔細閱讀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