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5日,雙鴨山市工商局接到消費者王先生投訴,在雙鴨山市國貿商廈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的電冰箱噪音很大,要求退貨。雙鴨山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到王先生家現場調查所投訴電冰箱質量問題,發現王先生4月份所購電冰箱確系雙鴨山市國貿商廈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商品,噪音很大,存在瑕疵爭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調解過程中,雙鴨山市國貿商廈股份有限公司放棄舉證,給予消費者王先生退貨。
責任編輯:李澄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