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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哈流動就業人員有利好 醫保繳費年限與原就業地『接軌』
2016-11-07 07:25:00 來源:黑龍江日報  作者: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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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日報11月7日訊 記者從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哈爾濱市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的通知》2日下發。《通知》明確,跨統籌地區轉入哈市醫保人員,在辦理醫保轉移接續後,其在原就業(參保)地的醫保實際繳費年限,視同哈市醫保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通知》規定,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再轉移接續基本醫保關系;已參加哈市城鎮職工基本醫保的,不得同時參加和重復享受醫保待遇;基本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應與養老保險關系一並辦理;已參保的跨統籌地區到哈市就業,形成勞動關系的,應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哈市醫保,無接收單位但已取得哈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個人應在中止原基本醫保關系後3個月內,到哈市醫保辦辦理轉移接續手續;跨統籌地區轉入哈市醫保人員,轉出地醫保經辦機構應出具參保人《參保(合)憑證》,並保留參保歷史記錄,哈市醫保經辦機構應根據《參保(合)憑證》及相關材料辦理轉移接續手續;轉出哈市的,本人應向醫保經辦機購提交轉出醫保關系申請,欠繳醫保費的,補繳後,出具《參保(合)憑證》,次月起暫停享受哈市醫保相應待遇。

  《通知》規定,流動就業人員自原統籌地區轉出後,3個月內在哈市辦理醫保手續的,應連續繳費,超過3個月辦理接續手續且有接收單位的,從辦理次月起享受相應醫保待遇,無接收單位的靈活就業人員,醫保待遇按哈市靈活就業人員辦理醫保接續手續的相關規定執行;跨統籌地區到哈市流動就業並參加哈市醫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符合哈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且在哈市實際繳納基本醫保費滿10年以上,並且累計繳費年限符合哈市規定的,可享受城鎮職工退休人員醫保待遇,實際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需按哈市規定一次性繳納所差年限的基本醫保費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

責任編輯: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