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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投訴供暖期室溫低於14℃ 提示:不合格天數全額退費
2016-11-13 06:15:00 來源:大鵬新聞網-牡丹江晨報  作者:孫魯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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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13日訊 連日來,有市民向反映,雖然今冬供暖馬上就一個月了,可室內溫度不達標的情況依然存在。就此,市供熱燃氣辦表示,牡丹江執行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中明確規定:居民室內溫度低於18℃,高於16℃(含16℃)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30%;室溫低於16℃,高於14℃(含14℃)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50%;室溫低於14℃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100%。

  家住頂樓溫度始終不達標

  昨日,家住陽明區的市民王女士反映,她家住在小區的頂樓,從入住到現在的5年供暖期裡,她都是足額繳納供暖費用,但家中的溫度始終不達標。她曾采納小區負責供熱的企業建議,自己掏腰包找人清理了家中的暖氣片、供熱管道,更換過家中的閥門、跑風,可效果仍然不理想。前幾天,王女士按照本報報道的室內測溫方法對家裡再次進行了測溫,結果顯示:白天溫度最高的朝陽面主臥溫度只有17℃,晚上家中的溫度低至12℃。王女士說:『我就是想問問,像我家這種溫度始終不達標的情況該如何退熱費,退費的標准又是怎樣的。』

  供暖期室溫低於14℃不合格天數全額退費

  記者將王女士家中的情況反映給了市供熱燃氣辦,相關負責人表示將立即責令熱企前往王女士家進行查看,如情況屬實將想盡一切辦法幫其解決。針對王女士提出的問題,市供熱燃氣辦表示,居民室內溫度低於18℃,高於16℃(含16℃)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30%;室溫低於16℃,高於14℃(含14℃)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50%;室溫低於14℃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100%。屬於熱源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先行賠付,再向熱源單位追償。

  《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居民用戶室內溫度低於本條例規定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用戶可以告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自被告知起10小時內進行現場測溫。雙方對未達標溫度沒有異議的,對測溫時間和結果應當共同簽字確認,供熱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采取改進措施。自告知時起48小時仍未達到溫度標准的,供熱單位應當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標准熱費退還用戶。

   -溫馨提示

  退還熱費總額=日標准熱費×室內溫度不達標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退還熱費比例

  日標准熱費=用戶應交納熱費總額÷年度供熱期天數

責任編輯:彭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