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黑龍江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16-2020年)》,確保我省如期完成法治政府建設任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簡便易行、強化監督、獎懲有力的原則。
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應當實行日常考核與集中考核相結合、材料審查與實地檢查相結合、定性評價與定量考核相結合、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的具體工作,政府辦公、機構編制、監察、審計、信訪、發展環境整治、企業創業投訴、統計等部門根據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內容根據《黑龍江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16—2020年)》確定,每年對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考核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包括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機構,下同)以及派出機關。
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並充分聽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意見。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由該行政機關進行考核。
第六條 縣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納入本地區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目標考核等綜合考核指標體系,分值比重不低於考核總分值的10%。
縣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與其他考核的有效銜接機制,避免對相同內容重復考核。
第七條 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制定方案。考核機關的法制機構擬定年度考核方案,提出當年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的對象、內容、標准、方式、安排和要求,報考核機關批准後印發。
(二)日常考核。考核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對被考核單位建立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檔案,加強對被考核單位的監督檢查,及時采集和統計被考核單位相關信息,匯總後作為年度考核的相關依據。
(三)自查自評。被考核單位應當根據年度考核方案對法治政府建設情況進行自查自評,於次年1月15日前向考核機關報送年度自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自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內容應當全面、真實、客觀,並由本單位負責人簽署。
(四)組織核查。考核機關應當對報送的年度自查報告和資料進行審核,並可以根據需要對被考核單位進行實地檢查。
(五)外部評議。考核機關可以采取委托有關社會機構評估、服務對象滿意度測評、問卷調查、網上評議、聽取有關機關意見等方式對被考核單位進行評議。
(六)提出意見。考核機關的法制機構根據日常考核、自查自評、組織核查、外部評議等情況,對被考核單位擬定考核意見。
(七)確定結果。考核機關的法制機構將考核意見報考核機關審定。
第八條 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聽取工作匯報,審閱工作報告;
(二)采取明查、暗訪等方式開展定期檢查和專項督查;
(三)對被考核單位的下屬單位或者內設機構進行抽查;
(四)收集、統計、核查相關數據、信息;
(五)查閱、調閱相關案卷、文件、資料;
(六)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條 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實行百分制評分,對未完成年度任務的逐項扣分。具體評分標准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規定。
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結果分為四個等次(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被考核單位降低考核等次,情節嚴重的,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一)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導致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1個考核年度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問題較多導致發展環境較差,企業、群眾等服務對象滿意度低於60%的;
(三)被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因職務行為違法違紀被追究黨紀、政紀或者刑事責任的;
(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拒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整改通知書》,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
(五)在法治政府建設考核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或者對考核工作進行乾預,影響考核結果客觀公正的。
第十一條 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結果應當在行政機關內部通報。
考核機關應當將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結果報本級黨委,並抄送本級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以及其他考核主管部門。
對市、縣級政府工作部門的考核結果,應當抄送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被考核單位未完成年度法治政府建設任務的,考核機關應當向被考核單位發出《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被責令限期整改的單位應當認真整改,並按照要求報告整改結果。
第十三條 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結果應當作為被考核單位負責人職務任免、職級昇降、交流培訓、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
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對法治政府建設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通報表揚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被考核單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考核機關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該單位作出書面檢查並報告整改結果,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當年目標考核、政績考核等其他考核中不得評為最佳檔次或者獲得其他獎勵。連續兩年不合格的單位,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進行問責,必要時由考核機關提出調整其領導班子的建議。
第十四條 被考核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法治政府建設考核中被發現存在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的;
(二)在法治政府建設考核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考核情形的;
(三)不落實《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整改通知書》或者未按照要求報告整改結果的;
(四)未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考核機關及其法制機構、參與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的部門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的;
(二)未開展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的;
(三)未向有關機關報告、抄送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結果的;
(四)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