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3日訊(記者 張雋珊)《哈爾濱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修正案)》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修正案)》規定,兩次未按照規定期限參加機動車排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的,處以六百元罰款。
《條例(修正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向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機構或者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對提供違法行為屬實、證據確鑿的,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機構和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獎勵。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的政策,鼓勵、支持制造和使用以清潔能源為動力的機動車,逐步推進和完善配套設施建設。鼓勵未達到國家現行排放標准的老舊機動車提前報廢。
《條例(修正案)》規定,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機構和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排氣污染進行監督抽檢;在不影響機動車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遙感等方法對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抽檢。
初次注冊登記的機動車,符合本市執行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准的,免予排氣污染物檢測;不符合上述標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外地轉入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本市新機動車注冊登記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到具有相應資質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對檢測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轉移登記。在用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到具有相應資質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的,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出具環保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檢測不合格的,不予出具排放檢驗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此外,《條例(修正案)》規定,首次未按照規定期限參加機動車排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的,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兩次未按照規定期限參加機動車排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的,處以六百元罰款;三次以上未按照規定期限參加機動車排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的,處以二千元罰款,由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機構和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已告知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污染物的機動車所有者未在限定期限內到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接受檢測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條例(修正案)》還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責任明確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檢測方法和技術規范進行檢測的,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並處以五萬元罰款;未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遠程監控,或者未保證監控設備的正常、有效運轉,或者遮擋、擅自調整監控設備位置,或者損壞、擅自刪除視頻錄像資料的,責令改正,處以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停業整治,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業務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二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停業整治,並處以五萬元罰款;未公示計量認證資質證書、檢驗方法、排放限制標准、收費標准、檢驗流程、檢驗過程及結果和監督投訴電話信息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