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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等70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2016-11-28 10:22:00 來源:黑龍江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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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等70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等70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6年11月7日省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陸昊

  2016年11月15日

  為貫徹落實國家、我省各專項清理部署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相關要求,做好與國家廢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等決定的銜接,廢止和修改不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存在部門利益法制化等問題的省政府規章,省政府對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

  一、廢止26部省政府規章

  (一)《黑龍江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1989年12月1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5號公布)。

  (二)《黑龍江省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1990年8月1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

  (三)《黑龍江省鄉村建設管理辦法》(1991年9月28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號公布)。

  (四)《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細則》(1991年11月1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

  (五)《黑龍江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定》(1992年12月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

  (六)《黑龍江省有線電視管理規定》(1992年12月9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七)《黑龍江省船舶和水上設施檢驗規定》(1994年10月1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號公布)。

  (八)《黑龍江省實施〈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辦法》(1994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號公布)。

  (九)《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細則》(1995年6月30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

  (十)《黑龍江省環境監理辦法》(1995年9月12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

  (十一)《黑龍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1995年10月3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

  (十二)《黑龍江省出入國境汽車運輸管理辦法》(1995年11月29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號公布)。

  (十三)《黑龍江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1996年5月2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十四)《黑龍江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1996年6月1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

  (十五)《黑龍江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1996年11月22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號公布)。

  (十六)《黑龍江省森林病蟲害防治實施辦法》(1997年11月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

  (十七)《黑龍江省信息技術標准化監督管理辦法》(1999年8月2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十八)《黑龍江省文物調查勘探管理規定》(2000年3月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十九)《黑龍江省人事代理規定》(2000年6月2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

  (二十)《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2000年9月28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號公布)。

  (二十一)《黑龍江省持證執法和監督規定》(2001年9月2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

  (二十二)《黑龍江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2001年12月2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

  (二十三)《黑龍江省法律援助辦法》(2001年12月2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號公布)。

  (二十四)《黑龍江省實施〈國防交通條例〉辦法》(2002年12月2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二十五)《黑龍江省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2007年3月2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二十六)《黑龍江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2007年8月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二、對44部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刪去《黑龍江省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中的『植物檢疫收費,按《國內植物檢疫收費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各級植物檢疫機構』修改為『市、縣級植物檢疫機構』。

  (二)將《黑龍江省測量標志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測量標志保管單位因機構變動等原因不能承擔責任時,應當告知委托保管的測繪單位,測繪單位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管。』

  (三)將《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第九條修改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刪去第六十條。

  (四)將《黑龍江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乾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刪去第八條中的『規劃文件副本應當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修改為:『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資格審查,可以依法成立城市綠化專業設計、施工企業。』

  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移植和非正常修剪』。

  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樹木應當與各類工程管線、交通設施保持適當間距。當樹木生長影響管線安全或者交通設施使用需要修剪時,由管線或者交通設施管理單位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修剪,或者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修剪。』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中的『或者其授權單位』。

  刪去第二十六條中的『、修剪』。

  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刪去第三十二條。

  (五)將《黑龍江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第一條中的『《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修改為『《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刪去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刪去第九條第二項。

  第十二條中的『扣繳其測繪資格證書,並處1000元至2000元罰款』修改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刪去第十六條。

  (六)將《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第四條中的『民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刪去第二十一條。

  (七)刪去《黑龍江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第四條第二款。

  第五條中的『城市規劃』修改為『城鄉規劃』,『地質礦產』修改為『國土資源』,『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刪去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

  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刪去第一款中的『新建區域的二次供水方式應當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刪去第一款。

  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刪去第一項。

  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有前款第一、六、八、十、十二、十三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八)將《黑龍江省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地質礦產』修改為『國土資源』。

  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核心區未經批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因科學研究需要,進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省級、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除外。緩衝區只准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第三款修改為:『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實驗區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

  第二十七條中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刪去第二十九條。

  (九)將《黑龍江省地方水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修改為:『地方水電系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刪去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刪去其中的『在地方水電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地方水電設施安全作業的,應當按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經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采取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將其中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將其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刪去第三十二條。

  (十)將《黑龍江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市(地)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七條修改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下列審查權限報批:

  (一)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和一級醫療機構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申請人做出是否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的決定。

  (二)二級醫療機構和市級、縣級專科防治院(所、站),二百九十九張床位以下的療養院,以及縣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由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後,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三級醫療機構和省級專科防治院(所、站),三百張床位以上的療養院,市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及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直屬醫療機構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發給《醫療機構設置批准書》。』

  刪去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常住戶口』修改為『有效的居住證明』。刪去第二款中的『,並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

  第十二條中的『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中的『四十五日』修改為『十五日』。

  第十五條修改為:『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時,有國家規定不予登記的情形的,不予登記。』

  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醫療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原登記注冊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刪去第二款第一項。

  第十九條修改為:『醫療機構歇業,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再度開業須重新申請設置審批。』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醫療機構應當於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提交相關文件。』

  第二十三條中的『十年』修改為『十五年』。

  刪去第二十五條中的『停業、』、『,公告費由醫療機構承擔』。

  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的『未經核准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中的『未經審批』修改為『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

  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應當按診療科目、服務范圍附設藥房(櫃)。』

  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刪去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醫療機構不得出租或者變相出租醫療場所,不得利用不正當手段誘騙群眾就醫。』

  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醫療機構刊登、播發、張貼醫療廣告,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

  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除急診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情節輕微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擅自開展計劃生育手術、接生和治療性病業務的;

  (二)擅自開展胎兒性別鑒定的。』

  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條,刪去第二款中的『,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一條,將其中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市級、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二條,刪去其中的『除』、『外,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將『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將『衛生部』統一修改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十一)將《黑龍江省行政處罰監督辦法》第一條中的『和《黑龍江省規范行政執法條例》的有關規定』修改為『等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三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中的『省政府法制局』修改為『省政府法制機構』。

  刪去第十四條第五項。

  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十二)將《黑龍江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二條修改為:『與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互聯單位、接入單位應當在網絡正式聯通後的30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刪去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使用單位發現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注意保護現場及相關資料,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刪去第二項。

  刪去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傳播、制造、銷售、運輸、攜帶、郵寄含有計算機病毒及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媒體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十三)將《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城鎮職工第一次購買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且在規定標准面積以內的,免征契稅。超過國家規定標准面積的部分,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契稅』。刪去第四項中的『經』、『批准,』。

  第十條修改為:『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規定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後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縣(市)以上契稅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減征或者免征契稅手續。』

  第十四條修改為:『納稅人已繳納契稅,但未履行所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申請退稅且符合相關規定的,縣(市)以上契稅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退稅。』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

  (十四)刪去《黑龍江省實施〈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辦法》第九條。

  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經批准作為』。

  刪去第十六條第五項。

  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修改為:『臨時停車泊位』。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佔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確需佔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取城市道路佔用費。』第二款中的『已經批准佔用』修改為『已經依法佔用』。

  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市政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除免費停車泊位外,城市停車泊位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政部門繳納城市道路佔用費。』

  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三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中的『停車場』修改為『停車泊位』。

  刪去第四十一條。

  (十五)將《黑龍江省地名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二款中的『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

  刪去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十六)將《黑龍江省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志使用辦法》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十二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刪去第十五條。

  (十七)將《黑龍江省殯葬管理規定》第五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第九條第一款中的『省計劃部門』修改為『省發展和改革部門』。

  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市(行署)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刪去第四項。第二款修改為:『申辦殯葬設施在履行前款程序後,應當到發展和改革、建設、土地、物價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墓中安葬骨灰的墓穴,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火葬區內死亡者遺體應當堅持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則火化。因特殊情況需運往外地火化的,應當到當地殯葬管理機構辦理運屍手續。』

  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刪去第二十八條中的『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

  刪去第三十條中的『責令恢復原狀,』。

  刪去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刪去其中的『沒收違法所得,並』。

  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刪去其中的『、土葬用品及違法所得』。

  (十八)刪去《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二款。

  (十九)將《黑龍江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二款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刪去第六條中的『定期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結果,』。

  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監測點位的設備、標志,不得擅自移動、變更監測點位。由於城市建設或重大工程,確需變動點位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原設置點位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委托依法通過計量認證的機構進行監測。』

  刪去第十四條第三款。

  刪去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

  (二十)刪去《黑龍江省預防控制鼠害與衛生蟲害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中的『從業人員中應當有獲得中級以上職稱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從業人員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愛衛辦組織的專業知識培訓。』。

  刪去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縣級以上愛衛辦』修改為『市級、縣級愛衛辦』,第一項中的『二千元』修改為『一千元』,刪去第三項中的『,從業人員中無獲得中級以上職稱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將其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二十一)將《黑龍江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時,需要進行測量、勘界、設立界標的,土地權屬爭議雙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量資格的單位承擔測量任務,並預交有關費用。土地權屬爭議處理後,其費用按爭議雙方獲得爭議土地面積的比例分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委托方及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費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二)刪去《黑龍江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規定》第十條中的『,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對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的資金投入』。

  刪去第十九條中的『,連續佔用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一條中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刪去第二項中的『或者連續佔用公共文化設施超過六個月未及時歸還』。

  (二十三)將《黑龍江省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三款中的『計劃』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第七條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域內和重要經濟目標區域內建設的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六條修改為:『符合國家規定易地建設條件的,建設單位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築面積和規定的易地建設費標准向市(行署)、縣(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刪去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條,將其中的『擅自批准減、免、緩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修改為『擅自減、免、緩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二十四)將《黑龍江省城市規劃管理監察規定》第十五條修改為:『城市規劃編制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專項技術負責人,應當依法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資格。』

  刪去第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將其中的『計劃部門』修改為『發展和改革部門』。

  刪去第三十二條。

  (二十五)將《黑龍江省實施〈退耕還林條例〉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的『發展計劃部門』修改為『發展和改革部門』。

  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和第二款中的『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二十六)將《黑龍江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統計、物價、建設、衛生計生、教育、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第二款中的『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修改為『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

  第十八條修改為:『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民政部門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第三款修改為:『縣級民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戶主或者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的,取消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刪去第二十四條。

  (二十七)將《黑龍江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的『縣』修改為『縣級』。

  第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應當先按照復核結果繳納排污費,然後』。

  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部分排污者未依法征收排污費情節嚴重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費。』

  (二十八)將《黑龍江省農民工工資保障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三條第二款中的『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

  第十條中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修改為『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報告』。

  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工資保障金制度。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工資保障金。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補交』修改為『補繳』。

  第十七條修改為:『工資保障金的繳納、發放和補繳等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未足額繳納工資保障金的,或者責任單位在工資保障金啟動後未及時補繳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的,對建設單位或者責任單位處以五萬元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補繳。』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刪去第一項、第六項。第二款修改為:『未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或者支付的工資低於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支付農民工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用工單位向農民工收取風險金、抵押金、保證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工單位退還已經收取的風險金、抵押金、保證金,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

  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二十九)將《黑龍江省調配和銷售車用乙醇汽油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款中的『省經濟委員會』修改為『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行署)』修改為『市(地)』。第五款中的『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 (下轉第十一版)

  (上接第十版)

  第五條、第十條中的『省經濟委員會』修改為『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修改為:『銷售企業有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按照國家規定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單位有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將《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刪去第七條第三款中的『,未經安全檢查現場評價的建設工程不得記取安全生產費用』。

  第七條第四款修改為:『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款專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刪去第十條。

  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刪去第二款中的『;安全監理工程師對所承擔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現場的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安裝和拆卸人員、管理人員、指揮和司索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刪去第四款中的『,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

  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刪去第二款。

  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將其中的『公尺』修改為『米』。

  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刪去第二款第二項中的『和安全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建設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安全監督檢查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十一)將《黑龍江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中的『大豆和玉米』修改為『大豆、玉米和食用油』。

  (三十二)將《黑龍江省預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規定》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第二款修改為:『農墾、森工系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預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工作,並接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第一款中的『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修改為『新聞出版廣電』。

  第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經過批准的開展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的醫療保健機構、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稱。』

  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條。

  刪去第十五條第四款中的『、第二款』,『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將其中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修改為『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

  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對符合條件再生育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建立隨訪服務登記制度。』第二款中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修改為『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

  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新聞出版』修改為『新聞出版廣電』。

  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將其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虛假醫學診斷結果的,由市級、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將其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修改為『新聞出版廣電』。

  將『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三十三)將《黑龍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發布使用辦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企業警示信息』修改為『企業失信信息』。

  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的『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修改為:『省信用信息管理機構負責黑龍江省信用信息省級共享交換平臺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整合征集到的企業信用信息,納入信息數據庫,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市(行署)級平臺,由市(行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的有關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建設、維護和管理。

  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電子政務網絡平臺應當相互支持,互為所用,實現信息的互聯與共享。』

  第七條第一項修改為:『依法注冊登記、備案和年度報告的信息』。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動產抵押和股權出質登記信息』。第三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行政許可准予、變更、延續信息』。

  第九條中的『企業警示信息』修改為『企業失信信息』。第十一項修改為:『其他企業失信信息』。

  第十四條修改為:『企業信用信息發生變化的,企業信用信息提供者應當在形成或者掌握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向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提供更新後的企業信用信息;省信用信息管理機構、市(行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於五個工作日內重新整合發布。』

  第十八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通過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無償查詢公開發布的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中的『企業警示信息』修改為『企業失信信息』,第二項修改為:『限制參與有關政府公共服務項目活動』。刪去第三項。

  (三十四)將《黑龍江省農村勞動力轉移辦法》第九條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第十條、第三十六條中的『「陽光工程」培訓基地』修改為『培訓項目』。

  第二十一條中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鼓勵農民創業的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外出務工農民返鄉創業,引回資金、項目和人纔,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農民創業扶持基金。』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三十五)刪去《黑龍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持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鑒定證明,』。

  (三十六)將《黑龍江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測繪成果保管單位銷毀涉密測繪成果,應當征得指定其保管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測繪成果使用單位銷毀涉密測繪成果,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銷毀工作機構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承銷單位進行。』

  刪去第十六條中的『應當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並』。

  刪去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審核、』。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私自銷毀涉密測繪成果,其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刪去第二十二條。

  (三十七)將《黑龍江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有審批權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生產、經營單位的種畜禽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刪去第三項。

  (三十八)將《黑龍江綏芬河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第六條中的『行政許可和其他行政審批事項』修改為『行政許可等事項』。

  第七條修改為:『除公安等管理事項外,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管委會可以在綜保區內實施下列行政許可事項:

  (一)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委托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

  (二)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

  (三)建設管理部門委托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核發;

  (四)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委托的臨時佔用道路、挖掘道路的審批;

  (五)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委托的建築垃圾處置的核准;

  (六)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委托的行政許可事項。管委會應當將行政許可實施情況報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管委會實施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指導和監督。』

  刪去第八條。

  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在綜保區內設立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在綜保區內設立企業,依法應當在登記前報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由管委會協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三十九)刪去《黑龍江省水文管理辦法》第八條。

  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刪去其中的『專用水文測站和水文自動測報系統建設竣工後,應當由省水文機構參與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刪去第二十七條。

  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將其中的『建設單位在項目立項前,應當報請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在征得對該站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建設。』。

  (四十)刪去《黑龍江省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中的『因建設、開發等原因移動、增設或者修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建設、開發單位承擔。』。

  (四十一)刪去《黑龍江省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未簽訂《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刪去第三款。

  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經有關部門介紹和城建檔案館同意,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四十二)將《黑龍江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刪去第三款中的『衛生、』。

  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險、住房保障、義務教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法律援助等方面工作納入公共服務范圍統籌安排。』

  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第二款修改為:『在現居住地結婚、生育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成年育齡流動人口,享有與現居住地戶籍人口同等的計劃生育休假等待遇。』

  第十九條修改為:『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生育兩個以內(含兩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在現居住地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應當提供戶籍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再生育審批證明。』

  第二十條第二款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可以延長十五日。』

  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刪去第二項。

  刪去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刪去第二項中的『和申領居住證』。第三項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未按照規定申報居住登記、變更登記的』。刪去第二項。

  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五條,將其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四十三)刪去《黑龍江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四十四)將《黑龍江省地方志工作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編纂部門志、行業志、專業志、企業志以及鄉鎮(街道)志、村志等特色志書、年鑒或者其他地情文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應當提供業務指導和諮詢服務。』

  此外,對相關省政府規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