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日訊(記者 雷蕾)2016年1-10月,黑龍江全省法院共受理各類行政訴訟案件6746件,與去年同期相比上昇52.18%。1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通報了2016年黑龍江省行政審判案件情況,並通報了十起典型案例。
這些行政審判案件涉及多個行政管理領域、多種行政行為類型,與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密切相關,法院的裁判體現了對人民群眾人身權、財產權、知情權等權利的法律保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示范性。
當事人狀告公安局先拘留後審批
2014年8月18日,任某與房某發生爭執,任某報案後,虎林市公安局進行調查後,認定任某等人結伙毆打、傷害他人,並於報案第二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任某給予行政拘留12日並處罰款800元的處罰,並於當日收繳罰款且未出具收據。之後,又因任某交納了拘留保證金,虎林市公安局對其拘留決定暫緩執行。
事情過後,任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虎林市政府申請復議,虎林市政府作出維持該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任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
2016年,虎林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的典型案例。根據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執法過程中程序合法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必要條件,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必須嚴格遵守。虎林市公安局的行政處罰存在多處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一是在送達處罰決定前未告知任某享有相關的權利;二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經審批;三是本案不屬於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且收繳罰款未出具收據。據此,法院判決撤銷治安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責令虎林市公安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虎林市公安局不服,提出上訴。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市民狀告政府信息不公開
2015年7月24日,張某因房屋被征收,以EMS方式向伊春市南岔區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批復、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資料、房屋征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及公告和房屋征收補償資金證明。
2015年8月14日,南岔區政府作出『關於對張某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的答復』,內容涉及被征收地塊建設項目進度和未進行回遷安置補償的原因等情況說明。
2015年8月31日,張某以南岔區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為由向伊春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2015年9月2日,張某收到南岔區政府的公開答復。2015年10月26日,伊春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駁回了張某行政復議申請。張某不服,認為南岔區政府未對其申請內容作出全部答復,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南岔區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違法,並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2016年,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是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期限和形式的典型案例。政府信息公開兩項重要制度一是答復期限制度。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二是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該案判決針對行政機關超期答復和答復形式等問題作出確認,南岔區政府依法負有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並作出相應答復的法定職責,而南岔區政府無法證明該答復15個工作日內作出,故其行為違反了規定;另外,南岔區政府對張某作出的答復與張某申請的事項完全不相符,即沒有針對張某的六項申請分別作出答復,南岔區政府沒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據此,判決撤銷南岔區政府作出的答復,並責令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重新作出答復。
物業起訴社保局工傷認定無理
2012年4月16日,安達市的姜某在某物業公司承建的施工工程時,從六樓掉下摔傷,姜某受僱於崔某,而崔某是從某物業手中轉包的工程。2016年,經姜某申請,安達市人社局認定姜某為工傷,承擔工傷責任的主體為某物業公司,某物業公司對安達市人社局的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安達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
經安達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是建築工程非法轉包中工傷主體認定的典型案例。姜某在某物業公司工地工作,發生傷殘事故,姜某與某物業公司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崔某承包工程時無法定資質,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若乾規定,用人單位實行租賃、承包經營,租賃、承包給有營業執照一方生產經營的,應當由租賃、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租賃、承包給不具有營業執照一方生產經營的,應由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需要追償經營者責任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追償。本案中,黑龍江某物業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崔某,崔某聘用姜某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受傷,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理應為某物業公司。安達市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某物業公司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