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3日訊 『自己帶的食物和飲料不能拿進去,但在影院裡買的可以帶進去,這不是強制我們在他們那兒消費嗎?』8日,市民董女士向本報編輯部反映,她近日到萬達影院看電影時,遭遇到了霸王條款:『禁止外帶食品』。
接到董女士的新聞報料後,記者走訪了我市幾家電影院發現,多數電影院均設有『謝絕外帶食品』的海報或提示牌。而在其旁邊,卻有銷售零食和飲料的櫃臺。據了解,我市有此種規定的影院不在少數。『為什麼不能自帶飲料和食物?』記者得到的回答是:影院規定。采訪中,記者注意到,各大影院自賣的爆米花、飲料價格比外面貴不少。『電影院外一桶爆米花價格在8元到15元,而在電影院裡,爆米花的售價在15元到30元。』一些經常看電影的市民稱,對於電影院禁止攜帶外來食品的的做法已經習以為常了。通常情況下,電影院的工作人員外帶的食物和飲料視而不見。但也有一些影院的工作人員必須讓自帶食物的消費者,寄存好外帶的食品後纔能入場。
那麼,電影院禁止自帶食物是否合理?對此,記者諮詢了市消協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表示,影院禁止消費者外帶食品的規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消費者遇到影院限制外帶食品或飲料的情況時,可撥打12315投訴。
責任編輯:張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