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2月15日訊 日前,記者從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關於規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托代理人行為的辦法(試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據悉,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成為被委托代理人,當事人一方應在其所服務的轄區內方可代理);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有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等三類群體可以被委托為勞動仲裁代理人。
根據《辦法》,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參加勞動人事仲裁活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資格進行審查。委托他人參加勞動人事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受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且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增加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起反申請,代簽法律文書等事項,必須經當事人特別授權,且在授權委托書中逐項具體列明,未列明的事項委托代理人不得代為進行。
委托代理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的;有威脅工作人員、失實投訴、違規風險代理等其他乾擾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等,仲裁委員會可以實施約談、告誡,或移交司法行政機關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彭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