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15日訊 日前,記者在齊齊哈爾市消費者協會發布的《2016年全市消費投訴呈現十大熱點》中發現,近一段時間以來,一些餐館、商場、賓館和洗浴中心等消費場所缺乏對消費者安全考慮,疏於檢查檢修,並未采取足夠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存在安全隱患引發多起意外,給消費者造成了人身和精神傷害,致使投訴屢見不鮮。目前,消費場所安全投訴成為齊齊哈爾市消費新增熱點。
本月13日,記者根據投訴信息聯系上消費者董倩。據董倩介紹,年前趁著各商場搞促銷活動,想著給自己和家人添幾套新衣服,沒想到新衣服沒買成,自己身上穿的衣服的袖子卻被商場貨架給刮出個大口子。隨後,董倩找到商場經理,要求賠償200元損失費。對於董倩提出的要求,商場方面認為,董倩是成年人,是她自己把衣服刮破的,此事與商場無關。由於雙方在事故責任和賠償問題上難以達成有效和解,董倩向消協部門進行投訴。
無獨有偶,趁著假期,市民唐立志一家人帶著孩子去『淘氣堡』玩耍,沒想到,三歲的寶寶在玩闖關城堡時腳丫被游戲設備的尖銳物體割破了一個口子,家人發現後,趕忙將孩子送到醫院進行檢查、包紮處理,所幸沒有大礙。隨後唐先生找到『淘氣堡』負責人,要求報銷醫藥費,並給予500元錢傷害賠償,但雙方就賠償事宜產生分歧。由於僵持不下,唐先生向消協部門投訴。
春節前夕,市民佟博在家附近的超市購物,由於商場大門是感應旋轉門,佟博進門時腳被感應失靈的旋轉門夾傷了。事後,超市工作人員打車將其送回家。第二天,佟博到醫院做了全面檢查並進行了簡單治療,治療費用共計800餘元。佟博家人要求超市方面給予適當賠償,但超市方面堅稱當時旋轉門沒有發生故障,佟博弄傷腳屬於自己不小心,超市沒有責任。
針對消費場所安全投訴的案例,銘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健律師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並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張健認為,消費場所如果存在安全隱患,並未設置警示標志或專人看管,導致消費者意外受傷,商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消費者也應增加防范意識,如小心慢行、謹慎保管隨身攜帶的財物等,避免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
齊齊哈爾市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信偉提醒消費者,一旦發生消費場所安全糾紛,要注意妥善保管收據憑證等消費證據,如索要發票或其他有效憑證,用隨身攜帶的手機、相機對現場情況拍照等,確認消費主體,避免經營者以消費者未在其場所內消費為由規避責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如果認為商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自己人身、財產遭受損失的,應注意保留能夠證明商家存在過錯的有效證據,並積極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合法權益。發生消費糾紛後,如果自行協商不成,要及時向工商、消協等相關部門投訴,以便於相關部門及時展開調查,取得有效證據,並依法組織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