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5日訊(記者 雷蕾)為圖省心省事,市民通過房屋中介買房,交納的房款被中介公司老板卷跑。賣方拒絕協助買房辦理過戶手續,買賣雙方鬧糾紛。哈爾濱仲裁委裁決,被申請人協助申請人辦理房產更名過戶手續。
2015年9月3日,李林作為房屋的買方,張峰作為房屋的賣方和某地產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張峰出售其位於冰城道外區大新街某小區的房產;李林和張峰均同意由賣方委托居間方代收房款,居間方的代收行為產生買賣雙方履行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5年9月6日,李林向某地產中介交付了房款30萬元和居間服務費5400元,之後李林與張峰同去辦理房產更名過戶過程中,張峰提出沒有收到某地產中介公司代收的房款,拒不配合李林辦理房產更名過戶手續。此時,李林與張峰一同前去某地產中介公司,結果發現中介公司老板不見蹤影,中介公司員工告知二人公司老板已經轉移了代收的房款。買賣雙方就是否繼續將涉案房屋更名過戶至李林名下多次協商無果,到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哈爾濱仲裁委專家認為,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在各方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約束效力,各方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己方的合同義務。
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二條的約定,『買賣雙方均同意由賣方委托居間方代收房款,居間方的代收行為產生買賣雙方履行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基於該約定,張峰與中介公司之間成立委托代理關系,受托人中介公司作為代理人收到房款產生的法律後果歸於委托人張峰。李林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張峰在其受托人中介公司收到房款前提下,應該繼續協助李林辦理房產更名過戶手續。至於張峰未收到居間公司房款的主張應該由張峰通過提起仲裁的方式另案解決。
哈爾濱仲裁委裁決,被申請人張峰應於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協助申請人李林辦理完畢位於冰城道外區大新街某小區房產更名過戶手續。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提醒廣大市民,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合同上簽字代表認可該合同的內容。(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