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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臺規定 八種情況行政機關負責人須出庭應訴
2017-06-24 01:43:44 來源:生活報  作者:於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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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生活報6月24日訊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出臺黑龍江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根據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副職負責人或者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在開庭前向審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書面說明理由,並指派本機關熟悉業務的其他工作人員出庭應訴。禁止委托代理律師單獨出庭。

  規定還指出,下列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

  (三)原告10人以上案件或者其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

  (四)涉及面較廣的農村集體土地或者城市房屋征收補償案件;

  (五)人民政府就自然資源權屬爭議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裁決案件;

  (六)因撤銷、吊銷行政許可導致企業停產停業或者公民喪失生活主要經濟來源而引發的行政爭議案件;

  (七)行政機關一審敗訴進入二審程序的上訴案件;

  (八)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 關負 責人 出庭 應訴 的案件。

責任編輯:張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