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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背著再婚妻子將房產賣給女兒 老伴無奈起訴房產共同繼承
2017-08-05 08:09:01 來源:生活報  作者:鄭香凝 孫海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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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生活報8月5日訊 背著再婚老伴兒,老人偷偷將50餘平方米住房以3萬元『賣』給了女兒,去世後引發了一場房產之爭。

  2017年春天,哈爾濱市道裡區七旬老人趙氏的老伴兒去世,之前老兩口在一個房子裡過了20餘年。5月的一天,老伴兒與前妻生的女兒小美來到家中,說房子現在是她的,還拿出了房屋產權證,並以自己缺錢要賣房為由,讓趙氏搬離。老伴生前沒留下遺囑,趙氏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小美擁有此房產所有權的行為,並將房產恢復至老伴兒名下。

  在庭上,小美拿出了諸多證據,稱自己母親去世後,1994年繼母與父親再婚,婚後一直住在父親承租的該套公產房內。1999年,由父親作為第一出資人,以父親與自己生母的工齡一並交付了8000元買斷該房產所有權。2013年,繼母與父親鬧過離婚,當時父親就在繼母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小美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以3萬元的價格將該房產賣給了小美。2016年,小美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她認為這套房子是父親留給自己的房產,與繼母無關。

  經道裡區法院認定,根據《婚姻法》相關解釋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房產。』本案中爭議房產買斷款8000元,系小美父親出具,盡管小美主張該筆款項實際是由她出的,但是卻沒有舉證證實,故法院認定為系其父親出具,因買斷時間為趙氏婚姻存續期間出具,故認定涉案房產為趙氏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小美與其父親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約定的房產價格3萬元並非合理價格,而且沒有實際交付該筆款項的證據,此行為系惡意串通逃避國家稅收制度的行為,系無效合同。故法院判定,雙方爭議的該房產所有權人變更為小美的行為為無效行為,房產作為趙氏老伴兒的遺產,由趙氏和小美,按照法定繼承分配所有。

責任編輯:張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