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18日訊 8月3日,高新區人民法院發出第一例強制管理裁定和強制管理義務告知書。對被執行人名下一輛轎車進行強制管理,用收益償還執行案件款。
記者了解到,這是黑龍江省首例對被執行財產車輛,實施強制管理案。

借款不還債敗訴成『老賴』
被執行人王某和申請執行人蘇某,原系朋友關系。因做生意急需用錢,王某於2014年9月,向蘇某借款6萬元。
王某為對方出具了借條,期限1個月,到期不還,按借款金額的20%支付違約金。
很快,一個月就過去了,王某始終沒有還款。雖經蘇某多次催要,但其仍拒不還款。
無奈之下,蘇某於2015年9月,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償還借款本金6萬元,並支付違約金1.2萬元。
據此,法院判決王某償還蘇某7.2萬元。
裁判生效後,王某與法官玩起了『躲貓貓』。
經網絡查控,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因其查封的車輛還有抵押貸款,故遂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執行財產只有抵押車輛
在執行中,執行法官將訴訟中查封的車輛依法扣押。
隨後,市民潘某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
潘某表示,王某已於2014年9月,將涉案車輛以15萬元價格賣給了自己,並簽訂了賣車協議。此後,車輛一直由其使用,直至被法院扣押前。潘某還稱,車輛有抵押貸款,當時無法辦理過戶手續。
根據潘某的說法,法院進行了調查,結果查明,涉案車輛初始登記時間為2015年2月,並於當月在銀行辦理抵押手續,購買時價格為28萬元。對此,法院審查認為,涉案車輛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是通過銀行抵押貸款方式購買的。
另外,初始登記在被告名下是在2015年2月,但案外人潘某卻稱其於2014年9月,已經與被執行人簽訂買賣協議,因此,其辯稱與常理不符。
潘某稱未及時辦理過戶,是因車輛有抵押,而事實也並非如此,所以對其提出異議的理由不予采信。
因未能查到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所以可供執行財產,當前只有被扣押的車輛。
然而,該車在查封前,已辦理了抵押手續,而且還欠銀行貸款45萬元,因此,該車屬無益拍賣情形,無法走拍賣程序。
鑒於上述原因,導致涉案車輛,最終無法進入拍賣等處置程序,也就無法將車輛變現為現金,清償債務。
為了保護申請執行人蘇某的權益,法院進行了大量工作。
處置出租車輛租金還債
首先,為將車輛發揮執行效果,法院與申請執行人溝通,在征得其同意基礎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強制管理裁定,指定申請人蘇某,為車輛管理人。
告知後,作為車輛管理人,蘇某立即對涉案車輛進行了維修和違章處理。
法院經多方溝通,很快與大慶一租賃公司簽訂了車輛租賃合同,確定了年度租金及租賃期限。
目前,蘇某已收取第一年租金4.2萬元,在扣除相關費用後,全部作為案件執行款,交到蘇某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