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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離職索要"雙工資" 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敗訴
2017-11-16 10:03:00 來源:大慶網  作者:鄒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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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11月16日訊 勞動合同期滿後,未與原職工簽訂新合同,還按照原先條件繼續用工,不想員工離職後,向其索要雙倍工資。

  近日,高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判決大慶某公司支付給李某兩倍工資20044.53元。

  未簽合同惹糾紛

  家住高新區的李某,2012年9月18日,與大慶某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並約定了用工期限至2015年9月17日止。

  然而,勞動合同到期後,因李某工作比較出色,為此雙方在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該公司又讓李某留下繼續工作,直到2016年9月。

  後來因工作上的需要,該公司對李某的工作崗位進行了相應調整,並降低了其工資待遇。而李某知悉自己被調整工作的那一刻,當即堅決表示反對,並認為自己是公司工作多年的老員工,較好地勝任了工作,認為公司不應當調整自己的崗位,更不應該降低自己的工資待遇。

  後來雙方未能就此達成一致意見,李某一氣之下離開了公司,並要求公司再支付其最近一年的工資。

  離職索雙倍工資

  因無法調和,李某向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勞動仲裁。裁決結果是該公司給付李某兩倍工資17010元。仲裁裁決後,大慶某公司不服裁決結果,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不按裁決書給付李某兩倍工資17010元。

  庭審中,李某曾工作的公司稱,李某未按公司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是找他人代簽,導致其實際並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李某作為公司的老員工,公司沒有理由不與其簽訂合同,而且其所在車間其他員工均與公司簽訂了書面合同。由此可見,並非他們不與李某簽訂合同,而是其故意找他人代簽,並以此方式索取兩倍工資。

  李某辯稱,該公司所述內容不實,實際上對方從未安排過他與其簽訂2015年9月18日以後的書面勞動合同,按照規律規定其應當向原告雙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年工資。

  法院判決公司敗訴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可以建立勞動關系,形成勞動關系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此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原告公司主張被告李某找他人代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充分證據證實,該主張不能成立,因此不能認定原、被告之間已經簽訂了2015年9月18日之後的書面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被告李某在原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作的時間為12個月,原告公司應支付被告11個月的兩倍工資,因正常的工資原告公司已支付給被告李某,故原告還應支付被告李某11個月的工資,即20044.53元。

  加強勞動合同的審查

  該案一審承辦法官李方春介紹說,用工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與代被告李某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舉證責任歸屬哪一方。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想證明系被告李某找他人代簽,那麼原告作為公司,理應承擔舉證責任,其應找到是誰代簽及代簽人是受誰委托。而縱觀全案,原告並無相關證據來佐證其主張,故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工超過一個月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的,企業則要承擔支付員工雙倍工資的後果。

  因此,對於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企業應該對此引起高度的重視,加強勞動合同的審查,並要求員工在規定的期限內親自簽訂用工合同,以便將來發生糾紛時能有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維護企業合法利益。

責任編輯: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