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30日訊(孫潔茹 李雪梅 記者 佘雨桐 編輯 王艷)30日,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香坊區法院非法集資案件審理情況及典型案例。

會議現場。
據了解,香坊區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資案件主要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2015年至2017年三年間,香坊區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分別為5件、12件、17件,2018年截至目前已收案10件,收案數量增幅較快,且呈現出犯罪涉及面廣、非法集資數額大、犯罪手段昇級,欺騙性較強、潛伏周期長等特點。
據香坊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庭庭長劉魯濱介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主要特點: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他人投入本金換取高息;公司化運作,欺騙性很強;線上線下結合,輻射面更廣;犯罪手法昇級換代,理財化特征明顯;中老年群體為主要對象,輕信虛假宣傳;追贓難度大,集資參與人往往損失慘重。
理財產品套走39人468萬多元
2016年1月至6月,馮某在擔任哈爾濱某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理財部團隊長期間,該公司在未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准的情況下,以投資理財為名,以高額返息為誘餌,通過新聞媒體發布報刊廣告、發放宣傳單、微信推廣等手段推介和銷售『月滿利』、『季季豐』、『月利通』等理財產品,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經司法鑒定,馮某任職期間(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該公司向39名出資人實際吸收存款共計4685267元,返本金額為280 000元,返息金額為443 745元,出資人實際損失金額為3 961 522元,其違法所得金額為20616元。
香坊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且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因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以某投資公司的名義實施,其違法所得也均歸公司所有和支配,故本案應屬單位犯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依法判處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 000元,追繳被告人馮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0 616元。
非法投資項目騙走25人820多萬
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劉某注冊成立鑫金公司(化名),其為法定代表人。在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無開展金融業務資格的情況下,以投資外匯、貴金屬、北斗衛星導航、鳳凰山旅游項目、唐風空調廠、新能源電動車生產為由,以發放宣傳資料、撥打電話、召開推介會的名義借機宣傳所謂的『投資項目』等,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年收益8%-24%),鼓動他人向鑫金公司(化名)『投資』,投資期限分別為三個月、六個月、一年。投資人實際投資後,劉某與投資人簽訂蓋有鑫金公司(化名)公章及劉某印章的投資協議、借款協議。經鑒定,2014年至2015年間,劉某先後向25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總計8 240 006.16元,返款金額總計1 217 605.12元,損失金額總計7 026 401.04元。劉某將部分資金用於經營投資,其餘被其揮霍。
香坊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利用產品宣傳會、推介會、廣告等公開宣傳的方式,變相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信息,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大量吸收存款,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 000元。責令其退賠王某等25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 026 401.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