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日,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向我省轉辦第二批次,共71件舉報案件,其中重點案件17件,已辦結15件,受理編號分別為67、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號,未辦結2件,受理編號分別為68、69號。具體情況如下:
一、受理編號67號:『一是佳木斯市開發區佳星玻璃廠向東風區音達木河排放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排污口在廠區南側200米左右,每天下午五點開始排放。二是東興煤化工廠向音達木河排放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排污口在廠區西側300米左右,每天下午五點開始排放,散發臭味,影響附近居民正常生活。』
第一個問題辦理情況:(一是佳木斯市開發區佳星玻璃廠向東風區音達木河排放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排污口在廠區南側200米左右,每天下午五點開始排放。)
(一)基本情況
舉報問題所稱的佳木斯市開發區佳星玻璃廠實際名稱為中建材佳星玻璃(黑龍江)有限公司,位於佳木斯市東風區雙合路6號。該公司經營范圍:玻璃生產及深加工,新型建築材料等。該公司為環保部門重點監管企業,2018年度無環境違法行為。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不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該公司生產過程中不產生工業廢水,排入市政管網的廢水為生活污水,市政管網在該公司南門西側。2018年6月3日上午,佳木斯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到該企業廠區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該企業原設置在音達木河的排污口位於廠區西北側約200米,為廢棄排污口,現場檢查時無廢水排放,周邊無排水跡象。當日下午,執法人員再赴現場暗查,未發現該企業音達木河排污口有廢水排放現象,企業已將該排污口拆除。
(三)問責情況
無。
第二個問題辦理情況:(二是東興煤化工廠向音達木河排放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排污口在廠區西側300米左右,每天下午五點開始排放,散發臭味,影響附近居民正常生活。)
(一)基本情況
佳木斯東興煤化工有限公司位於佳木斯市東風區松興路中段,該公司經營范圍:煤焦油、粗苯生產、銷售,焦炭、煤氣經銷等。供熱,蒸汽、熱水批發、零售。該企業為環保部門重點監管企業。2018年,該企業因存在臨時儲煤場煤堆擋風牆低於煤堆高度,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違法行為,市環保部門擬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尚未下達處罰決定書。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不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經現場核查,該企業排污口位於廠區南側約700米音達木河處。2018年6月3日上午,佳木斯市環保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時企業排污口正在排放廢水。排放的廢水主要是經企業污水處理站處理後的水淨化車間反衝洗水、熄焦剩餘廢水和生活污水,日排水總量約850噸。該公司排放廢水方式為強排,污水處理站處理的廢水進入廠區內強排站,達到一定水位時間歇式自動排放。當日下午,執法人員在該排污口進行了取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所檢測指標均符合相關標准要求。經調閱2018年1~5月份該企業自動監控數據,污水處理站排放的廢水無超標數據。
(三)問責情況
無。
二、受理編號68號:『哈爾濱市香坊區化工路煉油化工廠,冬季氣壓低時排放生產廢氣,對周邊60平方公裡范圍造成了嚴重污染,導致霾濃度高、能見度極低、空氣中散發辛辣味道,已持續至少10年。舉報人要求將化工廠遷走。』
未辦結,正在核實情況。
三、受理編號69號:『一是哈爾濱市雙城區企業路新興工業園區的誠實工廠等4個工廠沒有污水處理設備,污水通過地下沈井排放,沈井滿了便往廠子南側邊溝排放污水。二是磷酸有限公司沒有污水處理設備,待儲水池滿了之後便用車拉走污水隨意排放。該狀況已持續7、8年,舉報人要求上述企業停產整頓。』
第一個問題辦理情況:(一是哈爾濱市雙城區企業路新興工業園區的誠實工廠等4個工廠沒有污水處理設備,污水通過地下沈井排放,沈井滿了便往廠子南側邊溝排放污水。)
(一)基本情況
舉報材料反映的4個化工廠分別為哈爾濱匯豐膠粘劑制造廠、哈爾濱市化工試劑廠分廠、哈爾濱成石混凝土外加劑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連慶化工產品經銷處,均位於阿城區新興街道新興村小園區。
1.哈爾濱匯豐膠粘劑制造廠位於阿城區新興街道新興村小園區,該公司『哈爾濱匯豐膠粘劑制造廠新建廠房』建設項目於2006年8月通過原雙城市環保局環評審批並開工建設,2010年7月通過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並投產使用。主要產品為乳白膠。項目總投資50萬元。
2.哈爾濱市化工試劑廠分廠位於新興街道新興村小園區,該公司『哈爾濱化工試劑廠分廠化工試劑生產項目』建設項目於2010年12月通過哈爾濱市環保局環評審批,2013年5月份開工建設,2017年12月份完成生產設備安裝,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目前該企業尚未投產。
3.哈爾濱成石混凝土外加劑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位於新興街道新興村小園區,該企業『哈爾濱成石混凝土外加劑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新建1萬噸/年混凝土外加劑項目』建設項目於2011年3月通過哈爾濱市環保局環評審批,2011年4月開工建設,2016年依據驗收監測結果,按照建設項目違法違規清理的工作要求,該企業向地方環保部門報備了該項目。主要產品為?系減水劑。項目總投資6000萬元。
4.哈爾濱市連慶化工產品經銷處位於新興街道新興村小園區,該公司『哈爾濱市連慶化工產品經銷處1500噸/年液氨分裝項目』建設項目於2007年12月通過原雙城市環保局環評審批,2008年5月開工建設。2012年11月通過項目竣工環境保護竣工並投產使用。企業外購液氨分裝銷售。項目總投資310萬元。
舉報材料反映的4個化工廠均未涉及過信訪案件。雙城環保分局每季度對上述企業定期檢查。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該信訪舉報反映情況基本屬實。舉報反映『該四家企業未建設污水處理設備』情況屬實,其中,哈爾濱匯豐膠粘劑制造廠和哈爾濱市連慶化工產品經銷處環評批復中要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實際未建設,哈爾濱市化工試劑廠分廠和哈爾濱成石混凝土外加劑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環評批復中未要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舉報反映『污水通過地下沈井排放,沈井滿了往廠子南側邊溝排放』情況不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3日,哈爾濱市環保局雙城環保分局執法人員對哈爾濱匯豐膠粘劑制造廠、哈爾濱市化工試劑廠分廠、哈爾濱成石混凝土外加劑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連慶化工產品經銷處四家企業進行現場調查核實。
1.哈爾濱匯豐膠粘劑制造廠為季節性生產,環評報告要求:『該廠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經處理後,達到綠化用水標准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後一部分用於綠化、一部分用排污車定期外運至排水乾線』。經現場勘察,目前該企業日產生反滲透衝洗水0.2噸,生活污水約0.1噸。生產廢水進入企業按環評要求建設的防滲池,夏季用於灌溉綠化使用,冬季用罐車外運到市政排污管線最終排放至城市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生活污水進入防滲化糞池外運堆肥。針對該企業未要求安裝污水處理設施,經研究,雙城區環保部門責令其停產整改,並對其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哈爾濱市化工試劑廠分廠環評批復中要求:『生產廢水和地面衝洗水經中和後與生活污水混合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中的三級標准,共同排入工業園區排水管線』。經現場檢查,目前該企業尚未投產,尚無生產廢水、生活污水產生。
3.哈爾濱成石混凝土外加劑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環評批復中要求『地面衝洗水、反應釜清洗廢水和冷凝水均回用於生產,生活污水進入開發區污水管網由城市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經現場核查,該企業蒸汽冷凝水、清洗反應釜、衝洗場地廢水均排入兩個70立方米防滲收集池,循環使用不外排。生活廢水排入自建防滲化糞池,定期外運至新興開發區排水管網。
4.哈爾濱市連慶化工產品經銷處1500噸液氨分裝項目環評批復要求生產廢水和車間清掃用水經處理後達到《污水綜合排污標准》中的一級標准後排入防滲池定期外運至第三排水乾線。經現場核查,該企業產生的廢水為液氨壓縮機廢水,全部冷卻循環使用不外排。針對該企業未要求安裝污水處理設施,經研究,雙城區環保部門責令其停產整改,並對其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哈爾濱市化工試劑廠分廠、哈爾濱成石混凝土外加劑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環評批復中未要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哈爾濱匯豐膠粘劑制造廠、哈爾濱市連慶化工產品經銷處項目建設時,雙城區城市污水處理廠尚未建成(雙城區城市污水處理廠於2009年12月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一期工程設計處理能力3萬噸/日),因此環評批復中企業建設污水處理設施。項目驗收時,雙城區城市污水處理廠已建成投入正式運行,因此地方環保部門給予了項目驗收(其中,哈爾濱匯豐膠粘劑制造廠建設項目於2010年7月、哈爾濱市連慶化工產品經銷處建設項目於2012年11月通過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但未要求企業對環評審批內容變更建設進行說明。
(三)問責情況
無。
第二個問題辦理情況:(二是磷酸有限公司沒有污水處理設備,待儲水池滿了之後便用車拉走污水隨意排放。該狀況已持續7、8年,舉報人要求上述企業停產整頓。)
未辦結,正在核查。
四、受理編號70號:『2014年至2016
年期間,哈爾濱市依蘭縣林業局局長孫某某和紀檢書記丁某某佔用煙筒山林場上百公頃原始資源林,毀林造地。舉報人要求重新造林。』
(一)基本情況
煙筒山林場始建於1957年,隸屬於依蘭縣林業局,行政區劃屬迎蘭鄉,施業區內分布著2個行政村,9個自然屯。施業區面積28800.3公頃,蓄積2745482立方米;有林地26584.4公頃(其中:天然林23881.1公頃,人工林2703.3公頃);疏林地0.4公頃;灌木林地50.2公頃;林輔用地2127.8公頃(其中耕地302公頃);國家級公益林17515.13公頃,蓄積1808297立方米;省級公益林4257.77公頃,蓄積269573立方米;商品林7027.4公頃,蓄積667612立方米;森林覆蓋率92.3%。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問題不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接到交辦案件後,依蘭縣立即成立由信訪局牽頭,紀檢委、環保局、林業局等多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赴煙筒山林場現場開展調查。因舉報地點不詳實,工作組只有通過對煙筒山林場施業區的現有林輔用地賬目,林業局資源股、森林公安局等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以及工作組進入煙筒山林場經營施業區走訪了解一些老黨員乾部和職工家屬等多種方式,逐一進行清查核對。根據歷年度資源報表和土地部門第二次土地核查情況看,煙筒山林場林業輔助用地沒有增加,根據林地資源二類調查施業區有林地面積和蓄積量沒有減少。2014年至2016年間,相關林業資源管理部門沒發現、也沒有接到舉報煙筒山林場有超10畝以上侵佔林地和毀林開墾的情況。僅發生過兩起盜伐林木案件,依蘭縣森林公安局已依法處理完畢。
經核實,舉報問題中提及的『依蘭縣林業局局長孫某某和紀檢書記丁某某』應該是時任依蘭縣林業局局長孫玉福(任職時間:2006年10月~2013年3月)和現任紀檢書記丁喜劍。經工作組調查,孫玉福、丁喜劍同志在煙筒山林場沒有任何林地林權和土地承包合同情況,也沒有非法佔用林地或毀林開荒種地問題。
(三)問責情況
無。
五、受理編號71號:『1996年,雞西市密山市蜂蜜山林場將知一鎮向化村企林組600畝宜農草原違法轉包給密山鎮雙勝村,密山市國土局於2010年違規審批佔用其中100多畝土地用於建水庫,水庫建設過程中造成大面積山體和林木被毀壞。此外,有人在水庫內違法設置堤壩養殖螃蟹。』
(一)基本情況
舉報問題反映的知一鎮向化村企林組600畝宜農草原,自1982年開始因國家政策鼓勵,陸續開墾為農田,並始終由知一鎮向化村管理,權屬為知一鎮向化村所有。舉報問題反映的塘壩位於蜂蜜山林場林相圖34林班內,不在知一鎮向化村企林組600畝宜農草原內。該塘壩是在原有小型塘壩基礎上,對壩體加寬、加高,以增加蓄水量,滿足塘壩下游4000多畝水田灌溉需求。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不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經調查核實,1982年,原密山縣人民政府為企林大隊核發的土地證顯示,企林大隊居民點南標注有600畝宜農草原。該片宜農草原自1982年開始陸續被開墾為農田,並始終由知一鎮向化村管理,權屬為知一鎮向化村所有。2014年5月7日,密山市國土局資源局對該地塊再次進行了權屬認定,該地塊與蜂蜜山林場無關,不存在林場轉包行為。舉報問題反映的水庫實為塘壩,位於蜂蜜山林場林相圖34林班內,不在知一鎮向化村企林組600畝宜農草原內。在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中表明該處已建成塘壩。該塘壩是在原有小型塘壩基礎上,對壩體加寬、加高,以增加蓄水量,滿足塘壩下游4000多畝水田灌溉需求。在塘壩建設過程中,沒有造成山體和林木被毀壞現象,也不存在違法設置堤壩養殖螃蟹問題。
(三)問責情況
無。
六、受理編號72號:『東興鄉豐產村雙陽河北側三塊草原被毀:一是村民於某某於2010年私自將1155畝草原破壞改為水田;二是村民齊某某於2009年4月私自將1280畝草原破壞改為水田;三是村支書齊某某破壞10000平方米草原深挖土方,變賣給北引工程。舉報人要求恢復草原生態,依法懲處當事人並將非法所得上繳國庫。』
第一個問題辦理情況:(一是村民於某某於2010年私自將1155畝草原破壞改為水田)
(一)基本情況
信訪舉報的問題地塊為林甸縣東興鄉豐產村,產權歸豐產村集體所有。該地塊於1994年開墾,用於補充東興磚廠農民土地,共計1155畝。
(二)核查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不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1日,林甸縣畜牧局工作人員進行了現場調查。6月3日,大慶市環保局、林甸縣環保、畜牧等部門及東興鄉政府、豐產村委員會進行了聯合現場調查核實。經查,該地塊實際經營人員為齊某某。1996年,林甸縣東興鄉豐產村王某某、劉某、蔣某某、齊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劉某某、胡某某、趙某某等十戶農民在此耕種。2003年11月30日,該地塊被村民趙某一次性買至2027年12月30日,其後,又於2005年5月轉賣給村民齊某某。由於趙某已去世多年,齊某某家中失火,合同被毀,相關資料已無法查找。此地塊在國土『二調』成果為耕地,並有測繪圖。
(三)問責情況
無。
第二個問題辦理情況:(二是村民齊某某於2009年4月私自將1280畝草原破壞改為水田)
(一)基本情況
舉報人舉報的地塊為東興鄉豐產村集體草原,該地塊實際經營人為於某某,具體情況為:該地塊面積1280畝,原承包人為張某、趙某某。2004年轉包給宏偉鄉治安村民楊某某經營,面積1000畝,轉包期10年(2004年12月至2014年12月)。
(二)核查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1日,林甸縣畜牧局工作人員進行了現場調查。6月3日,大慶市環保局、林甸縣環保、畜牧等部門及東興鄉政府、豐產村委員會進行了聯合現場調查核實。經查,2014年8月,群眾舉報楊某某開墾草原耕種農作物,經縣畜牧局執法人員調查詢問當事人楊某某得知,被開墾草原地塊是2011年4月份開墾的,面積896.3畝。縣畜牧局於2014年8月立案查處,當事人逾期沒有履行行政處罰,林甸縣畜牧局於2015年2月27日將該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經詢問現承包人於某某得知,2017年張某、趙某某將楊某某開墾的草原地塊轉包給東興鄉豐產村村民於某某經營,於某某於2017秋季將該地塊由旱田改為水田,又將該地塊租給東興鄉豐產村村民劉某某,現該水田地塊已插秧完畢。
2018年6月8日,林甸縣畜牧局一是責令東興鄉豐產村與張某、趙某某依法解除承包合同;二是針對楊某某開墾草原行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義務,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鑒於楊某某開墾草原情節嚴重,2018年6月8日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三是向於某某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針對其旱田改水田的行為立案調查,如涉嫌犯罪,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四是制定退耕還草預案,計劃在水稻收割後,於2018年10月25日起對該地塊退耕還草。
(三)問責情況
針對上述信訪舉報情況,由林甸縣紀委監委啟動問責機制,對案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調查,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三個問題辦理情況:(三是村支書齊某某破壞10000平方草原深挖土方,變賣給北引工程。舉報人要求恢復草原生態,依法懲處當事人並將非法所得上繳國庫)
(一)基本情況
信訪反映的地塊為林甸縣東興鄉豐產村北引總乾渠烏南段11號料場,實際現狀為溝渠,其土方用於引嫩擴建工程。
(二)核查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不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1日,林甸縣畜牧局工作人員進行了現場調查。6月3日,大慶市環保局、林甸縣環保、畜牧等部門及東興鄉政府、豐產村委員會進行了聯合現場調查核實。經查,2012年8月20日,林甸縣國土部門對該地塊用地給予了批復(林國土資臨〔2012〕1號),同意建設引嫩擴建工程臨時使用林甸縣東興鄉豐產村集體土地面積101575.1平方米,佔地用途為臨時用地,取土築堤,批准用地期限為2012年7月14日至2014年7月10日,信訪人反映的情況在批復范圍內。經縣國土部門核實,此地塊在國土『二調』成果中地類為鹽鹼地,不是草原。
(三)問責情況
無。
七、受理編號73號:『木蘭縣大貴鎮龍江村蒙古山風景區內四興采石場,7年來陸續破壞二三百畝林地采石,生產過程中產生噪聲和粉塵,污染周邊環境。舉報人要求恢復林地,依法查處該企業違法行為。』
(一)基本情況
木蘭縣大貴鎮四興石場位於太平村太平橋屯西山,不位於蒙古山風景區內。該企業2011年5月23日登記注冊成立,佔地面積2.35萬平方米,總投資1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劉某(戶籍所在地為木蘭縣木蘭鎮富民街),主要生產建築工程用凝灰岩石料。
2018年6月3日,木蘭縣環保局依法責令該企業停產整改。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問題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6年10月,轄區內林場發現該企業存在毀壞林地行為,多次向該企業下發通知,要求其停止毀林行為,但企業拒不執行。2017年1月,木蘭縣林業局向省林業廳森林公安局進行專題匯報。3月,省林業廳森林公安局委托齊齊哈爾市森林公安局查處此案。
經調查,四興石場毀壞林地行為涉及三處采區,毀林面積28.24畝。四興石場一采區經營者張某某,在未辦理使用林地許可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擴大經營面積,改變林地用途,造成林地被毀壞,侵佔林地面積為8777平方米(13.16畝),2017年7月19日取保候審,此案件已移送木蘭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四興石場二采區經營者劉某、劉某某,在采石生產過程中佔用劉某某個人林地,改變林地用途,但未辦理使用林地許可手續,侵佔個人林地面積為5878平方米(8.82畝),2017年7月17日被齊齊哈爾市森林公安局處以每平方米25元罰款,合計罰款14.695萬元,現繳納3萬元,餘款正在履行追繳程序;四興石場三采區經營者唐某某,在采石生產過程中佔用林地,改變了林地用途,未辦理使用林地許可手續,侵佔林地面積為4175平方米(6.26畝),2017年8月7日被齊齊哈爾市森林公安局處以每平方米20元罰款(合計罰款8.35萬元),已全部繳納。待案件結案移交後,木蘭縣林業局將督促相關責任人在秋季造林季節按標准開展植被恢復工作。
木蘭縣環保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該企業未按照環評批復要求建設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通過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存在粉塵和噪聲污染。2017年6月20日,縣環保部門對該企業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後,未對該企業采取繼續監管措施。2018年6月3日,木蘭縣環保局現場核查發現,該企業沒有改正違法行為仍繼續生產。縣環保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責令立即停產並處罰款30萬元,對企業負責人劉某罰款5萬元。縣環保局將進一步加強監管,加大檢查頻次,督促該企業完善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情況下,堅決不准開工生產。2018年2月23日,木蘭縣國土局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告知該企業暫停辦理其采礦許可證換證工作。
(三)問責情況
鑒於木蘭縣環保部門、縣林業部門在四興石場毀林開采、粉塵噪音污染案件中存在監管不力、執法不嚴等問題,縣紀委監委已經啟動問責程序。
八、受理編號74號:『一是村民李某某於2008年在泰來縣大興鎮阿拉新村南側3公裡與石雨村交界處破壞400畝林地改為水田。二是齊齊哈爾市某市民在大興鎮石雨村大泡子養魚池附近,破壞700畝草地開墾水田地。舉報人要求恢復原狀。』
第一個問題辦理情況:(一是村民李某某於2008年在泰來縣大興鎮阿拉新村南側3公裡與石雨村交界處破壞400畝林地改為水田)
(一)基本情況
根據信訪人反映的位置、面積等信息,泰來縣確定該地塊位於阿拉新村南3.5公裡處,此地塊為林地和耕地,其中林地由李某承包,林權證面積859畝;耕地面積202.2畝,由村委會發包給李某某經營。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不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4日,泰來縣組織國土、林業、畜牧等部門進行現場核查,經林業部門實地測量,實際有林面積859畝,與林權證相符,不存在林地被破壞改為農田的情況。林地周邊有耕地202.2畝,不在森林資源分布圖內,且耕地面積在國土二調圖中為合法土地。
(三)問責情況
無。
第二個問題辦理情況:(二是齊齊哈爾市某市民在大興鎮石雨村大泡子養魚池附近,破壞700畝草地開墾為水田地。舉報人要求恢復原狀)
(一)基本情況
信訪舉報問題反映的地塊位於時雨村大泡子大水線南,面積1200畝,由齊齊哈爾市居民劉某和時雨村村民柏某某承包,承包期限10年。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不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4日,泰來縣組織了國土、林業、畜牧等部門進行現場核查,經國土部門認證,此地塊二調地類為其他草地,且該合同區域內無開墾草地種植水田的情況。
(三)問責情況
無。
九、受理編號75號:『2013年,甘南縣查哈陽鄉燈塔村村民王某某破壞諾敏河套60多畝自然林,佔用諾敏河支流月牙泡養魚。舉報人要求恢復自然生態。』
(一)基本情況
信訪反映的燈塔村村民王某某60多畝林地位於諾敏河河套(燈塔村東江套)。2007年,王某某與燈塔村簽訂造林合同,並於當年進行人工造林。諾敏河支流月牙泡位於諾敏河上游與內蒙古交界處,為天然河汊子。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不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3日,甘南縣政府由分管領導帶隊,縣水務局、林業局、國土局、農業局等相關部門到查哈陽鄉燈塔村進行實地核實。經調查測量,王某某現有林地面積為48868平方米(73.3畝),林地沒有開墾,樹木完好,沒有違法行為發生。經現場查看,月牙泡上下游貫通,沒有控堵養魚痕跡,現場仍為原生態自然風貌。
(三)問責情況
無。
十、受理編號76號:『哈爾濱市呼蘭區許卜鄉小得村烤鵝加工廠使用化學試劑加工產品,將生產廢水排入工廠院外北側的磚砌滲水坑,滲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已持續大約4、5年。2018年5月以來,該廠用車將廢水運至村北側500米處一灌溉溝排放,污染水體環境』。
(一)基本情況
哈爾濱李氏烤鵝有限公司位於呼蘭區許卜鄉小得村,該企業食品生產經營建設項目租賃他人廠房建設。2014年11月11日,原哈爾濱市呼蘭區環保局審批該項目環評報告表,項目於2015年8月開工建設,同年10月建成投產,2016年4月22日通過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該項目年加工烤鵝1萬只,產生生產廢水198噸/年、生活污水48噸/年。項目配套建設了污水處理設施,生產廢水、生活污水經處理後在廠區內暫存,定期運至呼蘭區城市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呼蘭區環保局於2016年2月20日曾接到有關該企業的環境信訪舉報,經調查核實認定舉報不屬實。呼蘭區環保局日常采取雙隨機模式開展檢查,未對該企業實施過行政處罰。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核查,信訪舉報『哈爾濱市呼蘭區許卜鄉小得村烤鵝加工廠使用化學試劑加工產品』的情況不屬實。
信訪舉報『哈爾濱市呼蘭區許卜鄉小得村烤鵝加工廠將生產廢水排入工廠院外北側的磚砌滲水坑,滲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已持續大約4、5年。2018年5月以來,該廠用車將廢水運至村北側500米處一灌溉溝排放,污染水體環境』的情況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4日,呼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生產加工及倉儲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檢查,該企業使用的加工輔料為食鹽、白糖、冰糖、味精、花椒、大料等調味料及一些既食又藥的中草藥,未發現舉報人所說的化學試劑,也未發現存放和使用其他非食用物質。
2018年6月3日,哈爾濱市環保局呼蘭環保分局組織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了現場調查。經查,該企業廢水主要來源為白條鵝洗滌和清洗車間生產設備產生的廢水以及少量生活污水,廢水經廠區院內鋪設的排水管路排放到廠區西北角一處磚砌(不具有防滲功能)的圓形集水井內收集,經隔油後泵入污水處理設備(混凝氣浮法)處理後,排入一處90立方米的儲水池內,定期運至呼蘭區污水處理廠處理,該企業廠區圓周邊界沒有設置對外排污口。該企業向環保部門提供了污水處理協議及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5月27日的污水轉送單,共轉送10次157噸污水,2017年6月以後的污水轉送單無法提供。2018年6月4日,呼蘭環保分局向呼蘭區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龍江環保集團有限公司呼蘭分公司)核實該企業污水轉送情況。呼蘭區污水處理廠證實,該企業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5月27日共向污水處理廠轉送污水10次,總計157噸,並向呼蘭區環保局提供了污水轉送單留存聯。經進一步調查核實,證實該企業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間將處理後的污水使用車輛運輸至附近溝渠內隨意排放。
對於該企業使用不具備防滲功能的磚砌集水井收集廢水是否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問題,呼蘭環保分局申請哈爾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該企業廠區附近地下水采樣監測,下一步將根據監測結果做出處理。
針對該企業使用不具備防滲功能的磚砌集水井收集廢水並將處理後的污水隨意排放至附近溝渠內的行為,呼蘭環保分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責令該企業停產整治,並處20萬元罰款。同時依據《環境保護法》《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移送公安機關建議行政拘留,目前正在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問責情況
無。
十一、受理編號77號:2016年國家出資在七臺河市桃山區倭肯河鋪設第二污水處理廠截流管線,市領導對工程質量監管不力導致管線淤堵,鋪設後沒有使用。當地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倭肯河萬寶河鎮流域,導致河水被污染。舉報人要求市政府將管線改好。
(一)基本情況
七臺河市第二污水處理廠污水截流管道主要負責收集輸送金沙新區、經濟開發區、北岸新城(含桃山區部分生活污水)、七星花園、欣源小區等區域生活污水。截流管道長度22.2公裡。第二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規模為4萬噸/日,2017年實際處理污水量1127.77萬噸,采用A2/O處理工藝。工程於2013年8月開工建設,2015年10月開始運行。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該信訪反映情況部分屬實。『2016年國家出資在七臺河市桃山區倭肯河鋪設第二污水處理廠截流管線,市領導對工程質量監管不力導致管線淤堵,鋪設後沒有使用』情況不屬實;『當地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倭肯河萬寶河鎮流域,導致河水被污染』情況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接到案件交辦函後,七臺河市委市政府立即責成市城管局認真調查處理。經調查核實,七臺河市第二污水處理廠污水截流管道工程於2014年4月開工建設,2015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至今,始終保持安全運行狀態,保障著第二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管線工程不存在質量問題,也不存在管線淤堵現象。
2018年1月,七臺河萬興隆水務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分別向七臺河市排水管理處、市環保局、區環保局遞交了污水處理廠改造方案的請示,擬於2018年4月至6月,采取半停產半運行方式,更換推流攪拌器、曝氣器、污泥回流器等設備。4月22日,七臺河市政府批准了該企業改造方案,並報省住建廳、環保廳備案。該企業於2018年4月24日開始改造,每天有7000~8000噸污水通過市政管網溢流排入倭肯河。
七臺河市委市政府已責令市城管局,務必於6月底前監督企業完成改造,屆時將不存在生活污水溢流至倭肯河現象。
(三)問責情況
無。
十二、受理編號78號:『2004年大慶市肇源縣薄荷臺鄉支部書記耿某某與鄉政府簽訂20年承包合同,承包2000畝草原(實際面積7000餘畝),合同上明確規定不能改變草原用途,但耿某某在草原上開荒種地、圍河造地,2014年,在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薄荷臺鄉政府又與楊某某等人將上述草原合同續簽了長達40年的草原合同。2017年8月,鄉政府與楊某某將2014年簽訂的草原合同更改為灘涂合同,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既享受草原補貼,又享受種子補貼。舉報人曾於2016年、2018年3月分別向中央第二環境保護督察組、中央第三巡視組反映此問題。至今沒有結果。』
(一)基本情況
舉報人反映的是薄荷臺鄉鄉政府南江灣資源,該資源位於黑龍江、吉林兩省邊界,東大塹以西,南至汗江,西至松花江,北至松花江(原李某某承包段)。該資源是國有江灣資源,在肇源沿江濕地自然保護區范圍內(保護區2008年批准建立),合同面積約2000畝,經鄉政府組織實地測量,現有耕地、林地、泡沼等共計面積3592畝,地類性質為灘涂。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信訪舉報的問題部分屬實。
1.關於破壞草原種地問題
2016年8月3日,大慶市、肇源縣兩級草原監理站和薄荷臺鄉政府對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進行了現場調查核實。經查,信訪反映的破壞草原情況不屬實,開墾耕地情況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依據2014年9月23日肇源縣國土資源局《關於薄荷臺鄉洪泛區南江灣區塊土地權屬及歸屬情況說明》,薄荷臺鄉洪泛區南江灣資源區塊土地權屬為國有,地類為內陸灘涂中有零星碳林地,確定此塊資源地類為灘涂,不是草原,不存在破壞草原問題。
該資源1993年已開墾為耕地,1993~ 2004年期間,由李某某承包耕種。根據黑政辦規〔2018〕3號文件精神,該地塊為合法開墾耕地。按照源政辦發〔2017〕26號文件中『到期一批退耕一批』的原則,該資源2024年合同到期後退出耕地。
2.關於合同問題
2016年8月3日,大慶市、肇源縣兩級草原監理站和薄荷臺鄉政府對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進行了現場調查核實。經查,2014年在合同未到期情況下續簽合同問題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04年,薄荷臺鄉政府與耿某某、李某某簽訂了該資源地塊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至2024年。2014年1月13日,薄荷臺鄉政府就該資源地塊與楊某某、李某某續簽了40年合同,合同期限為2024年至2064年。目前,薄荷臺鄉政府正在依法解除合同。因2014年續簽40年合同問題,2018年4月大慶市紀委已開展調查,時任薄荷臺鄉鄉長崔文超已被立案調查,正履行相關程序。
薄荷臺鄉政府在與耿某某、李某某簽訂該資源地塊承包合同時,按當地群眾習慣將實為灘涂寫成草原,引發薄荷臺鄉前臺村村民劉某某上訪,反映草原非法開墾為耕地。為解決這一信訪矛盾,按照縣市兩級復查、復核(源信復函〔2017〕03號、慶信復函〔2017〕42號)建議,依據肇源縣國土資源局《關於薄荷臺鄉洪泛區南江灣區塊土地權屬及歸屬情況說明》,2017年8月25日,薄荷臺鄉黨委會議議定,對2004年所簽訂的合同進行調整,將草原合同調整為灘涂合同。
3.關於補貼問題
2016年8月3日,大慶市、肇源縣兩級草原監理站和薄荷臺鄉政府對舉報材料反映的問題進行了現場調查核實。經查,承包人享受草原補貼問題不屬實,享受種子補貼問題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經肇源縣畜牧獸醫局核實,該地塊從未享受過草原補貼,並出具了《關於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轉辦信訪案件的情況說明》。
經薄荷臺鄉財政所核實,依據為肇源縣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有關通知要求『良種補貼實行有種有補、不種不補、誰種補誰的原則』,該資源地塊承包人於2012年、2013年、2014年享受過3年良種補貼,2015年以後全省取消了後未再享受良種補貼。
4.關於舉報沒有結果問題
經核實,舉報問題不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6年,在中央第二環境保護督察組在我省督察期間,曾有人反映過肇源縣薄荷臺鄉永久村、前臺村和葫蘆系村6000多畝草原被破壞開墾為耕地的問題。2016年8月3日,大慶市、肇源縣兩級草原監理站和薄荷臺鄉政府對舉報材料反映的問題進行了現場調查核實。經實地GPS勘測顯示,舉報材料反映的地塊草原面積總計1147畝,未被破壞,其餘地塊為江灣灘涂,面積約4500畝,不存在開墾破壞草原違法行為。肇源縣以源呈〔2016〕26號文呈報了調查報告,確認信訪反映的問題不屬實。2018年,信訪人向中央第六巡視組反映破壞南江灣草原及2017年8月又重新簽訂合同,鄉裡隨意改變草原用途變為灘涂問題。肇源縣薄荷臺鄉以薄政發〔2018〕47號文件答復了信訪舉報人。
(三)問責情況
無。
十三、受理編號79號:『大慶龍鳳區龍鳳鎮久青村乙烯總廠距附近村民不足200米,生產時產生刺激性氣味,污染周邊環境。2015年和2016年大慶市環保局曾三次對工廠周邊的空氣質量進行監測,監測結果為各項指標均嚴重超標。舉報人曾向國家、省、市各級相關部門反映,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況
大慶石化公司位於大慶市龍鳳區,是以大慶油田原油、輕烴、天然氣為主要原料,從事煉油、化肥、乙烯、塑料、液體化工、橡膠、?綸生產,並具備工程技術服務、機械制造加工、生產技術服務、礦區綜合服務能力的特大型石油化工聯合企業。公司始建於1962年,生產裝置、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155套,可生產54個品種438個牌號的產品。煉油一次加工能力650萬噸/年,乙烯生產能力120萬噸/年,合成氨45萬噸/年,尿素80萬噸/年,聚乙烯111萬噸/年。其中大慶石化乙烯化工區始建於1982年,各裝置環保手續齊全。主要生產裝置為120萬噸/年乙烯工程,2012年投產。該企業有兩個生產加工區,分別是龍鳳煉油廠和臥裡屯乙烯化工區,兩個廠區間距為8公裡,信訪人反映的區域是乙烯化工區。
大慶市環境保護局對大慶石化公司進行日常監管,由於久青村鄰近大慶石化公司乙烯化工區及周邊化工企業,時有信訪發生,近三年共受理群眾各類信訪投訴案件25件。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不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大慶石化公司乙烯化工區距離居民區最近的裝置是球罐區,經大慶市規劃建築設計院測繪人員現場測量,距久青村居民區最近距離為368.92米,距新興居委會居民區最近距離為219.49米。球罐區共有球罐16座,分別儲存煉化碳三、丙烯、煉化碳四、丁丙烯等物質。
2015年3月和10月,大慶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大慶市石化公司周邊進行了兩次環境質量現場監測,並聘請專家對檢測結果進行了分析論證,監測報告向信訪群眾代表送達過。監測報告表明,大氣污染物監測結果達標;環境空氣中所監測的項目按照國家現行標准和適用的地方標准衡量達標,個別特征污染物項目在不利氣象條件下有檢出,但不超過國家相應污染物排放標准。針對污染物達標但還存在異味擾民問題,大慶石化公司投資2873.95萬元實施VOCs管控治理項目,檢測密封點670608個,修復泄露點7454個,減排VOCs666噸,最大限度減少了生產設施動靜密封點泄漏量,降低無組織排放導致的周邊環境的異味影響。
2018年5月,大慶石化公司委托大慶大公環境檢測有限公司(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石化公司周邊久青村區域監測點連續監測兩天,依照2015年10月《久青村地區信訪事件環境檢測方案》,保留當時有檢出的項目以及常規指標,監測結果均符合國家相關污染物排放標准。
2018年6月4日,大慶市環境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企業正常生產,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正常,現場檢查未聞到有明顯異味。
近三年,大慶市環保部門共受理群眾信訪投訴案件25件,均及時給予了信訪人書面答復,不存在舉報人曾向國家、省、市各級相關部門反映,至今未果的問題。
(三)問責情況
無。
十四、受理編號80號:『2017年2月,富裕縣富海鎮五星村某村民與烏裕爾河生態保護區簽訂合同在當地承包草原。2017年10月,該村村民馬某某破壞該草原中的90多公頃,將其開荒成耕地。舉報人曾向市長熱線、省林業廳反映過多次,相關部門相互推諉,至今沒有結果。舉報人要求恢復草原生態,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 (下轉第十二版)
(上接第十一版)
(一)基本情況
該信訪反映的地塊位於烏裕爾河保護區內,富海鎮五星村南下坎南,北部引嫩乾渠西側,是五星村村民陳某某與富海鎮五星村村委會簽訂的草原承包合同,2017年2月轉包給馬某某。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信訪舉報問題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7年10月16日,烏裕爾河自然保護區管理處接到舉報,保護區管理處工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經核實是富海盤道部隊在馬某某承包范圍內作業,作業面積31.6公頃,其中20.3公頃為豆茬地,11.3公頃是草地,保護區管理處立即停止了其作業行為,要求恢復原狀。2018年6月2日接到省協調聯絡組向富裕縣轉辦的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舉報受理事項(第二批)後,2018年6月3日,富裕縣政府組織保護區管理處、國土局、畜牧局及富海鎮政府等部門到現場核查。目前,此地沒有耕種。2018年3月19日,鑒於案件已涉嫌破壞草原,烏裕爾河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即將此案件移交給富裕縣公安局。
對舉報馬某某破壞該草原中的90多公頃面積問題,經現場確認,在馬某某合同范圍內的作業面積為31.6公頃。此案公安部門已立案偵查,待公安部門對此案偵破後,對涉案人員依法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三)問責情況
無。
十五、受理編號81號:『一是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腰新鄉中心村西側5000米左右處,有30000餘畝濕地。1998年至2013年期間,於某某破壞其中22000畝濕地種地。二是自2013年至今,腰新鄉前心村和興隆村12000餘畝嫩江濕地被人開墾耕種。舉報人稱曾於2016年向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反映過上述問題,但濕地至今沒有恢復。』
第一個問題辦理情況:(一是杜爾伯特縣腰新鄉中心村西側5000米左右處,有30000餘畝嫩江濕地。1998年至2013年期間,於某某破壞其中22000畝濕地種地)
(一)基本情況
信訪人反映的案件地塊位於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腰新鄉中心村,該地塊總面積15561畝。1998年5月1日,腰新鄉中心村民委員會根據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當時招商引資政策,與吉林省樺甸市居民於某某簽訂了《西江灣水土資源修壩、開發、承包合同書》,合同面積13000畝,實際耕種面積13000畝,允許於某某在所承包范圍內投資修建圍堰、開墾耕種。2009年,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下發了《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嫩江灘涂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杜辦發〔2009〕18號),進一步理順灘涂的管理權限和使用辦法,明確由鄉鎮政府代為行使管理權。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3日,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組織腰新鄉4名工作人員會同縣林業局2名工作人員到腰新鄉中心村進行面積核實、測量和定點,核實該塊灘涂總面積15589.7畝(含水面1000畝),其中15218.4畝位於2016年12月28日黑龍江省政府公布濕地名錄中。今年耕種12000畝,其中水田500畝,旱田(大豆、麻類、雜糧雜豆)11500畝,棄耕2589.7畝。該信訪問題在2016年中央第二環境保護督察組在我省督察期間,曾有群眾反映,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政府組織環保、水務、國土等多個部門到現場進行調查,認定存在違規開發灘涂地的事實。針對存在的問題,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縣委研究決定,給予相關責任人責任追究,並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確規定2018年末完成整改。結合今年中央第三環保督察組『回頭看』的要求,加快推進落實,確保2018年末收回該塊資源,不再經營,按照濕地統一管理。
(三)問責情況
無。
第二個問題辦理情況:(二是自2013
年至今,腰新鄉前心村和興隆村12000餘畝嫩江濕地被人開墾耕種。舉報人稱曾於2016年向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反映過上述問題,但濕地至今沒有恢復。)
(一)基本情況
信訪反映的問題地塊位於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腰新鄉前心村和興隆村,該地塊總面積11521.7畝。2002年末,前心村根據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當時招商引資政策,村民委員會與自然人李某簽訂了《小河裡資源承包合同書》,允許李某在所承包范圍內投資修建圍堰、開墾耕種,合同承包期自2003年初開始至2021年末結束;2002年開始,興隆村群眾自行開墾耕種,2009年,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下發了《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嫩江灘涂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杜辦發〔2009〕18號),進一步理順灘涂的管理權限和使用辦法,明確由鄉鎮政府代為行使管理權,其中的1294.9畝地由鄉政府統一對外發包經營。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3日,腰新鄉4名工作人員會同縣林業局2名工作人員到腰新鄉前心村和興隆村進行面積核實、測量和定點,實際該地塊總面積11521.7畝。其中,前心村區域內灘涂地為8193.8畝,興隆村區域內灘涂地塊總面積3327.9畝。
經調查核實,前心村區域內8193.8畝灘涂地中,有7993.9畝位於2016年12月28日黑龍江省政府公布的濕地名錄中。2016年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後,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通過對腰新鄉中心村灘涂資源的調查處理,舉一反三,對其他村屯區域內的灘涂地塊也進行了調查,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確2020年末收回。結合今年中央第三環保督察組『回頭看』的要求,進一步加快推進落實,確保2020年末收回該塊資源,不再經營,按照濕地統一管理。
興隆村區域內3327.9畝灘涂地塊中,有903畝位於2016年12月28日黑龍江省政府公布的濕地名錄中,對界定為濕地部分,經過縣鄉兩級研究決定,於2018年末收回,按照濕地管理;對剩餘的灘涂部分,依照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條例依法進行管理。
(三)問責情況
無。
十六、受理編號82:『齊齊哈爾市紮龍鎮紮龍鄉村內鐵鋒水廠周邊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取水井附近,有周邊居民隨意傾倒及堆放生活垃圾、污水、化肥垃圾,導致此處水源被污染,已持續10餘年。舉報人曾於2016年向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反映過,但上述問題依然存在,要求徹底解決此處水源地保護問題。』
(一)基本情況
鐵鋒水廠水源地由六眼取水井組成,為一級保護區(不設二級保護區),面積為0.6019平方公裡,日供水量2.5萬噸左右,供水人口21萬人左右。保護區大部分位於先鋒村前進屯,目前居住147戶362人,耕地570畝。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2016年5月開始,市、區兩級政府對鐵鋒水廠水源地開展了綜合整治。經過綜合整治,水源地保護區的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的廢水絕大部分排入管線乾渠,衛生環境得到徹底清理,居民生活環境得到明顯改善。同時,水源地所在村先鋒村投入18萬元,購置了垃圾清運車,擺放了垃圾箱,基本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2016年中央環保督察期間,有群眾舉報鐵鋒水廠水源地問題,市紀委對此予以追責。對時任副區長於歡進行了約談,給予原任區環保局局長張曉傑、張學民、董寶生和現任區環保局局長劉志海、紮龍鎮黨委書記馬佔東批評教育並責令書面檢查,給予紮龍鎮先鋒村書記肖東輝黨內警告處分。
接到舉報件後,6月3日區住建局、環保局、城管局、紮龍鎮等單位共同對現場進行了核查。水源地保護區現場有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識,水井周圍設立了鐵絲網圍欄,水井旁及重點部位設立了垃圾桶,無垃圾和污水。
按照齊齊哈爾市中央環保督察整改方案,市政府對鐵鋒水廠及水源地進行改擴建,目前正在積極推進,待2018年年底完成後,鐵鋒水廠水源地關閉,將徹底解決該問題。
(三)問責情況
無。
十七、受理編號83號:『建設集團龍建一公司自2009年春天開始修建齊甘公路大橋,進駐齊齊哈爾曙光畜牧場所在處施工。該公司施工時將建築廢水和建築垃圾直接倒入嫩江,嚴重污染水體環境,非法佔用毀壞690畝草原用於做儲料場和辦公場所,撤離後至今未消除堆存的建築垃圾。舉報人要求消除建築垃圾,恢復草原生態,對該畜牧場所遭受的損失予以補償。』
(一)基本情況
2009年黑龍江省龍建一公司第九項目部承建齊齊哈爾嫩江大橋橋東江橋段齊甘公路曙光畜牧場段,施工需要臨時佔用曙光畜牧場的草原。該項目於2009年由國家環保部(環審〔2009〕68號)批復,該段工程於2010年結束,2011年黑龍江省龍建一公司第九項目部進行了設備及部分建築垃圾的清理。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群眾反映『黑龍江省龍建一公司施工時將建築廢水和建築垃圾直接倒入嫩江,嚴重污染水體環境,非法佔用毀壞690畝草原用於做儲料場和辦公場所』不屬實,『撤離後至今未消除堆存的建築垃圾』屬實。
2018年6月3日,梅裡斯區畜牧局和環保局到現場調查,該項目建設期距今近十年,調查人員詢問曙光畜牧場職工張某某和張某某,二人均反映:『在項目建設時未發現有將廢水和建築垃圾直接排入嫩江的情況』。詢問黑龍江省龍建一公司柳某某,反映說施工現場離嫩江有五百多米,未向嫩江排放建築廢水和垃圾。市國土局2012年對此地塊出具的說明是灘涂,不是草原,並不是舉報件中所說的『非法佔用毀壞690畝草原』。現場檢查發現,橋附近確實存在未消除的建築垃圾。
經梅裡斯區政府研究決定采取以下措施:1.責成黑龍江省龍建一公司於2018年6月14日前完成建築垃圾清理;2.責成梅裡斯區環保局依法處理黑龍江省龍建一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3.補償問題由曙光畜牧場與黑龍江省龍建一公司協商解決或訴諸法律。
(三)問責情況
無。
黑龍江省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工作協調聯絡組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