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政務·政策  >  政務
搜 索
《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廢止和修改
2018-07-03 15:44:00 來源:東北網  作者: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極光新聞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7號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6月28日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等2部地方性法規。

  二、對《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等61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省界和邊境河流按規定程序由國家或省審定,穿越兩個以上市(地)或跨縣、場的河流由省審定,穿越兩個以上縣(含縣級市,下同)並在同一市(地)范圍內的河流由市(地)審定,河道長度不超出縣境的河流由縣審定,河道長度不超出牧場、漁場等范圍的河流,由各自主管部門審定。』

  (二)修改《黑龍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三十二條中的『和鐵路、農墾、森工系統』。

  (三)修改《黑龍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三條第三款。

  2.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林業、交通、城建、水產等部門和電力、工礦等單位興建的水利工程自行管理,但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四)修改《黑龍江省農業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八條第四款。

  (五)修改《黑龍江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五條第三款。

  • 修改《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第二條修改為:『在本省行政轄區內從事森林資源的保護,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2.第三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林業工作。市(行署)、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林業工作。鄉(含鎮,下同)人民政府設林業工作站或專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省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和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分別負責本轄區的林業工作。』

  3.刪去第八條中的『已確認的』『、薪炭林地』。

  4.第十條中的『《黑龍江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修改為『《黑龍江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5.第十一條修改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不動產登記。』

  6.第十二條修改為:『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和搶佔有爭議的林地。』

  7.第十三條修改為:『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佔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佔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修築其他工程設施,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業建設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負責重點國有林區內建設項目臨時佔用林地以及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佔用林地的審批。』

  8.第十四條修改為:『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已在森林經營施業區內擅自開墾的林地,應當由所在森林經營單位限期收回。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進入森林和森林邊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業服務的標志。』

  9.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毀林采種和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的毀林行為。』

  10.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禁止在非采集期用割折枝條等方法采集野生興安杜鵑的毀林行為。』

  11.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不准』修改為『不得』,刪去第二款。

  12.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

  13.第二十四條中的『全額』修改為『限額』。

  14.第二十六條刪去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明令』修改為『並』。

  15.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因地制宜、因害設防的原則,積極營造防護林。有關單位應當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和原料林。』

  16.第二十九條中的『國有森林工業企業』修改為『管理局以上的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

  17.刪去第三十一條。

  18.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其中的『省森林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大興安嶺森林工業管理部門,綜合本系統』修改為『重點國有林區的』,『國家林業部』修改為『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19.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采伐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按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申請采伐許可證時,應當提出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其他單位申請采伐許可證時,應當提出有關采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對伐區作業不符合規定的單位,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采伐許可證,中止其采伐,直到糾正為止。』

  20.刪去第三十四條。

  21.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掘根、剝樹皮、過度修枝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墾林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森林經營單位對在其森林經營施業區內擅自開墾的林地,沒有按期收回的,由上級機關對其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22.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在非采集期用割折枝條等方法采集野生興安杜鵑的,應當予以沒收,並處市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23.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4.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超過采伐限額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罰。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5.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采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6.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7.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無木材運輸證件運輸木材的,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對貨主可以並處非法運輸木材價款30%以下的罰款。

  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准運的運輸數量的,沒收超出部分的木材;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規定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沒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並處沒收木材價款10%至50%的罰款。 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沒收運費,並處運費1倍至3倍的罰款。』

  28.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局以上的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決定。』

  29.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0.刪去第四十八條。

  (七)修改《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1.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省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是重點國有林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重點國有林區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重點國有林區內企業已實行政企分開,野生動物行政管理交給市縣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刪去第四款中的『鐵路、』。

  2.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中的『森林工業系統』修改為『重點國有林區』、『森林工業系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

  3.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森林工業系統』修改為『重點國有林區』、『森林工業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

  (八)修改《黑龍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五條第二款。

  2.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人工增雨防雹作業站(點)設置,應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前一年向省氣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3.第十二條修改為:『人工增雨防雹設備(含自籌經費購置的)由省氣象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各市(行署)、縣(市)及有關部門所需人工增雨防雹設備(含發射工具、彈藥),應當由省氣象主管部門向國家指定的生產企業和單位統一購買,經省氣象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核發使用許可證。』

  4.第十三條修改為:『每年開展作業前,由市(行署)氣象主管部門組織對本轄區內的增雨防雹設備,按軍械管理的規定進行全面檢修或大修。』

  5.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森工、農墾、』。

  (九)修改《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六條第三款。

  (十)修改《黑龍江省土地監察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三條第二款中的『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農墾、森工系統的土地監察工作。』

  (十一)修改《黑龍江省公路條例》有關內容。

  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專用公路由其主管單位建設、養護和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專用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監督指導。』

  (十二)修改《黑龍江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五條第三款。

  (十三)修改《黑龍江省檔案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四條第三款。

  (十四)修改《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四條。

  2.刪去第六條第三款中的『墾區所屬農、牧、林場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土地,國有森工林區內建設用地以及』。

  3.刪去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五款。

  4.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其中,墾區、森工國有林區的臨時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批准。』

  (十五)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條例》有關內容。

  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內防洪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有關單位在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防洪工作。』

  (十六)修改《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六條第二款。

  (十七)修改《黑龍江省綠色食品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五條第三款、第五十條。

  (十八)修改《黑龍江省產品質量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三條第二款中的『省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農墾、森工系統設立的產品質量監督派出機構,負責農墾、森工系統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十九)修改《黑龍江省職業教育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六條第三款。

  (二十)修改《黑龍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五條第三款。

  (二十一)修改《黑龍江省體育發展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三條第三款。

  (二十二)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六條第二款。

  (二十三)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有關內容。

  刪去第二條第四款。

  (二十四)修改《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四條第三款。

  (二十五)修改《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三條第四款。

  (二十六)修改《黑龍江省涉案物價格鑒證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四條第三款。

  (二十七)修改《黑龍江省奶業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四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

  (二十八)修改《黑龍江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四條第三款中的『省農墾總局、省森林工業總局、』。

  2.刪去第五十三條。

  3.第二十條第二款中的『省農墾總局系統』修改為『國有農場』。

  (二十九)修改《黑龍江省野生藥材資源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1. 刪去第五條第三款。
  2. 刪去第六條第二款中的『(含森工、農墾系統的野生藥材主管機構,下同)』。

  (三十)修改《黑龍江省草原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三條第三款。

  (三十一)修改《黑龍江省罰沒和扣押財物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四條第三款。

  (三十二)修改《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四條第二款。

  (三十三)修改《黑龍江省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九條、第三十一條。

  (三十四)修改《黑龍江省反竊電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五條第二款。

  (三十五)修改《黑龍江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有關內容。

  

  1. 第五條第二款中的『主管部門』修改為『有關部門和單位』,刪去第三款。

  2.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關部門』修改為『有關部門和單位』。

  (三十六)修改《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三條第四款。

  (三十七)修改《黑龍江省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四條第四款。

  (三十八)修改《黑龍江省防沙治沙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五條中的『省農墾總局、分局所屬的林業管理機構負責墾區內的防沙治沙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2.刪去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以及省農墾總局』。

  (三十九)修改《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四條第三款。

  (四十)修改《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三條第三款。

  (四十一)修改《黑龍江省旅游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四條中的『和農墾、森工系統』。

  2.刪去第五條中的『省森工總局、省農墾總局的旅游管理機構負責本系統內旅游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旅游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四十二)修改《黑龍江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五條第四款。

  (四十三)修改《黑龍江省石油天然氣田治安保衛條例》有關內容。

  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負責轄區內油氣田治安保衛的指導、組織和協調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四十四)修改《黑龍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六條第二款。

  (四十五)修改《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三款。

  (四十六)修改《黑龍江省農田水利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四條第二款。

  (四十七)修改《黑龍江省消防條例》有關內容。

  1.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負責重點國有林區內的消防工作,鐵路、航運、民航的消防工作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2.第二十一條中的『農墾、森工』修改為『重點國有林區』。

  (四十八)修改《黑龍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五條第三款。

  (四十九)修改《黑龍江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 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省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分別負責本轄區的森林公園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森林公園主管部門)』

  2.第五條中的『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和大興安嶺森林工業管理部門』修改為『省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和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

  3.第九條第三款中的『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修改為『省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

  (五十)修改《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五條第五款。

  (五十一)修改《黑龍江省農村公路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六條第三款中的『墾區、重點國有林區、』。

  (五十二)修改《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五條第三款。

  (五十三)修改《黑龍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四條第三款。

  (五十四)修改《黑龍江省防震減災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四條第二款。

  2.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中的『鐵路、』。

  (五十五)修改《黑龍江撓力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第五條修改為:『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保護區的行政主管部門。黑龍江撓力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的保護、管理等日常工作,行使保護區內資源保護、規劃、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2.刪去第七條第一款中的『和墾區』,第二款中的『農墾總局』修改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3.第八條中的『墾區』修改為『保護區所在地』。

  4.第九條修改為:『對在保護區保護、建設、管理和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相關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5.第十條修改為:『保護區的保護、建設與管理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並通過下列渠道解決:

  (一)國家和省對保護區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相關人民政府對保護區的日常管護經費;

  (三)依法接受的社會捐贈;

  (四)旅游等經營性收入; (五)其他來源合法的資金。』

  6.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中的『省農墾總局』修改為『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7.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農墾總局』修改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第二款中的『墾區』修改為『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

  8.第二十條中的『省農墾總局所屬管理局和農場』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

  9.刪去第二十四條中的『、墾區有關行政執法單位』。

  10.第二十五條修改為:『保護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保護區總體規劃的;

  (二)不履行保護區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四)保護區管理機構在保護區內違反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的; (五)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11.刪去第二十六條。

  (五十六)修改《黑龍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和國有重點林區、墾區內的小城鎮』。

  (五十七)修改《黑龍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七條。

  2.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跨市(地、縣)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由共同的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獨立工礦區規劃,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

  3.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刪去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

  4.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各類城鄉規劃應當依法進行備案。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報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五十八)修改《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1.第六條第一款中的『國有重點林區主管部門』修改為『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國有重點林區』修改為『重點國有林區』。

  2.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重點國有林區內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設施建設的規劃設計,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九)修改《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有關內容。

  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按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所管理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擔相應的森林防火責任。具體責任劃分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六十)修改《黑龍江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六十一)修改《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和農墾、森工』。

  此外,對相關地方性法規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責任編輯:楊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