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4日,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向我省轉辦第二十四批次,共190件舉報案件,其中重點案件95件,已辦結85件,受理編號為2498、 2499、2500、2501、2502、2503、2504、2505、2506、2507、2508、2509、2511、2512、2513、 2514、2515、2516、2517、2518、2519、2520、2521、2522、2523、2524、2525、2526、2528、 2529、2530、2531、2532、2533、2535、2536、2537、2538、2539、2543、2544、2545、2546、 2547、2548、2549、2550、2551、2552、2553、2554、2555、2556、2557、2558、2559、2560、 2561、2562、2563、2564、2565、2566、2567、2568、2569、2570、2571、2572、2573、2574、 2575、2576、2577、2578、2579、2580、2581、2582、2583、2584、2585、2587、2588、2589;未辦結10件,受理編號為2510、2527、2534、2540、2541、2542、2586、2590、2591、2592。第2498至2552號案件辦理情況如下:
一、受理編號2498號:『自2017年以來,紅旗滿族鄉旭光村的防護林被王某某用挖溝機破壞後取土出售。舉報人要求制止破壞防護林的違法行為並恢復林木。』
此案件已於第二十二批第2368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二、受理編號2499號:『舉報人再次反映煉建小區後身中石化煉油廠油渣味污染環境問題。幾天前,有人到現場監測,監測期間沒有氣味。從6月19日開始,問題再次反復,舉報人要求徹底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此案件已於第十一批第1009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三、受理編號2500號:『龍鳳區東城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能力弱,措施不完善,導致周邊彌漫著一股臭味,此情況已持續5年,周邊居民曾向環保部門反映其臭味擾民問題,龍鳳區環保局經檢測稱居民投訴不屬實。舉報人指出當時該廠建設第二處理廠時未經過公示,未經過周邊居民同意,此次反映要求:一是核實第二處理廠建設項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要求。二是按照環保相關規定,污水處理廠應建在居民區下風向,但該廠建設在上風向,屬於審批不合理,應給予查處,建議將該廠遷到居民區下風向(如慶北地區)。三是按照環保法律法規關於公眾參與的相關規定,排污單位應向社會公開人工監測和在線監測數據,舉報人要求該廠依法公示監測數據。四是要求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人員責任。』
此案件已於第二十二批第2353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四、受理編號2501號:『團結鎮大禹廢油脂加工廠常年排放黑煙、廢水和異味,污染周邊環境,問題已存在多年。舉報人曾向當地環保局反映此問題,至今未見有改善。』
此案件已於第九批第752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五、受理編號2502號:『北林區嘉美小區鍋爐房冬季供暖期煙囪冒黑煙,揚塵污染嚴重。舉報人要求取締小鍋爐,並入熱網。』
此案件已於第十九批第2034號、第二十一批第2207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六、受理編號2503號:『查哈陽鄉燈塔村王某某2011年承包查哈陽農場劉某某的江套,至2015年共砍伐自然林內千餘棵榆樹。附近村民舉報至甘南縣林業局,案件滯壓2年未辦,後村民舉報至縣公安局,公安局民警帶領國土局等部門工作人員到現場核實後未做進一步處理。舉報人要求查處毀林問題並恢復自然林。』
(一)基本情況
此案件基本情況已於第二批第75號案件進行了介紹,情況已報送。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核查,舉報情況不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接到信訪轉辦件後,甘南縣政府責成縣林業局(森林公安局)立即調查核實。2018年6月10日,縣林業局、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員進行了現場核查,對舉報人指認的地塊進行了測量、定位後確認,該地塊不在林保范圍之內。甘南縣林業局(森林公安局)通過調閱舉報人所反映的相關材料,查明舉報人在2016年12月26日向甘南縣林業局進行了舉報,反映『甘南縣查哈陽鄉燈塔村村民王某江(為第二批第75號案件中的王某友兒子)2011年承包查哈陽農場劉某夫的江套,至2015年共砍伐自然林內千餘棵榆樹』。接到報案後,甘南縣森林公安局立即開展工作,找到了舉報人並與其了解情況,對舉報人提供的相關證人進行調查核實。經對舉報人提供的證人蘇某某、楊某某等4人分別進行詢問,該4人證言都不能證實王某江有毀林開荒的行為,經詢問王某江本人,也不承認自己有毀林開荒的行為。2017年3月8日,甘南縣森林公安局向甘南縣林業局上報了情況說明,無有效證據證明王艷江有毀林開荒行為,予以銷案。
(三)問責情況
無。
七、受理編號2504號:『恆大綠洲小區旁有一座大慶市熱電廠的粉煤灰儲存池,春秋兩季天氣乾旱,揚塵污染嚴重。目前,大慶市熱電廠已新建儲灰池,但恆大綠洲小區旁的老儲灰池未進行後續處理,池內儲存約200萬方粉煤灰,仍存在揚塵污染問題,舉報人要求解決儲灰池揚塵問題。』
此案件已於第二十三批第2462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八、受理編號2505號:『喇嘛甸鎮繁榮村三隊大棚被村內污水淹泡,導致大棚內農作物連續8年絕產,原因是村委會將污水口直接引至三隊大棚內所致。舉報人要求解決排污問題。』
此案件已於第十四批第1439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九、受理編號2506號:『林甸鎮肇蘭新河水變臭、水質差,舉報人懷疑是生活污水排入該河造成的。』
(一)基本情況
信訪反映的林甸鎮實為肇東市裡木店鎮。肇蘭新河形成於上個世紀60年代,是大慶閉流區洪水外泄的一條通道,利用原有自然溝渠開挖築壩形成,主要用於汛期大慶地區洪水泄洪疏導通道。後因經濟發展,成為大慶石化企業、肇東市企業和沿線城市生活污水等外排通道。
20世紀80年代,國家在大慶市臥裡屯建設30萬噸乙烯廠等石油化工企業,為確保哈爾濱市供水水源松花江的環境質量不受工業廢水、城市居民生活污水的影響,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污水東排,即在青肯泡滯洪區的南部用隔壩劃出25km2的污水庫,並開挖了10.7km的排污溝,在肇東市宣化鄉二村東面匯入肇蘭新河,從此雨污(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混合水經肇東、呼蘭區全部匯入呼蘭河,在哈爾濱市城區進入松花江乾流。
肇蘭新河全長93km,在肇東境內70km,於呼蘭區東南經呼蘭河匯入松花江。肇蘭新河起點為青肯泡,其中青肯泡有三分之二在安達境內,有三分之一歸肇東市管轄。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
1.水質狀況:肇蘭新河流經肇東市境內河段水質總體狀況為重度污染,入境斷面四方山軍馬場橋斷面水質為劣Ⅴ類。流經肇東市境內斷面(肇東金山村),水質類別為常年劣Ⅴ類,主要污染物為氨氮和化學需氧量(COD)。
2.污水來源:肇蘭新河來水主要有青肯泡氧化塘污水和泄洪水,青岡縣、蘭西縣部分生活污水,肇東境內生活污水、工業企業廢水、沿岸村屯的生活和養殖污水以及農業面源污染物在豐水期隨地表徑流匯入肇蘭新河。
3.污染成因:肇蘭新河的污染形成是一個漸進過程,既有自然地理客觀條件,也有經濟快速發展與落後的理念之間不平衡的結果。
一是肇蘭新河本身不具備自然河流性質,沒有自然水體注入,不能形成連續的有效的徑流。早期污水排放時污染物沈降,污水滲漏、蒸發濃縮,致使河底污泥淤積,形成爛泥塘效應。
二是沿河工業企業發展建設之初,環保意識淡薄,肇東市老工業企業比較多,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排污比較隨意。加之環境保護工作起步晚,大部分老工業企業在十年前纔陸續完成環保設施建設,污水開始達標排放。肇蘭新河承接污水排放時間長,強度大,歷史欠賬多,形成污染物濃度居高不下,且從上游來水、中游排污水質屬於劣五類。水體不具備自淨能力,污染物濃度始終達不到水體功能指標。
三是流域面積廣,面源污染治理投入不足。沿河沿岸村屯農業施用化肥農藥殘留經雨水衝刷流入等農業水源污染貢獻率逐年提高。
2018年6月25日,肇東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肇蘭新河流經的裡木店鎮進行了實地踏查,未發現肇蘭新河在裡木店鎮附近沿岸有生活污水排口,因為裡木店鎮距離肇蘭新河較遠,沒有生活污水流入肇蘭新河跡象。根據2018年6月14日監測結果顯示,上游斷面COD 153mg/L、氨氮1.58mg/L、出水斷面COD 146mg/L、氨氮4.74mg/L;6月20日監測結果顯示,上游斷面COD 72mg/L、氨氮1.99mg/L、出水斷面COD 65mg/L、氨氮4.22mg/L;6月21日監測結果顯示,上游斷面COD 67mg/L、氨氮0.976mg/L、出水斷面COD 45mg/L、氨氮3.93mg/L,證實下游斷面出水COD好於上游來水。因為連續幾天大雨,無法采集水樣,肇東市環保局工作人員於6月28日再次對金山村斷面進行采樣,檢測結果顯示COD 26mg/L、氨氮3.58mg/L,達到黑龍江省生態考核規定城鎮污水處理廠一級B排放標准。
今後肇東市環保局加強肇蘭新河水質監測工作,科學及時准確全面掌握肇蘭新河水質變化。對重點涉水企業死看死守,確保污水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和污水達標排放。實施流域綜合整治行動,加強流域生態環境建設,堅持源頭控制、過程清潔、末端治理的原則,在沿河村屯開展『減化肥』、『減農藥』、『減除草劑』行動,降低農業面源污染。繼續強化河道巡查管護制度,防止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糞便等污染物污染肇蘭新河,提高流域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水平。
(三)問責情況
無。
十、受理編號2507號:『舉報人對東興鄉豐產村雙陽河北側三塊草原被破壞問題(受理編號72號信訪件)的處理結果不滿意,稱地方相關部門未做實際處理,要求進一步對其所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此案件已於第二批第72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十一、受理編號2508號:『北林區嘉美小區鍋爐房冬季供暖期煙囪冒黑煙,揚塵污染嚴重。舉報人要求取締小鍋爐,並入熱網。』
此案件已於第十九批第2034號、第二十一批第2207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十二、受理編號2509號:『鏡泊湖旅游區渤海鎮蓮花村西石崗子的生態環境(包括水、草、林、木、山等)遭到破壞,涉及面積幾萬公頃。』
(一)基本情況
信訪反映的區域位於鏡泊湖旅游區附近,寧安市渤海鎮蓮花村西的石崗地,涉及客土造田面積1660公頃。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接到信訪轉辦件後,寧安市高度重視,立即成立工作組,於2018年6月25日進行了現場調查。經寧安市國土部門調查,自1969年開始,渤海公社蓮花大隊、三陵公社東崴子、西崴子大隊在石崗地修建乾渠和客土造田,目前石崗地上共有造田面積1660公頃。主要包括:一是經國土資源部、財政部批准,黑龍江省土地開發整理中心2000年~2006年經批准在西蓮花村西南、鏡泊湖果樹場以北石崗子地上實施了西石崗土地開發項目,客土造田432公頃;二是經國土資源廳、財政廳批准,牡丹江市土地整理中心2005年在?魚坑、沙蘭鎮洋草溝村東北石崗地實施西石崗土地開發復墾項目,客土造田270公頃;三是經國土資源廳、財政廳批准,寧安市政府2009年在拉古河以西石崗地上實施了寧安市渤海鎮土地整理、復墾項目,客土造田80公頃;四是其他單位和個人,2000年~2014年經依法批准造田420公頃;五是西石崗地上未經批准客土造田458公頃,存在私自客土造田情況。
經畜牧部門調查,2006年6月26日,寧安市政府注銷了渤海和沙蘭兩個鄉鎮石崗子(包括西蓮花石崗)發放的草原使用證。
經寧安市林業部門調查蓮花村西石崗子西區域不存在林地破壞現象。
經寧安市水產部門調查,蓮花村西石崗子共有養殖證85家,總面積190.696公頃,養殖戶沒有發生違反《漁業法》和《水域灘涂養殖證發證登記辦法》的行為。
為了避免對西石崗子地的生態環境造成影響,寧安市將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建立石崗岩臺地保護管理長效機制。一是組成由公安、國土、環保、畜牧、林業、水產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綜合管理辦公室,嚴格石崗地管理,停止一切造田、取土、采石、放牧等行為;二是劃定鏡泊湖旅游周邊公路兩側、冷水魚試驗站周邊和沙蘭鎮達子香觀賞區域等三個核心保護區,設立保護標識,實行絕對保護,落實全面禁牧、禁漁、禁獵、禁伐、禁采(采石、采土)、禁建;三是對依法取得審批手續的造田單位和個人加強監管,落實面源污染控制措施,對未經批准的造田行為進行依法查處;四是舉一反三,完善相關制度,制定執法巡查方案,明確巡查責任,對於破壞環境的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五是向紀檢監察委移交案件,對涉及石崗子地生態環境保護,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三)問責情況
無。
十三、受理編號2510號:『一是2010
年,查哈陽鄉幸福村安某破壞幸福村雙河十、十一、十二屯門前的4萬平方米草坪開荒種地。二是2011年,安某破壞雙河十三屯東側60多萬平方米、幸福村東30多萬平方米江套草原開荒種地。三是2011年,謝某某將幸福村雙河二屯門前和後山的殘次林開荒成耕地,面積達25000平方米。四是2018年5月,安某和謝某某將幸福一屯後山封閉多年的沙坑開采,將沙石賣給附近村屯。』
未辦結。
十四、受理編號2511號:『舉報人曾向督察組反映馮某某砂場和邵某某砂場抽砂破壞環境問題,地方政府公布的調查結果為兩個砂場破壞環境的問題不屬實。舉報人對此結果提出異議,稱該問題確實存在,且6月20日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到現場並未解決問題。舉報人要求徹查兩個砂場抽砂破壞環境的問題。』
此案件已於第十二批第1141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十五、受理編號2512號:『延壽鎮郊區的一片森林緊挨著延壽縣垃圾處理場,由於垃圾處理場管理不當,垃圾殘液和垃圾均排放至旁邊的森林裡,已持續11年。』
(一)基本情況
延壽縣原垃圾填埋場位於延壽鎮東北約1.5公裡處,西南鄰個人承包林地,東南500米處是延壽鎮城東村,佔地面積5.2萬平方米;垃圾填埋場采取簡易填埋的方式處理垃圾;2000年投入使用,垃圾填埋場日進場垃圾約70噸,投入使用以來已填埋垃圾約40萬立方米。後因周圍林地戶反映強烈,2017年12月31日,該垃圾填埋場停止使用。垃圾填埋場封閉後日常管理由延壽縣城市管理局負責。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24日,延壽縣政府包保領導帶領延壽縣城管局局長、副局長對該垃圾填埋場進行了實地踏查。經查,垃圾填埋場已處於關閉狀態,垃圾用土進行了覆蓋,外表無裸露垃圾。但因垃圾填埋場無滲濾液處理設施,雨季產生垃圾滲濾液對周邊林地環境影響較大;同時,該垃圾填埋場沒有沼氣排放設施,近期持續高溫垃圾發酵,強光輻射個別點位自燃,存在安全隱患。
關於對垃圾填埋場現存問題立行立改的措施由延壽縣政府責成延壽縣城管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是對垃圾滲濾液采取集中收集的辦法,將垃圾滲濾液集中排放至垃圾填埋場南側的蓄水設施中,集中存放處理,並委托具有環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鑒定該設施是否符合環保要求;對處理後的水質進行監測,符合環保標准後向下游排放。二是消除安全隱患。垃圾填埋場實行全責制管理,24小時專人值守管控,對現場情況及時上報;制定應急預案,發現問題,第一時間上報,確保垃圾填埋場安全。三是由延壽鎮政府負責加強對垃圾填埋場外圍周邊環境進行監管,履行屬地責任。
2017年10月,延壽縣城市管理局邀請了黑龍江省城市規劃設計院及黑龍江志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調研,委托黑龍江省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編制了《延壽縣存量垃圾治理工程方案》。2017年11月,延壽縣已經啟動了對該垃圾填埋場的存量垃圾進行治理的相關工作,采用由黑龍江省住建廳推薦的『生物強化降解覆蓋』技術,初步測算工程總投資800萬元,計劃2年完成,2018年第四季度將完成工程前期相關工作;2019年6月至10月份完成施工。治理後,該垃圾填埋場生態環保標准將達到國家標准,並實現垃圾填埋場區域土地的有效綜合利用,從根本上解決垃圾填埋場對周邊林地的影響。
(三)問責情況
無。
十六、受理編號2513號:『建功村石崗子屯內益農生化廠、盛龍酒精廠、三友水泥廠、靴子廠、煙農化肥廠等5家工廠距居民區近,生產過程中存在異味等污染問題,化肥粉塵腐蝕附近居民住宅房頂。每次有檢查時,以上工廠均可以提前獲得消息,以暫時停產的方式應付檢查。舉報人曾向國家信訪局投訴,至今無果。』
(一)基本情況
哈爾濱市益農化肥有限公司、黑龍江省盛龍酒精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已於第十批第880號案件進行了介紹,情況已報送。
雙城市三友水泥有限公司1998年建廠;2008年6月,該企業建設項目補辦了環評審批手續;2008年10月,通過了原雙城市環保局組織的驗收(雙環驗〔2008〕002號)。2011年末,該企業轉賣給劉某,原雙城市環保局對其企業法人變更進行備案,其他所有內容保持環評批復及驗收內容不變。2016年1月,該企業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獲得了哈爾濱市環保局雙城分局的審批(雙環審表〔2016〕9號);2016年12月,通過市環保局雙城分局組織的驗收(雙環審驗〔2016〕31號);項目總投資1225.9萬元,佔地面積58759.5平方米。原料為水泥熟料、石膏、石灰、粉煤灰、礦粉,經過配料進入輥壓機進行預粉磨,完成輥壓半成品後,進入水泥磨完成粉磨進入成品庫。
信訪反映的靴子廠實為雙城市哈雙鞋業,位於雙城區原糖廠。2010年11月,該企業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獲得原雙城市環保局審批(雙環審表〔2010〕112號);2011年4月建廠,2015年初投入試生產;2015年7月,通過原雙城市環保局組織的驗收(雙環審驗〔2015〕25號)。項目總投資30萬元,主要產品為雨靴;原料(PVC)進入雨靴射出成型機電加熱後融化,經過注塑工序制成成品。該企業生產周期為每年11月至次年5月。生產期間無廢水產生,車間冬季依靠機器自身發熱取暖,辦公室用電取暖。
黑龍江煙農肥業有限公司位於工廠街60號。該企業主要生產摻混、造粒肥料,設計年產4萬噸。造粒肥料原料為袋裝氯化鉀、氯化銨和硫酸銨等;摻混肥主要原料為袋裝尿素、顆粒磷酸二銨、顆粒鉀肥等。原料按比例進行混合攪拌,破碎整理篩分,裝袋封口外運。項目於2013年9月開工建設(租賃黑龍江省人防戰備倉庫),總投資100萬元;2013年,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獲得原雙城市環保局審批(雙環審表〔2013〕92號);2014年12月,通過原雙城市環保局組織的驗收(雙環審驗〔2014〕27號)。生產周期為每年11月至次年5月。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26日,雙城區政府責成哈爾濱市環保局雙城分局對信訪反映的問題進行現場調查核查。
經查,哈爾濱市益農化肥有限公司廠界距居民最近距離為25米,生產車間距居民最近距離85米。該企業建設項目無衛生防護距離和大氣防護距離要求。經測距儀實地測量,黑龍江省盛龍酒精有限公司乙醇罐區距離居民區115米,符合消防、安監等相關法規不低於100米要求。這兩家企業的調查處理情況已於第十批第880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2018年6月28日,市環保局雙城分局委托黑龍江省億林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黑龍江省盛龍酒精有限公司廠界異味進行了檢測,如檢測結果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准,市環保局雙城分局將依法嚴肅查處。
1.雙城市三友水泥有限公司。該企業廠界距離居民最近距離為310米,生產車間距離居民最近距離為350米,該企業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中未對設定安全防護距離提出明確要求。該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粉塵,取暖采用電鍋爐,沒有異味。該企業對粉塵的的處理主要采取以下兩種措施:一是所有主機、磨機系統、輥壓機系統、配料系統、出料入庫系統均裝配布袋除塵器;二是所有原材料均入庫堆放,廠區內用水車全天灑水降塵。2018年6月26日,市環保局雙城分局委托黑龍江省億林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該企業粉塵、廠界噪聲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該企業排放的粉塵和廠界噪聲均符合相關標准要求。
2.雙城市哈雙鞋業。2018年5月4日,該企業向市環保局雙城分局提交了停產報告。現場檢查時,該企業處於停產狀態。經詢問企業負責人,該企業生產過程中,在將PVC加熱時有少量的非甲烷總烴產生,產生後的非甲烷總烴經活性炭過濾後通過排氣筒高空排放。待企業恢復生產後,市環保局雙城分局將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其產生的異味、粉塵進行檢測,依據檢測結果依法查處。
3.黑龍江煙農肥業有限公司。2018年5月10日,該企業向市環保局雙城分局提交了停產報告。現場檢查時,該企業處於停產狀態。經核查,該企業生產所用原材料均為袋裝,並放置在封閉廠房內;生產過程只是物理工序,無化學加工工序,不產生異味;生產過程中工藝粉塵經布袋除塵器處理後,經排氣筒高空排放。待企業恢復生產後,市環保局雙城分局將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其產生的粉塵和廠界異味進行檢測,依據檢測結果依法查處。
經走訪排查,上述企業附近居民房頂雖有腐蝕現象,但與其他地區同時期建築老舊房屋腐蝕程度差別不大。
經核查,以上5家企業除黑龍江省盛龍酒精有限公司全年生產外,其他企業均季節性生產,並且每個企業在停產前均以書面形式向市環保局雙城分局報告,停產時間較為固定。同時雙城環保分局對內部監察人員進行了逐一核實,未發現有向企業通風報信行為。
2018年6月27日,市環保局雙城分局接到由國家信訪局轉交的『關於盛龍酒精廠等七家企業日夜排放污染物,酒精罐時刻威脅村民安全』的舉報信,市環保局雙城分局已聯合區安監局成立專案組,對舉報信反映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於近日內將核查結果向舉報人和國家信訪局反饋。
(三)問責情況
無。
十七、受理編號2514號:『愛民區豐收村北側、西側、南側都是垃圾,尤其南側及西側1500多畝口糧田(村南側、北側)裡都是垃圾。自2012年開始以來,牡丹江市的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牡丹江市林業醫院的醫療垃圾(有傳染病、放射性)都堆放在此處,污染土壤。現豐收村村乾部與愛民區部分領導指揮林業公安對舉報人進行報復,但舉報人表示之前未向督察組反映過此問題。牡丹江市環保局與愛民區環保局向督察組上報虛假材料。舉報人對媒體公開通報的處理情況提出以下質疑:通報稱「1500多畝地為建設用地」,實際1500多畝地都是口糧田,村民手中有口糧田的使用證;通報稱「私建的垃圾場(位置在豐收村二道嶺子)已經清理挖走」,實際情況是仍有垃圾在現場且相關責任人未被處理;通報稱「6號地上的建築垃圾(包括醫院的建築垃圾)已經處理完」,實際上垃圾一點都未動(在衛星上也能看到)。舉報人反映以下新問題:一是村書記郝某某在豐收村南側水稻地上建了300套別墅;二是郝某某將豐收村北側的濕地全部破壞,將豐收村北側張某某與胡某二人家的山頂挖掉蓋廠房;三是牡丹江市北八嶺有劇毒垃圾場,有幾百車垃圾的量,螞蟻都無法存活。』
此案件已於第八批第609號、第十二批第1155號、第十四批第1427號、第二十一批2242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十八、受理編號2515號:『國環醫療固體廢物無害化集中處置中心生產期間煙囪冒黑煙,排放有毒氣體,有異味,已持續多年。舉報人多次向呼蘭區環保局反映,被告知該企業廢氣排放都達標。』
(一)基本情況
信訪反映的國環醫療固體廢物無害化集中處置中心實為哈爾濱國環醫療固體廢物無害化集中處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環公司),位於哈爾濱利民開發區北京東路,以焚燒方式處置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該項目於2008年4月開工建設,於2008年10月建成並投入運行,項目環保審批手續齊全(黑環函〔2008〕 251號、黑環驗〔2010〕80號)。擴建項目於2014年11月開工建設,2015年7月建成並投入運行,項目環保審批手續齊全(黑環審〔2014〕 214號、哈環審驗〔2015〕149號)。2006年7月7日,國環公司取得了由哈爾濱市環境保護局頒發的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編號:2301010100),核准經營規模14600噸/年,有效期至2021年3月10日;2016年4月,取得了由黑龍江省環境保護廳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編號:2301111609),核准經營規模6800噸/年,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2017年8月末,哈爾濱市環保局呼蘭分局曾接到有關國環公司的信訪投訴舉報,市環保局呼蘭分局予以受理並向上訪人出具了受理告知書。經現場檢查未發現該公司存在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問題,日常監督性監測及企業自行監測的結果均達標排放。在信訪監測過程中,應群眾要求,辰能溪樹河谷小區7名群眾代表、小區物業公司1名代表和該小區所在社區主任全程參與監測。在監測過程中,國環公司邀請辰能溪樹河谷小區群眾代表參觀了生產車間及廢氣治理設施運行情況。辰能溪樹河谷小區7名群眾代表在監測過程中認為在國環公司院內沒有聞到異味,不同意監測;應群眾要求,市環保局呼蘭分局和哈爾濱市環境監測站取消了對國環公司的信訪監測。為消除群眾疑慮以及對醫療垃圾焚燒處理廠的恐慌心理,2017年9月15日至22日期間,哈爾濱市環境監測站出動監測車對辰能溪樹河谷小區院內的大氣環境連續采樣,並於9月19日布設了7個監測點采用蘇瑪罐采樣,氣相色譜分析,對以溪樹河谷小區為中心、半徑1公裡周邊環境進行了定性分析,監測結果表明在該小區院內氯乙烯、丙烯、甲硫醇、氯乙烷等67種揮發性有機物均未檢出。市環保局呼蘭分局向上訪群眾出具了信訪答復意見書。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26日,哈爾濱市環保局組織執法人員對國環公司進行了調查。國環公司以焚燒方式處置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生產過程中有組織廢氣排放中主要污染物為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氟化氫、汞、砷、鎳、鎘、鉛及化合物、二噁英等污染物;污水處理站有組織廢氣中主要為硫化氫、氨、臭氣濃度;無組織廢氣中主要為硫化氫、氨。該企業配套建設了冷卻爐、急冷塔、中和脫酸塔、布袋式除塵器、脫酸洗滌塔等設施用於處理焚燒廢氣,設2根35米高煙囪,安裝了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並與哈爾濱市環保局聯網。污水處理站產生的硫化氫、氨經吸附裝置淨化後經15米高排氣筒排放。現場檢查時,國環公司正常生產,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國環公司按規定每月開展自行監測。經查閱該企業2017年以來的自行監測報告,該企業排放的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黑度、一氧化碳、氯化氫、氟化物等污染物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4-2001)》表3標准限值的要求以及《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554-93)》表1中二級標准限值的要求;2018年4月24日,國環公司委托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南方測試中心對排放的二噁英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4-2001)》規定的標准限值。經調閱該企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間自動監控歷史數據,無超標現象。
哈爾濱市環境監測站於2017年12月23日、2018年3月27日對國環公司的監督性監測結果表明,國環公司排放硫化氫、氨、臭氣濃度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554-93)》表1中二級標准限值的要求;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氟化物、鉛、鎘、鎳等污染物排放濃度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4-2001)》規定的標准限值。
哈爾濱市環保局呼蘭分局於2018年6月25日向哈爾濱市環保局做出請示,請求協調哈爾濱市環境監測站對國環公司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全面監測,哈爾濱市環境監測站擬於2018年7月13日左右,利用三天時間對國環公司開展全面監測,後續將根據監測結果依法處理。同時加強監管,發現違法問題依法查處。
(三)問責情況
無。
十九、受理編號2516號:『新風醫院下水道未連接到市政管網,醫院原有的下水管線被堵死,醫療廢水直接排到新興街313號和314號樓門前,散發惡臭味,蚊蟲滋生,已持續兩年。』
(一)基本情況
信訪反映的新風醫院為原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醫院,2007年8月,該院並入哈爾濱市第二四二醫院(隸屬於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哈爾濱市第二四二醫院東輕院區(以下簡稱東輕院區),位於平房區新星街14號。信訪反映的新興街313樓和314樓位於平房區新星街12號,1981年建成,屬平房區新偉街道辦事轄區。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25日,由新偉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哈爾濱市環保局平房分局、城建局、排水公司、教育衛生局、平房物業供熱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調查。現場調查發現,東輕院區院牆處有一眼廢棄的污水井有污水直接排到新星街313樓和314樓兩棟樓前,形成一條長約150米,寬約1米的污水溝,散發異味。經排查,2007年,東輕院區重新改造了醫院污水處理站,全院區污水(含院區門診和住院部產生的生活污水及醫療廢水)經污水站處理後統一排放至何家溝污水截留渠。污水處理站污水治理設施運行正常,有設施運行記錄,不存在醫療廢水直接排放問題。經調查,2013年,棚改拆遷施工過程中將排水主管線挖斷,致使樂園小區和新興街313樓、314樓居民生活污水流入至棚改地塊。其中樂園小區居民生活污水流經二四二醫院東輕院區內塌陷廢棄的排水井溢出後,流向313樓、314樓門前棚改地塊,並在313樓、314樓前形成污水溝。
2018年4月25日,新偉街道辦事處將此問題書面報告了平房區城建局,並積極聯系相關部門進行疏通修補。5月,按照區政府主管副區長的安排,區城建局牽頭組織研究313樓、314樓、樂園小區排水工程方案。委托哈爾濱市市政設計院對排水管線工程進行現場勘測、施工設計;6月17日,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進場施工;6月22日,313樓和314樓排水管線施工結束。313樓、314樓的生活污水經新修的管線通過新達街上的集水井,排放至何家溝的污水截留渠。 6月26日,樂園小區排水管線工程施工啟動。工程結束後,樂園小區的生活污水將從313樓、314樓前的排水井經313樓前新修的管線通過新達街上的集水井,排放至何家溝的污水截留渠。6月27日,施工單位對313樓、314樓前積存的生活污水溝進行處理,通過污水泵排至已修復完工的下水井裡,待污水排淨後施工單位將對污水溝進行填埋處置。全部工程預計將於2018年7月5日前完成。
在下一步工作中,平房區將舉一反三加大排查力度,加強街道社區網格員巡查監管力度,力爭做到影響百姓生活的事情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上報、第一時間解決,切實處理好此類問題。
(三)問責情況
無。
(下轉第十一版)
(上接第十版)
二十、受理編號2517號:『舉報人曾向督察組反映梅裡斯鎮小八旗村高某某承包的草原、林地、魚池等共500畝土地被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污染問題(受理編號749號信訪件),不認同當地政府近日通報的辦理結果,指出:一是通報將小八旗村集體土地認定為國有土地,應有相關依據;二是承包造林都有合同,但現在區政府告知村民泄洪區不能承包;三是近日有七八家當地相關部門到達現場卻不進現場調查處理問題,帶隊領導只站在一處鐵架子上(距離現場400~500米處)查看後就走了;四是不讓村民養魚,但村民有市政府下發的養魚許可證。』
第一個問題辦理情況:(『一是通報將小八旗村集體土地認定為國有土地,應有相關依據;』)
(一)基本情況
梅裡斯區排水管線流經地是灘涂,在不影響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歸小八旗村使用,屬於二溝河行洪泄洪區,從實際情況看,從排水管線排出的水流經上訪人承包的草原(區國土局從市國土勘測設計院調取的一調圖為草原,二調圖為灘涂),對其性質不構成破壞。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梅裡斯區國土局土地現狀圖表明,高某某承包的土地在小八旗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之外,不在集體土地范圍內,都是國有土地。
(三)問責情況
無
第二個問題辦理情況:(『承包造林都有合同,但現在區政府告知村民泄洪區不能承包;』)
(一)基本情況
舉報人於2001年3月與小八旗村簽訂《草原承包合同》,又於2002年3月與梅裡斯鄉政府簽訂《護堤林承包合同書》。二溝河流經該承包地塊。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護堤林承包合同書》中承包的土地為梅裡斯堤防護堤地,是行洪區而不是泄洪區。堤防護堤地植樹是對堤防的最好保護方式,但前提條件是灘涂可以植樹,草原必須經過區畜牧部門同意後纔可植樹。2013年3月18日甲方梅裡斯鄉政府、乙方舉報人簽訂《護堤林承包合同書》,區水務局作為第三方簽的字。
(三)問責情況
無
第三個問題辦理情況:(『近日有七八家當地相關部門到達現場卻不進現場調查處理問題,帶隊領導只站在一處鐵架子上(距離現場400~500米處)查看後就走了;』)
(一)基本情況
舉報人所承包的草原、林地、魚塘位於二溝河行洪區和泄洪區,城區內的生活、生產污水經水務部門認定,城區污水只能在現有出水口排出流入二溝河。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站在大架子上看水面,是實地踏查水面面積,了解現狀。住建局與舉報人及其子等進入現場踏查魚塘位置和草原、林地地塊界限,水務局、林業局都現場測量過水面面積,查找過水樹木,林業局也曾給過當事人林業補助款。
(三)問責情況
因合同保管不善,合同原件丟失,區紀委監委對梅裡斯鎮草原管理站科員劉某進行誡勉談話。
第四個問題辦理情況:(『不讓村民養魚,但村民有市政府下發的養魚許可證。』)
(一)基本情況
舉報人所反映的影響其種植、養殖與生活環境的事項,該地塊按地類屬性不能種植,而舉報人未獲得養殖漁業許可證,且其子於1984年取得的《養殖漁業許可證》也在上訪人承包該草原(灘涂)之前的1999年5月到期。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1984年到1999年在齊齊哈爾市政府取得了漁業養殖許可證。漁業養殖許可證1999年到期後,舉報人未再辦理繼續養殖相關手續,不受法律保護。舉報人承包的草原為二溝河的行洪區,歷史上承擔著城市排水的功能,每當漲水年頭,大水蔓延,不可能有魚池存在,所以農業局不再允許養魚。
(三)問責情況
無
二十一、受理編號2518號:『新風醫院的醫療廢水和樓上居民的生活污水都排到新興街313樓和314樓門前,散發異味,污水無法排出。』
此案件已於本批第2516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二十二、受理編號2519號:『盛龍酒精廠生產期間煙囪排白色和黑色的煙,有味道,粉塵大,導致附近居民家中都是灰,廠子的大罐距建功村十裡崗子只有一牆之隔,有發生爆炸的安全隱患。該廠建廠時未顯示周邊有建功村,就通過了相關部門的審批。舉報人要求動遷或獲得補償或該廠停產。』
此案件已於本批第2513號、第十批第880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最新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29
日,雙城區環境監測站對黑龍江省盛龍酒精有限公司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了現場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企業生產期間排放的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符合國家規定標准要求。
2018年6月28日,哈爾濱市環保局雙城分局委托黑龍江省億林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該企業廠界異味進行了檢測,於7月12日出具檢測結果。
鑒於群眾多次對黑龍江省盛龍酒精有限公司污染情況進行投訴舉報,2018年6月10日,雙城區政府召開了二屆二十七次常務會議,會議原則通過了《黑龍江省盛龍酒精有限公司關於征用北側院牆外19戶居民用地的請示》,目前雙城區政府棚改辦已將建功村19戶居民用地的征收納入2018年棚戶區改造計劃,並於近日啟動征收程序。
二十三、受理編號2520號:『北林區嘉美小區鍋爐房冬季供暖期煙囪冒黑煙,揚塵污染嚴重。舉報人要求取締小鍋爐,並入熱網。』
此案件已於第十九批第2034號、第二十一批第2207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二十四、受理編號2521號:『北林區嘉美小區鍋爐房冬季供暖期煙囪冒黑煙,揚塵污染嚴重。舉報人要求取締小鍋爐,並入熱網。』
此案件已於第十九批第2034號、第二十一批第2207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二十五、受理編號2522號:『松北區規劃局違法審批萬達城小區800平方米垃圾轉運站建設項目。一是違反了《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范》中「垃圾轉運站不宜臨近學校」的規定,該項目選址在學校附近。二是違反了《哈爾濱公益性居住設施標准》中「垃圾轉運站面積最大不超過150平方米」的規定,項目審批的佔地面積是800平方米。當地政府公開的關於垃圾轉運站問題處理情況的答復中未提及上述兩項違規內容,欺騙督察組。』
(一)基本情況
整個萬達城小區包括5個居住地塊,規劃總建築面積約250萬平方米,萬達城B區屬其中之一。目前,除萬達城B區二期未建設,其餘地塊均已建成或正在建設。群眾舉報反映的萬達城小區垃圾轉運站規劃在萬達城B區一期地塊內,單體建築,獨立設置,至今尚未開工建設,建設單位為哈爾濱萬達城投資有限公司。按照《哈爾濱市居住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10號)和《關於印發哈爾濱市居住區公益性服務設施配建標准的通告》(哈規聯〔2010〕1號),該垃圾轉運站屬於居住區必須配建的公益性服務設施。
萬達城B區一期東臨規劃路08(德源街),隔道路對面為未出讓和建設的空地。西臨規劃路05(恆源街),隔道路對面為正在建設的萬達城A區。北臨小區道路,隔道路對面為尚未建設的萬達城B區二期。南臨規劃路82(世祥路),隔道路對面為已建成入住的萬達城D區,最近距離約115米。東南臨規劃路08(德源街)與規劃路82(世祥路)交叉口,隔道路交叉口的另一個街坊內規劃建設萬達城小學校。
垃圾轉運站東臨規劃08路(德源街),隔道路對面為尚未出讓和建設的空地。南臨規劃B3#商服山牆,最近距離8.1米。西臨規劃小區道路和綠地,西南方向隔規劃小區道路和綠地為正在建設的B3#住宅樓,西北方向隔規劃小區道路和綠地為正在建設的B4#住宅樓,垃圾轉運站與B3#、B4#住宅樓的最近距離分別為23.92米和21.68米。北臨消防通道出入口,隔消防通道為規劃B4#商服山牆,最近距離8米。規劃審批佔地面積598.6平方米,建築面積797.45平方米,使用面積752.22平方米,為一層、局部二層單體建築。其中:一層功能為垃圾轉運間,使用面積365.02平方米,層高6米;局部二層功能為門廳、辦公室、衛生間、開水間、樓梯間和走道,使用面積387.2平方米,每層層高3米。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接到轉辦案件後,松北區於2018年6月10日組織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局松北分局、哈爾濱市環境保護局松北分局及松北區城市管理和行政綜合執法局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哈爾濱市環境保護局哈高新區分局於2013年11月2日,對整個萬達城小區作出了《關於哈爾濱萬達文化旅游城配建住宅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哈環高審〔2013〕52號)。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局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經批前公示,於2017年6月9日為萬達城B區一期項目核發了編號為哈規城(松北)建字第〔2017〕35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進行了批後公示。經現場核實,萬達城B區一期垃圾轉運站和商服尚未建設,住宅樓正在建設中;萬達城B區一期及該垃圾轉運站周邊100米范圍內均無居民入住。
1.關於居住區配建垃圾轉運站問題。依據《哈爾濱市居住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10號)、《關於印發哈爾濱市居住區公益性服務設施配建標准的通告》(哈規聯〔2010〕1號),垃圾轉運站為新建居住區項目必須配建的公益性服務設施,哈爾濱市新審批的居住區項目均按此標准執行和建設。萬達城B區一期垃圾轉運站是為萬達城5個小區配建的居住區公益性服務設施,不屬於萬達茂和萬達樂園等商業地塊的服務設施。
2.關於垃圾轉運站選址問題。根據《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范》(CJJ/ T47-2016)中相關要求,該垃圾轉運站的選址主要考慮以下因素:一是不宜設在大型商場、影劇院出入口等繁華地段;二是不宜臨近學校、商場、餐飲店等群眾日常生活聚集場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區域;三是與相鄰建築間隔不得小於8米。該垃圾轉運站規劃位於萬達城5個小區的東北部,萬達城B區一期的東部,處於哈爾濱主導風向的下風向位置,此處沒有商場和影劇院,距離萬達茂直線最近距離在800米以上。東側相鄰道路為規劃路08(德源街),避開了車流密集的中源大道和規劃路05(恆源街)兩條主要道路。避開了人流密集的萬達城B區一期西部主要出入口和北部次要出入口。南側、北側與萬達城B區一期B3#、B4#商服(規劃審批圖中功能為非餐飲商鋪)山牆的最近距離分別為8.1米和8米,與萬達城B區一期B3#、B4#住宅樓最近距離分別為23.92米和21.68米。東南方向與萬達城小學用地直線最近距離約99米,與藝體樓直線最近距離約180米,與教學樓直線最近距離約223米,與小學出入口直線最近距離約204米。該垃圾轉運站選址符合《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范》(CJJ/T47-2016)中的相關要求。
3.關於垃圾轉運站配建規模問題。居住區公益性服務設施是城市社區管理的平臺,建設好各項設施是加強城市社區管理和服務的基礎。依據《哈爾濱市居住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10號)中第十一條『新建住宅建設項目配建的居住區公益性服務設施,應該根據各項設施項目的使用性質需要、居住區規劃組織結構類型,采取相對集中與適當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的規定,萬達城5個小區的土地在2013年初出讓時,即要求集中配建老年人及未成年活動中心、社區服務中心、垃圾轉運站等七項居住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各1處。將5個小區的七項公益性服務設施集中配建,使這些服務設施更加成規模、成體系,配套器械及設備更加集中、完善,使用空間更加開敞,更符合服務功能的需要,使有限的人力和財力集中發揮更大作用,創造更好的軟硬件條件,提昇各項設施的服務能力和服務品質,為城市社區管理更高效、服務更優質提供有力保障。為此,結合萬達城5個居住地塊的規劃結構,規劃在萬達城B區集中配建垃圾轉運站1處。依據《關於印發哈爾濱市居住區公益性服務設施配建標准的通告》(哈規聯〔2010〕1號),5個小區應配建垃圾轉運站的使用面積均應滿足150平方米的要求,5個小區合計使用面積應達到750平方米。
4.關於垃圾轉運站遷移問題。垃圾轉運站位置或規模的變更屬於規劃行政許可事項。遷移萬達城B區一期垃圾轉運站,需由哈爾濱萬達城投資有限公司提出申請和相關法定材料,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局依法開展審查工作,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5.關於規劃許可問題。2017年6月16日,萬達城B區一期項目批後公示,公示中已告知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該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至今已超過行政復議期限,如認為規劃許可不合法,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關於垃圾轉運站環評問題。哈爾濱萬達城投資有限公司申請辦理整個萬達城小區環評手續時,是采取袋裝化方式處理建設項目產生的生活垃圾,未申請辦理垃圾轉運站環評手續。哈爾濱萬達城投資有限公司應委托環評機構編制生活垃圾轉運站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評文件中對污染物產生及排放情況進行分析預測,並提出相應的防治措施,給出環境是否可行的評價結論。垃圾轉運站取得規劃許可後,在施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表上報,由哈爾濱市環境保護局松北分局根據其評價結論依法做出批復或不予審批的決定。目前,哈爾濱萬達城投資有限公司未向哈爾濱市環境保護局松北分局提出環評審批申請,萬達城B區一期垃圾轉運站尚未取得環評審批手續。
7.關於垃圾轉運站建成投入使用後會否產生垃圾污染影響附近居民生活問題。松北區經調查研究後,提出規范垃圾收運體系措施,松北區城管局將按照規范要求對街道辦事處或市場化企業進行垃圾轉運站規范化保潔和日常維護監管工作。一是完善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加強轉運站規范化管理,完善機械操作規程,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確保轉運站安全生產各項措施落到實處。二是嚴格保潔作業,落實日常消殺。為杜絕轉運站『髒、亂、臭』情況的發生,每天對垃圾收運設施進行檢查,確保轉運站周邊衛生乾淨整潔,站內3米外無垃圾雜物。並定期調派高壓清洗車和吸污車對垃圾轉運站立面及地面進行衝刷,清除污跡,確保無積存垃圾滲透液,最大限度減少異味。三是加強監督檢查,建立長效機制。加大對轉運站的巡查力度,堅持夜間作業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同時,松北區負有環境保護監督職能的執法部門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建設單位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履行環保義務。
8.關於通報稱垃圾轉運站東側是未出讓空地,但哈爾濱市政府於2017年6月20日已公告該地為建設花園小學用地問題。經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網站政務公開欄目通知公告中沒有『2017年6月20日已公告該地為建設花園小學用地』的相關信息。
9.關於萬達城小區垃圾轉運站信訪案件處理進展情況。經松北區多次溝通和反復做工作,2018年6月20日,哈爾濱萬達城投資有限公司向松北區提交落實『垃圾零落地』方案所需相關申請材料,表示將細化小區內垃圾收運方案,購買垃圾清運車輛,將『垃圾零落地』的設想不斷優化,並落到實處。松北區於2018年6月20日組織相關部門連夜進行研究,區城市管理局於2018年6月21日出具《關於萬達小區垃圾轉運間的意見》,認為『垃圾零落地』收運方式可行,該垃圾轉運站作為環衛車輛、工具等設備存放、維護的場所和環衛工人休息的場所,在垃圾轉運站內不存放垃圾。並要求哈爾濱萬達城投資有限公司完善方案,拿出切實可行的操作辦法,細化小區內垃圾收運的時間、設備、方式、流程,以及小區內垃圾轉運設備與垃圾壓縮車的對接方式等,報區城市管理局審定。2018年6月26日晚,松北區組織召開了購房群眾見面會,區政府法制辦、區城管局、松祥街道辦事處及市規劃局松北分局、市環保局松北分局現場講解了有關政策,重點介紹了推進落實『垃圾零落地』工作的最新進展,還聽取了購房群眾的相關訴求,並將有關訴求轉達哈爾濱萬達城投資有限公司。哈爾濱萬達城投資有限公司表示將進行認真考慮和專題研究。
下一步,松北區將制定和完善『垃圾零落地』規范化管理制度,同時加大相關政策宣傳引導力度,並在運行管理過程中加強監督檢查,暢通舉報溝通渠道,積極回應群眾關切,依法依規解決好群眾擔心垃圾轉運站污染環境的問題。
(三)問責情況
無。
二十六、受理編號2523號:『一是盛龍酒精廠生產期間散發各種氣味,塊煤粉碎時揚出粉塵,導致附近居民室內都是灰;廠內的13個罐(10個酒精罐,3個玉米油罐,每個罐3000噸)距附近居民家僅100米左右,有發生爆炸的安全隱患;夜間排氣時噪聲嚴重擾民。二是益農化肥距居民家院牆6-7米,粉碎車間排放粉色粉塵,污染空氣,生產期間每天24小時不間斷,設備噪聲嚴重擾民。近日,兩家企業處於停產狀態。』
此案件已於本批第2513號、第2519號、第十批第880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二十七、受理編號2524號:『從2013
年開始,龍鳳小鎮全年都存在臭味,夜間尤為嚴重,舉報人懷疑是小區周邊的大慶市東城污水處理廠將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入龍鳳濕地所致。當地居民向相關部門反映未果,舉報人要求解決臭味污染問題。』
此案件已於第八批第619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最新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24
日,龍鳳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東城區污水處理廠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在來水高峰導致污水廠超負荷運行時,有部分生活污水經調節池溢流口加藥處理後排放至北二十裡泡,產生一定的異味。
2017年8月,北京控股集團又投資1500餘萬元,對污水處理廠產生惡臭的部位進行維修改造,新建設生物氧化除臭系統。目前,主體工程已建設完成並投入試運行,預計8月末投入使用。
二十八、受理編號2525號:『建功村石崗子屯內益農生化廠、盛龍酒精廠、三友水泥廠、靴子廠、煙農化肥廠等5家工廠距居民區近,生產過程中存在異味污染、粉塵污染和噪聲擾民問題,嚴重影響當地居民生活。』
此案件已於本批第2513號、第2519號、第十批第880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二十九、受理編號2526號:『背蔭河鎮背蔭河堆滿飯店傾倒的餐廚垃圾和塑料袋,下雨時隨河水流向拉林河和松花江,污染河水和江水。舉報人要求在河內建一個簡易攔河壩,不要讓垃圾流入松花江。』
此案件已於第八批第627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三十、受理編號2527號:『當地電視臺新聞上播報了樺林鎮樺林村三隊(原為吳家溝村)毀壞落葉松林問題的處理情況,但當地實際未落實整改要求。舉報人質詢何時能落實。』
未辦結
三十一、受理編號2528號:『奮斗鄉團結村有人計劃建養豬場,該區域不屬於禁養區,正常距居民區200米范圍內允許新建養豬場,但縣裡一刀切,告知需要在距居民區500米范圍之外新建養豬場纔准予審批,舉報人諮詢縣裡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
(一)基本情況
奮斗鄉團結村位於鄉政府所在地,距縣城15公裡處,幅員面積14.5平方公裡,有耕地面積18310畝,林地面積2120畝,草原面積1710畝,全村有7個自然屯,10個村民小組,725戶,3250口人,全村整體面積不在禁養區內。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25日,蘭西縣召開了緊急會議,由主管農業副縣長和主管環保副縣長牽頭,組織畜牧獸醫局和環境保護局成立聯合工作組進行調查。經調查,信訪反映的奮斗鄉團結村不屬於禁養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九條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章第5條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乾線500米以上』。2002年4月1日,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實施的環境保護行業標准《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第3條選址要求第2款規定:『場界與禁建區域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500m』。2008年3月1日,農業部發布實施的農業行業標准《標准化規模養豬場建設規范》第5條第5款規定:『場址距居民點、其他畜牧場、畜產品加工廠、主要公路、鐵路的距離應符合300?1000頭,距其他畜牧場、畜產品加工廠、主要公路、鐵路的距離應在500m以上,與居住區保持相應的距離;1001?3000頭,距居民點的間距應在1000m以上,距其它畜牧場、畜產品加工廠間距應大於1500m,距主要公路、鐵路距離應在500m以上;3001?5000頭,應符合NYJ/T 04的規定。第5條第6款規定:廠址位置應選在居民點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處。2012年11月20日,原衛生部發布《村鎮規劃衛生規范》(GB 18055-2012)中規定應設置符合規定的衛生防護距離,在其中可設置防護林隔離帶。500-10000頭,衛生防護距離200-800米;10000-25000頭,衛生防護距離800-1000米。
綜上所述,按照以上國家現行規定,蘭西縣政府目前按照養豬場規模進行管理:
1.大型規模養殖場(年出欄生豬5000頭以上)屬於審批類項目,需要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參照《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 T81-2001)和經過養殖量產生的污染物源強進行計算,並經過黑龍江省環境工程類專家庫專家評審通過,執行衛生防護距離不能小於500米。
2.規模養豬場(年出欄生豬500-4999頭)執行備案制,建設單位承諾不在禁養區,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網上自行注冊備案,環保部門開展環境保護監察後督察制度,按照建設單位承諾和參照《標准化規模養豬場建設規范》中第5條第6款規定:廠址位置應選在居民點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處及參照《村鎮規劃衛生規范》(GB 18055-2012)養豬場年出欄500-10000頭衛生防護距離執行200-800米進行管理。
3.對達不到規模養殖場標准的養殖戶(年出欄生豬500頭以下)不在審批和備案范圍內,由鄉(鎮)村進行管理。
4.畜牧部門動物防疫條件許可證需規模化養豬場(年出欄生豬500頭以上)建成後核發,執行距離居民區500米。
5.蘭西縣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畜禽養殖場建設選址條件和標准,通過蘭西縣電視臺和畜牧、環保服務窗口對外公布,讓更多群眾知悉。
(三)問責情況
無。
三十二、受理編號2529號:『寧姜鄉光榮村東側320畝林地約300棵樹(將近20畝)於2015年1月被張某砍伐,張某曾到齊齊哈爾市森林公安局自首但公安局告知其在調查導致張某逃脫。村民曾向齊齊哈爾市森林公安局報案,但該局一直推脫。舉報人要求依法辦案。』
(一)基本情況
張某自首毀林地塊位於寧姜鄉光榮村東側,此林地權屬是白某某。該地塊因有另一起毀林地案件未辦結,兩個違法案件為同一地塊,故市、縣森林公安局暫未受理。
另一案件的情況是:2015年1月4日,白某某和吳某某(張某妻子)因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被齊齊哈爾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7日,被取保候審;此案件被市森林公安局提請至龍沙區人民檢察院,龍沙區人民檢察院以該地塊合法性存有異議為由,要求市森林公安局繼續偵辦;市森林公安局要求泰來縣林業局提供林地合法性的證據。泰來縣水務部門認為,信訪人所指林地位於行洪區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22條,『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認定林地不具有合法性。但林業部門對此地塊有造林設計、小班卡片、已頒發林權證,並已納入三北防護林管理體系。故此案仍在進一步辦理中,尚未辦結。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26日,泰來縣林業局與寧姜鄉政府進行了調查。經查,2014年12月30日,泰來縣森林公安局接到光榮村支部書記滿某某報案,稱光榮村江邊的林地被毀壞約200畝,經調查,該林地為白某某權屬。2014年12月,白某某與吳某某(張某妻子)將林地毀壞並在林地上取土,作為苗床土出賣;2015年1月4日,二嫌疑人因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被齊齊哈爾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1月,張某到縣森林公安局投案,稱自己將光榮村江邊白某某權屬的林地上樹木砍伐200棵左右,要求接受處罰。鑒於張某所破壞林木與白某某案為同一地塊,林地合法性存有爭議,所以縣森林公安局對其砍伐林木行為未予立案處理。
目前,泰來縣森林公安局決定在原來調查基礎上立案處理。泰來縣紀委監委已介入調查,目前正在調查處理階段。
(三)問責情況
無。
三十三、受理編號2530號:『北林區嘉美小區鍋爐房冬季供暖期煙囪冒黑煙,揚塵污染嚴重。舉報人要求取締小鍋爐,並入熱網。』
此案件已於第十九批第2034號、第二十一批第2207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三十四、受理編號2531號:『北林區嘉美小區鍋爐房冬季供暖期煙囪冒黑煙,揚塵污染嚴重。舉報人要求取締小鍋爐,並入熱網。』
此案件已於第十九批第2034號、第二十一批第2207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三十五、受理編號2532號:『舉報人曾兩次向督察組反映水師鎮水師村王某某非法采砂問題,6月21日下午區公安局找到舉報人讓其簽息訴罷訪書,不讓其上訪。舉報人要求依法查處此問題,返還其經濟損失。』
此案件已於第十一批第1026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本次信訪新增內容:『6月21日下午區公安局找到舉報人讓其簽息訴罷訪書,不讓其上訪。』
調查處理情況: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針對信訪反映的情況,昂昂溪區進行了調查,經核實,2018年6月21日下午,昂昂溪公安分局法制科民警確與舉報人進行了聯系,要求其簽訂了息訴罷訪書,但不是因為舉報人舉報的王某某非法采砂的環境信訪案件,而是舉報人向中央第六巡視組舉報的王某某欠其欠款不還的問題,並且昂昂溪人民法院已經於2016年9月19日判決要求王某某償還舉報人欠款390萬元。
三十六、受理編號2533號:『舉報人曾向督察組反映龍泉湖水庫水污染問題,三天前西林區政府召集種地村民開會,讓村民撿農藥瓶,沒有從根本解決水污染問題。』
此案件已於第十五批第1543號、第二十批第2127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三十七、受理編號2534號:『舉報人多次向督察組反映塔哈鄉小哈柏村草原開墾問題,至今沒有相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此問題,要求進一步實地調查核實上述問題。』
未辦結。
三十八、受理編號2535號:『北林區嘉美小區鍋爐房冬季供暖期煙囪冒黑煙,揚塵污染嚴重。舉報人要求取締小鍋爐,並入熱網。』
此案件已於第十九批第2034號、第二十一批第2207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三十九、受理編號2536號:『一是查哈陽鄉燈塔村村民王某某毀壞自然林,2011年-2015年陸續將燈塔村一四隊東側河套裡的上千棵榆樹、60多畝的柳條子毀壞,將河套佔為已有後改為耕地。二是2014年春天,王某某將自然林南側的月牙泡改成魚池,並將月牙泡堵上不讓村民通行去收地。舉報人向當地相關部門反映未果。』
此案件已於第二批第75號、第十四批第1436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四十、受理編號2537號:『北林區嘉美小區鍋爐房冬季供暖期煙囪冒黑煙,揚塵污染嚴重。舉報人要求取締小鍋爐,並入熱網。』
此案件已於第十九批第2034號、第二十一批第2207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四十一、受理編號2538號:『杏山鎮西山頭村三隊、四隊的河道是石頭灘,2016年有人在河道裡摳坑采石拉走上百車石頭,破壞河道和植被。』
(一)基本情況
信訪反映的河道位於龍江縣杏山鎮西山頭村三隊、四隊,屬行洪區,為季節性河流,也是該地豐水期的排水溝,匯入綽爾河,距綽爾河河口3.5公裡。2011年,經西山頭村民代表會會議決定,將部分自然水面承包給當事人相某作為魚塘。信訪反映的石頭灘實際為枯水期的裸露河床。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25日,龍江縣組織水務部門執法人員到現場進行了調查。經查,2011年1月16日,相某與西山頭村委會簽訂合同,承包該處30畝水面作為魚塘,承包期限30年。2016年6月至9月,相某為增加魚塘深度,未經批准擅自違法開采砂石約7000立方米,其中,2500立方米左右的砂石用於村委會修建鄉村公路及村集體建設,4500立方米左右的砂石至今仍堆放在岸邊灘地。2016年10月至今,相某未再進行非法開采。
針對相某違法開采砂石的違法行為,2018年6月25日,龍江縣水務部門依據《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龍水責字〔2018〕第6號),責令當事人於6月27日前恢復原狀,完成現有存量砂石平復工作。2018年6月27日,龍江縣水務部門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水聽告字〔2018〕第3號),擬對該當事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問責情況
縣紀委監委對未經批准擅自違法開采砂石負有監管責任的相關人員進行處理,對杏山鎮西山頭村村委會主任李某某進行誡勉談話,責令杏山鎮西山頭村黨總支書記包某某、龍江縣河道管理站行政執法股股長鄭某某、龍江縣河道管理站行政執法股股員鄒某某書面檢查,擬給予龍江縣河道管理站東華堤防段段長朱某某黨內警告處分。
四十二、受理編號2539號:『北林區嘉美小區鍋爐房冬季供暖期煙囪冒黑煙,揚塵污染嚴重。舉報人要求取締小鍋爐,並入熱網。』
此案件已於第十九批第2034號、第二十一批第2207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四十三、受理編號2540號:舉報人曾多次來電向督察組反映久青村石化總廠污染問題,近日在政府網站上看到公開的調查結果是舉報不屬實,表示反映的問題確為屬實,石化總廠目前還在生產,要求實地調查核實此問題。
未辦結。
(下轉第十二版)
(上接第十一版)
四十四、受理編號2541號:『當地政府公開的調查結果稱塔哈鎮小哈柏村開墾2000畝草原問題不屬實。舉報人稱群眾反映的問題確實屬實,要求調查相關部門怎麼查的「問題不屬實」的,並進一步核實群眾反映的問題。』
未辦結。
四十五、受理編號2542號:『舉報人多次來電向督察組反映久青村石化總廠污染問題,至今沒有處理結果,要求盡快辦理此信訪件。』
未辦結。
四十六、受理編號2543號:『北林區嘉美小區鍋爐房冬季供暖期煙囪冒黑煙,揚塵污染嚴重。舉報人要求取締小鍋爐,並入熱網。』
此案件已於第十九批第2034號、第二十一批第2207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四十七、受理編號2544號:『背蔭河鎮盛達采石場、鴻源采石場違規開采三四年,2016年中央環保督察期間地方相關部門查處過此問題,兩家采石場拒不整改,目前夜間繼續開采。舉報人要求依法查處此問題並依法依規追究國土資源局相關人員責任。』
(一)基本情況
1.五常市背蔭河鎮盛達采石有限公司。2013年3月18日成立,2014年5月16日取得《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營業期限為長期,於2016年4月16日通過采礦權延續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種為建築用花崗岩,年生產9萬立方米,有效期至2025年4月10日。
2.五常市背蔭河鎮鴻源采石有限公司。2013年3月18日成立並取得《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經營期限為長期,於2016年4月23日通過采礦權延續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種為建築用石料(凝灰岩),年生產5萬立方米,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3日。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25日,五常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林業局等部門主要領導進行了現場調查核實。
1.五常市背蔭河鎮盛達采石有限公司。該企業環保審批手續齊全(五環發〔2016〕39號、五環審驗〔2017〕38號)。2016年,該企業存在違法開采行為。五常市國土資源局委托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院現場核查測量,該企業越界采礦16.74萬立方米;根據五常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的礦產品成本價格,五常市國土資源局於2016年8月1日立案,於2016年10月18日組織聽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於2016年10月18日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違法所得539028元,並處違法所得30%的罰款161708.4元,合計處罰700736.4元。
法律期限內,該企業退回了批准礦區,但沒有履行其他行政處罰。2017年5月2日,五常市國土資源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向五常市人民法院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017年6月5日,五常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認為五常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該行政處罰,適用法律不當,依據不足,不准予強制執行。根據法院裁定意見,五常市國土資源局委托黑龍江盛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按照礦產品市場價值重新評估後,按照法定程序於2017年11月1日重新作出行政處罰,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違法所得619380元,並處違法所得30%的罰款185814元,合計處罰805194元。五常市背蔭河鎮盛達采石有限公司沒有履行行政處罰決定。2018年5月30日,五常市國土資源局按照法定期限再次申請五常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目前正在法院審理當中。
2018年4月9日,對五常市背蔭河鎮盛達采石有限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再次越界采礦1.74萬立方米的違法行為,五常市國土資源局依法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退回本礦區開采,沒收違法所得65772元,並處違法所得20%的罰款13154.4元,合計處罰78926.4元。該企業已經履行了行政處罰,退回批准礦區范圍開采,足額繳納了違法所得和罰款78926.4元。
2.五常市背蔭河鎮鴻源采石有限公司。該企業環保審批手續齊全(五環發〔2012〕45號、五環審驗〔2017〕35號)。2016年,該企業存在無證違法開采行為,開采8.42萬立方米。根據五常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的礦產品成本價格,五常市國土資源局於2016年8月1日立案,於2016年10月18日組織聽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於2016年10月18日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開采,沒收違法所得271124元,並處違法所得30%的罰款81337.2元,合計處罰352461.2元。
該企業停止了開采,但沒有履行其他行政處罰。2017年5月2日,五常市國土資源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向五常市人民法院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017年6月12日,五常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認為五常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該行政處罰,適用法律不當,依據不足,不准予強制執行。根據法院裁定意見,五常市國土資源局委托黑龍江盛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按照礦產品市場價值重新評估後,按照法定程序於2017年11月1日重新作出行政處罰,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開采,沒收違法所得311540元,並處違法所得40%的罰款124616元,合計處罰436156元。
2017年11月17日,五常市背蔭河鎮鴻源采石有限公司於足額繳納了違法所得和罰款436156元。因該企業違法性質為無證采礦,開采礦產品價值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2018年5月30日,五常市國土資源局將該案移送五常市公安局處理;2018年6月4日,公安機關立案,立案編號為A2301849200002018060001,公安機關正在偵查當中。該礦區已經停止開采。
五常市背蔭河鎮鴻源采石有限公司於2017年起退回到其《采礦許可證》標定的范圍內開采,對其在生產過程中越界采礦0.35萬立方米的行為,2018年4月9日,五常市國土資源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違法所得13230元,並處違法所得10%的罰款1323元,合計處罰14553元。該企業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退回到礦區范圍,於2018年4月24日足額繳納了違法所得和罰款。
經五常市國土資源局、五常市公安局、五常市背蔭河鎮政府於2018年6月25日夜間7:30至10:30對上述涉事企業的突擊檢查,沒有發現夜間開采問題。
針對涉事企業的上述環境問題,五常市建立了政府主導、部門聯動、責任落實的工作機制,形成了環保、林業、國土、安監、公安、市場、交通、電業等部門的聯動機制,細化了各部門的監管職責,強化了聯合執法的打擊力度,各部門聯查聯防,各司其職,落實責任,並加強夜間檢查,確保及時發現和有力查處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同時,對涉事企業現場進行了依法勘測,按照涉事企業《采礦許可證》標定的范圍,埋設了界標,明確了界線,目前涉事企業已退回到批准的礦區范圍開采。
(三)問責情況
無。
四十八、受理編號2545號:『新農鎮一廠村劉某某2017年盜伐該村江堤路旁森林100多棵樹,在盜伐處建廠房,破壞生態環境。舉報人向鎮政府反映未果,要求依法追究采伐者法律責任,拆除違章建築。』
(一)基本情況
信訪反映的一場村位於哈爾濱市道裡區新農鎮,該村村民劉某某於2006年4月承包了本村一處林地,面積5500平方米,林地上有林木(楊樹)130株。
2018年6月19日,新農鎮政府曾接到姜某波實名電話舉報。反映一場村村民劉某某在沒有接到上級林業部門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承包林地內的樹木砍伐若乾株。新農鎮農辦主任立即到一場村劉某某林地進行了實地調查。新農鎮主管林業副鎮長和新農鎮農辦主任找到劉某某詳細核實調查此事,並制作了詢問筆錄。經調查,劉某某在沒有獲得林業部門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自家的承包林地范圍內采伐30棵左右的樹木,並且於2017年7月至8月,在承包林地范圍內建了一處磚瓦結構的房子。2018年6月25日,新農鎮農林部門形成了情況說明材料擬呈報區農林局時,市林業局和區農林局調查組也針對中央督察組轉辦的該信訪問題進行現場調查。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25日~27
日,市林業局成立由市林業局副局長、市森林公安局局長、副局長及民警組成的專案組,會同道裡區農林局、新農鎮政府等部門,深入案發地進行調查。經查,劉某某承包林地後,分別於2007年、2017年,在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下,在承包的農用地上建造兩處房屋,面積分別為48平方米、492平方米;2016年,劉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委托他人采伐了一部分承包林地上的楊樹。據當事人劉某某供述,並結合林地剩餘林木數量推算,采伐林木數量30株左右。由於目前尚未取得有效證據證實采伐林木的詳實情況,采伐林木具體數量需進一步調查核實。在調查中,專案組首先與舉報人見面,詳細聽取了舉報人的陳述和訴求。
從目前調查情況看,劉某某的行為構成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濫伐林木,以及違法建房等問題。下一步,其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須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後確認,根據司法鑒定結果決定是否刑事立案或者移交道裡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對於違建房屋拆除問題,由市國土資源局查辦。2018年7月5日,哈爾濱市國土局對劉某某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哈國土行處罰字〔2018〕2235號),處罰事項如下: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5501平方米土地;限15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建設的建築物,建築佔地1771.8平方米,建築面積1771.8平方米;柵欄23.2米;磚牆340.2米,恢復土地原狀;對非法佔用基本農田部分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5元罰款,共計20595元;對非法佔用農用地(林地)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共計41280元,罰款合計總額為61875元。
哈爾濱市國土局已經與佳木斯市興盛林業科學技術諮詢有限公司協調溝通,聘請該公司對涉案林木進行司法鑒定。佳木斯市興盛林業科學技術諮詢有限公司已接受委托,將於近期派人到案發地點進行司法鑒定。
目前市林業局及有關部門對該舉報問題正在認真查辦中。
(三)問責情況
無。
四十九、受理編號2546號:『希勤鄉愛興村東側的克奧牧業,養殖污水未經處理隨意排放,雨天隨雨水流淌到屯裡,臭味刺鼻,污染環境。舉報人要求克奧牧業遷走。』
此案件已於第十四批第1390號、第十九批第2033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五十、受理編號2547號:『光華街新安東、新路通等處有多家汽車修配廠,營業期間噴漆氣味污染空氣且噪聲擾民,此問題已存在10多年。前幾天,經當地相關部門查處後上述修配廠停業整改,這幾天又開始修車(夜間偷偷營業)。舉報人要求徹底解決此問題。』
(一)基本情況
信訪反映的新安東汽車修配廠實為哈爾濱市道裡區薪安東汽車配件商店,位於道裡區光華小區7棟,有工商營業執照,2017年2月10日注冊,法定代表人為劉某某。新路通汽車修配廠實為哈爾濱市道裡區新路通鈑金噴漆部,位於道裡區光華街141號,法定代表人為田某某,有工商營業執照,2016年8月9日注冊。上述兩家修配廠均無環保審批手續。光華街原有39家汽車修配廠,2018年5月9日均被查封,禁止修車噴漆行為。
2018年5月9日,居民通過舉報熱線反映上述兩家修配廠噪聲異味污染擾民問題,哈爾濱市環保局道裡分局依據《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對這兩家修配廠進行了查封處理,並告知其不得在居民樓內開辦產生噪聲或異味擾民的汽車修理等經營項目。同時,哈爾濱市環保局道裡分局還要求光華街其它汽車修配廠禁止產生噪聲或異味污染,一經發現擾民行為,將依法予以查封處理。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26日,哈爾濱市環保局道裡分局與道裡區行政執法局、道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道裡公安分局及共樂街道辦事處聯合執法,對薪安東汽車配件商店、新路通鈑金噴漆部等光華街多家汽車修配廠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薪安東汽車配件商店、新路通鈑金噴漆部解除查封後(2018年6月7日解封)又從事噴漆、修車行為,其它汽車修配廠均未發現修車、噴漆行為。哈爾濱市環保局道裡分局依據《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再次對這2家修配廠進行了查封處理,並告知其盡快轉項經營。目前,這兩家單位已關停。
下一步,道裡環保分局將對光華街修配廠加大巡查監管力度,並協調共樂街道辦事處及社區派人對其死看死守,嚴防夜間偷偷營業,防止噪聲異味污染擾民問題發生。
(三)問責情況
無。
五十一、受理編號2548號:『2017年古城鎮紅旗水庫附近3裡地處有一造紙廠(無名),無照經營,生產期間污水未經處理偷排到廠區外自挖的坑裡,滲透到地下,污染地下水。舉報人要求造紙廠停產。』
(一)基本情況
古城鎮紅旗水庫位於林口縣古城鎮一村北側,該水庫周邊3公裡范圍內只有一家造紙企業,名稱為林口縣鴻柏紙業有限公司。該公司位於林口鎮振興村(原林口縣科委寒地站),土地權屬為林口林業局(屬省森工局)湖水經營所。該企業主要產品為包裝紙,生產原料為廢紙,設計產量為1.2萬噸/年。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接到信訪轉辦件後,2018年6月23日,林口縣環保局執法人員會同林口鎮政府工作人員到該造紙廠進行了現場檢查。經調查核實,該造紙廠工商注冊全稱為林口縣鴻柏紙業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231025MA19L3BA1X。2016年9月,該企業按照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的要求,委托黑龍江省指南針環境衛生監測有限公司編制了《年產1.2萬噸包裝紙項目環境影響評估報告》;2016年9月30日,向縣環保局報備了《環境影響評估報告》。2018年1月3日,牡丹江市環保局核准發放了《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為:91231025MA19L3BA1X001P。經核實該企業生產記錄,該企業於2017年11月16日開始調試設備試生產至2018年1月28日,共生產70天,自2018年1月28日以後一直處於停產狀態(因設備參數問題停產)。該企業共建設了4個循環水池,總容量為148立方米,生產用水部分循環使用,部分送林口縣污水處理廠處理,沒有外排跡象。經進一步調查了解,該企業與林口縣污水處理廠簽訂了污水處理協議,企業試生產期間,不定期將部分廢水用罐車送至林口縣污水處理廠處理。企業停產後,循環水池內的廢水全部運送到了林口縣污水處理廠處理,有轉移聯單;循環水池廢渣運送到林口鎮垃圾填埋場,未簽訂轉運協議。該企業生產時使用一臺6噸蒸汽鍋爐,燃用生物質燃料;鍋爐安裝了乾濕兩級除塵器。現場檢查時,廠區內存有少量生物質燃料。
針對該企業未按照環評文件要求處理生產廢水、廢渣等問題,縣環保局責令該企業嚴格落實環評文件要求,未經環保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改變生產廢水、廢渣處理方式。同時,責令該企業在恢復生產前,必須向縣環保局報備,經檢查符合環保要求後,方可投入生產。
下一步,縣環保部門將加強對該企業的動態監管,監督企業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嚴禁偷排廢水、生產廢棄物,超標排放廢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發生,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三)問責情況
無。
五十二、受理編號2549號:『馬鞍山附近有一家志飛生物有限公司,生產時有嗆人的異味(多種味),影響居民身體健康,此問題已存在7年。舉報人曾向大慶市環保局反映至今未果,要求清除異味。』
此案件已於第五批第242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五十三、受理編號2550號:『10年前,花園鄉中心大隊大隊書記、村長、會計破壞愛長六隊西側400~500畝草原,在愛長七隊屯前500畝草原挖三四米深坑取土謀利後破壞草原改為魚塘,破壞生態環境。舉報人多次向市、縣國土和草原部門反映上述問題,相關部門拒不受理,大隊領導因此毆打舉報人。舉報人要求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並追回贓款。』
此案件已於第二十批第2113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五十四、受理編號2551號:『舉報人曾4次向督察組反映榆樹屯村428.6畝土地堆放廢料電石渣問題,6月21日當地政府第三批公開信息答復稱舉報人反映問題不屬實。舉報人對公開的答復不滿意,要求地方政府及環保部門要說真話、辦實事,然後將辦理情況向社會公開。』
此案件已於第一批第8號案件、第三批第138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
五十五、受理編號2552號:『舉報人曾兩次向督察組反映小八旗村草原、魚池、林地生態環境問題,6月19日在報紙上看到答復,對答復不滿意。區環保、林業、水利、住建、監察委等部門領導沒有到現場評估調研,現場檢查人員走馬觀花。舉報人稱這塊地確實是草原,報紙上答復是灘涂,與實際情況不符,且政府答復二溝河歷史上就是排污場所的說法與實際情況不符。舉報人要求停止對草原、魚池和林地的破壞,依法依紀對相關部門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此案件已於第九批第749號案件進行了辦理,情況已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