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每個人心靈的港灣,不管家的空間大小,或是裝修的豪華還是簡單,在疲憊的時候、在難過的時候,回到家中,都會給您帶來一些安慰。但是,如果住在一個牆上有著大大小小裂縫的家中,不僅不能得到安慰,反而添堵,試想一下這樣的家,您還願意待著嗎?本期的《庭審內外》帶您看的這個小區的房子就有這麼個『鬧心』的大口子。
房子裂了個大口子,嚇人!
大慶市陽光嘉城三期小區,建在大慶市讓胡路區,2013年進戶,可就在2015年的年底,一件讓小區業主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

小區裡F-49號樓的房屋牆體、房梁出現了裂縫。這個問題出現後,讓業主們每天過得提心吊膽。眼看著越變越大的裂縫,業主們不知道還能不能在這樣的房屋裡居住,他們的生命會不會因此而受到威脅。

大慶市讓胡路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工作人員來到牆體開裂的業主家中,經過現場調查和核實,業主家中出現的裂縫問題和反映的情況全部屬實。
鑒定以後放了心,罰錢!
於是,大慶市讓胡路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工作人員聯系了施工單位江蘇中廈集團有限公司,找到了相關鑒定機構,對有裂縫的房屋進行質量鑒定。

鑒定報告結果顯示,承載結構沒問題。那麼這些有著巨大裂縫的房子,到底是怎麼回事?事情又該如何解決呢?

施工單位江蘇中廈集團有限公司、大慶市讓胡路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F-49號樓的業主反復溝通協商,卻始終沒能找到讓F-49號樓的業主們接受的方案。
最後,大慶市讓胡路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照房屋受損的嚴重程度,對施工單位江蘇中廈集團有限公司進行了處以工程合同價款4%的處罰,共計487,260元。
施工單位對處罰不滿,請求撤銷處罰
這樣的處罰卻讓施工單位江蘇中廈集團有限公司很難接受。江蘇中廈集團有限公司就作為原告,把大慶市讓胡路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訴到了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起訴的目的就是要求撤銷大慶市讓胡路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處罰決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技術規范標准進行施工,處以工程合同款2%到4%的處罰。所以,在一審中,原告人江蘇中廈集團有限公司認為,被告大慶市讓胡路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處罰金額過多,應該撤銷這個處罰決定;而被告大慶市讓胡路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出,原告人江蘇中廈集團有限公司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態度不好、維修進程緩慢,造成了極壞的影響,所以纔處以上限的處罰。

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在一審中,通過雙方的舉證、辯論,最終判處原告人江蘇中廈集團有限公司敗訴,駁回撤銷大慶市讓胡路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處罰決定的請求。
不滿一審結果,施工單位繼續上訴
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判決後,江蘇中廈集團有限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上訴。8月13號,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進行了二審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

【宣判現場】
審判長:本院經審理查明,涉案工程於2013年竣工,同年業主陸續入住。2015年底,業主向被上訴人投訴,涉案房屋存在牆體、梁、樓板多處裂縫等質量問題。最多一戶的裂縫達25處,最寬處裂縫達1毫米。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上訴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使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浮動范圍。行政所屬權,即自由財產處置行使合理合法。

上訴人江蘇中廈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上訴主張均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使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天給大家展現的是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也就是俗稱的『民告官』案件。行政審判承擔著『化解行政爭議、保護合法權益、監督依法行政』的司法功能,為我省全面振興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務和司法保障。為此,全省法院積極采取多項措施,使行政案件『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問題得到明顯改善,助推法治政府建設取得顯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