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1日訊 近日,我省有關部門印發了《黑龍江省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對人事爭議案件中醫保、社保、生育、工傷、賠償金等多個方面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在最新的《意見》明確治療工傷所發生的康復費、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都算『工傷醫療費』。
用人單位沒辦醫保 勞動者可申請賠償
意見中指出,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且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要求勞動者提交相關醫療票據,並且委托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過核算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
作出仲裁裁決時,應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算的數額為准,由用人單位承擔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相關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仲裁委員會應予支持,但因勞動者存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導致用人單位無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除外。
沒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 按產假前工資標准支持
勞動者依照《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產假工資的,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其產假前工資標准予以支持;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剔除享受生育津貼期間,剩餘期間按照其產假前工資標准予以支持。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的『原工資』按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工傷職工工作超過一個月未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工作未滿一個月的,按照雙方約定的月工資數額計算。無法確定的,比照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水平,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停工留薪期工資標准按照工傷復發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後,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