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3日訊(記者 佘雨桐)3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了全省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通報2起涉及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審判典型案例。

市民訴派出所不履行保護公民財產權法定職責案
2016年6月22日,劉某義在租賃吳某某所有的大中型拖拉機施工的過程中,毀壞了王某等人承包的林地及耕地。王某等人阻止劉某義繼續施工,要求先解決毀壞草原、土地問題,並將施工車輛扣留。
2016年6月29日,劉某義到齊齊哈爾市富裕縣公安局塔哈派出所報案稱施工車輛被王某等人扣留。塔哈派出所受案後進行調查,認定該案是由施工毀損耕地及林地而引起的民事糾紛,以應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為由,作出了終止案件調查決定。吳某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
富裕縣公安局維持了塔哈派出所作出的終止調查決定。吳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塔哈派出所作出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及富裕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並責令塔哈派出所予以立案處理,及時返還車輛。
富裕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某作為涉案車主,因車輛被扣,其與租賃合同相對人劉某義及扣車行為人王某等人,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涉案車輛因糾紛被王某等人扣留後,塔哈派出所在接到報案後及時出警,圍繞案件及時調查取證,嚴格按照程序辦案,查清案件事實後,作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富裕縣公安局復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鑿,符合法定程序。遂判決駁回吳某某的訴訟請求。吳某某不服,提出上訴。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吳某某不服,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民事紛爭不構成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阻卻事由。當事人之間存在民事紛爭與公民要求公安機關履行保護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分屬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影響公安機關依法對侵犯財產權的行為進行查處。劉某義在合法財產被他人強行扣留的情況下,可以向公安機關尋求保護,也可以要求他人返還財產。當劉某義選擇向公安機關尋求保護的情形下,公安機關對非法侵犯財產的行為不予處理,顯屬不當。當事人可以通過私力救濟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王某等人為防止損失擴大,可以將施工車輛開出承包地,商談賠償,協商不成,應依法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但王某等人以私力強佔的方式擅自將車輛長期扣留,明顯超出私力救濟范疇。據此,判決撤銷一、二審行政判決及塔哈派出所作出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及富裕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責令塔哈派出所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對劉某義的報案依法處理。
市民訴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確權法定職責案
2016年8月16日,李某某等人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未對其土地確權申請予以處理為由,向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7年9月12日,省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確認哈爾濱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對李某某等人提出的土地確權申請予以處理的行為違法。在行政復議期間,2017年8月11日,哈爾濱市政府作出『關於李某某等人提出土地確權申請的回復』,未對土地權屬進行確認。2017年11月17日,李某某等人收到該『回復』。李某某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哈爾濱市政府作出的土地確權申請回復,並依法履行土地確權的法定職責。
訴訟期間,2018年5月,哈爾濱市政府自行撤銷了該土地確權申請回復,李某某等人請求法院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並責令哈爾濱市政府履行法定職責。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哈爾濱市政府沒有提交證據證實其於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回復中記載的相關事實,哈爾濱市政府作出的回復主要證據不足。哈爾濱市政府在回復中並未引用法律依據,但在舉證時向法院提交了《土地管理法》第十條、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意見》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作為法律依據,而本案系土地權屬確權糾紛,故哈爾濱市政府作出的回復適用法律錯誤。因哈爾濱市政府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自行撤銷了被訴行政行為,李某某等人堅持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且哈爾濱市政府作為土地權屬確權行政機關,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故判決確認哈爾濱市政府於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回復違法;責令哈爾濱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對本案爭議土地的權屬依法作出確權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