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2日訊(記者 佘雨桐)哈爾濱市民張某2017年購買一套房屋,卻一直被催繳2015年前房主所欠的供暖費,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給出仲裁結果拖欠的供暖費由前房主承擔。2日,哈爾濱仲裁委員會通報2018年工作情況並發布十件典型案例。
2018年1月3日,供熱公司向市民張某發出催繳供熱費通知,稱其居住的房屋拖欠2015年度供熱費1650元,限期交納,逾期未交將收取由此產生的滯納金。張某認為,拖欠供熱費的房屋是其於2017年從李某處購買,該房2015年的房主為李某,該筆供熱費應當由前房主李某支付,並拒絕補交拖欠的供熱費。雙方協商不成,供熱公司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張某給付供熱費1650元。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給出仲裁結果,駁回供熱公司的仲裁請求。
仲裁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供熱公司與前房主李某之間簽訂供熱合同,該份合同的當事人為供熱公司和李某,李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供熱公司不能依據該份合同要求現任房主張某承擔補交供熱費的義務,供熱公司該主張違反合同相對性原則,現任房主張某拒絕補交該筆費用的抗辯理由於法有據,應該支持。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提示廣大市民,供熱公司為房屋所有人提供的供熱服務,是房屋所有人拖欠熱費,是人欠繳熱費而不是房屋欠繳熱費,雖前任房主將房屋出賣,但債務仍由前任房主承擔,即債隨人走,不隨房走,現任房主與前任房主所欠熱費無關,供熱公司只能向前任房主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