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28日訊(記者 佘雨桐 唐繼厚) 28日,按照市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部署,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對馬某、陳某涉黑案件進行公開宣判,依法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2015年12月,馬某、陳某參加了楊某(已判刑)組織、領導的以辦理『無抵押貸款』為名,實施『套路貸』犯罪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並成為該組織成員。馬某在該組織中負責接待、催收業務,陳某負責辦理手機分期套現、催收業務。該組織由楊某組織領導,采用簽署空白租、賣房協議、虛增債務、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等手段,對借款人實施敲詐勒索、詐騙、搶劫、盜竊、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破壞了當地的金融管理秩序,嚴重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影響極其惡劣。
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間,馬某、陳某等人受楊某指使,以實施『套路貸』的方式對被害人許某某等人實施詐騙犯罪。馬某實施詐騙犯罪2起,詐騙金額共計22849元;陳某實施詐騙犯罪2起,詐騙金額共計28599元,其中既遂8599元,未遂2萬元。
2016年4月至10月期間,馬某等人受楊某指使,對被害人楊某等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馬某實施敲詐勒索犯罪2起,犯罪數額為28300元,其中既遂23300元,未遂5000元。
2016年5月11日,陳某在明知楊某、韓某(另案處理)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仍到佳木斯市公安機關出具虛假證言,證實參與非法拘禁被害人孫某的韓某是手機分期平臺的工作人員,催收的是孫某欠其平臺的款項,而非欠楊某的款項,致使楊某、徐某沒有受到法律追究。
道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欺騙手段騙取他人錢款,數額較大,以脅迫手段勒索他人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依法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並罰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包庇罪數罪並罰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責令馬某、陳某與其他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賠違法所得給相應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