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4日,王某來到香坊區法院幸福法庭提交訴狀,要求段某返還其臨時寄養在段某處的三條母犬和一條公犬。
原告王某訴稱,7月16日,他將四條種犬臨時寄養在被告段某的狗場,在寄養後的兩個月內,他已向被告段某支付了飼養費。但當王某想要回這四條種犬時,被告卻不肯歸還。為此,他起訴要求被告返還這四條種犬。
法院向被告段某送達了起訴書,被告段某辯稱,原告的種犬送到他那裡寄養時,身體就已經出現問題,是他進行了治療並細心呵護,種犬纔恢復了健康。原告王某還需向他支付醫療費,否則不予歸還。
承辦法官了解案情後,多次與當事人進行溝通,消除彼此抵觸情緒。最終,在法官的努力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原告王某向被告段某支付醫療費,被告也答應將四條種犬返還。

此時原告向法官透露,其中的一條母犬已經懷了幼崽,雙方雖已達成調解協議,仍然擔心被告隨時反悔。法官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前往狗場敦促現場履行。


到達現場後,辦案法官詳細詢問了種犬的情況,組織雙方當事人對種犬進行了辨認,檢查了健康狀況,確認無誤後,原告支付了醫療費,被告也將種犬交接給了原告,雙方都得到了滿意的結果。(完)
責任編輯:郭麗穎